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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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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爽 《法制与社会》2014,(2):180-181
摄影作品的本质是照片画面所承载的表达,是由构图、色彩和光线等要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一种造型艺术,摄影作品的保护也止步于画面中的造型,如何判断摄影作品的构成以及侵权判定,关键在于理解摄影作品的表达,而这也正是判断摄影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依据。在判断独创性时,应当就画面的造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对构图、色彩和光线的运用和选择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2.
论作品——关于作品的几个共性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品是版权的客体,是著作权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虽然给作品下精确的概括式定义,并准确地把握作品的内涵与外延是极为困难的,但可以从肯定和否定两方面把握作品的范围。作品具有表达方式的独创性,表达对象的确定性,客观的表现形式和可复制性。对作品进行分类,既可以从作品自身的角度确定分类标准,也可以从创作作品的主体的角度确定分类标准。可复制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复制又是最重要的使用作品方式。复制的实质是在表达方式和表达对象两方面再现原作品并将其固定在一定载体上。作品与商标、外观设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但作品的版权保护不能代替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作品情节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邵小平 《知识产权》2004,14(1):45-47
一、作品的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即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程技术等领域中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相似文献   

4.
照相底片版权的法律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像摄影室(摄影师)对其为顾客拍摄的照片主张版权,这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下面仅就人像摄影室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摄影作品的特点 我国版权法第3条将摄影作品列为保护的对象,  相似文献   

5.
王国柱 《法商研究》2024,(1):183-200
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之间存在内在关联。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的类型化呈现方式,作品独创性是生成作品类型的决定性因素。作品类型为阐明作品独创性提供必要场景,作品类型为描述作品独创性提供适格路径,是独创性抽象叙事的相对具体化。开放的作品类型体系是作品独创性逻辑延伸的结果,作品类型体系的开放性是作品独创性“主体性”特质和“创造性”特质的要求。法律示例的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辅助条件,示例的作品类型可以提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方向,提供差异化的独创性判定思路。应当以合乎作品独创性的展开逻辑为原则、以优化具体要素的配置为手段来改进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的示例方式。法律未示例的作品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适格对象。在适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条款时应当厘清未示例作品与示例作品类型之间的关系,以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内在逻辑引领兜底条款的适用,以作品的领域限定要件作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前提,对“作品特征”进行全面考察。  相似文献   

6.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是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前提,是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石,因此有必要对沿袭两大法系独创性标准而形成的独创性理论作进一步的检讨和审视.应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审视独创性,很难用一个普适性的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宜针对作品类型区别对待.淡化独创性标准中的“创造性”是适应著作权立法和产业诉求的明智之举,同时,由专业机构评判独创性可能更为理性.  相似文献   

7.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8.
时事新闻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是第一性的.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是独立于事实消息而存在的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摄影作品.在判断职务摄影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时应当从严认定.在单位所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有创作职务作品的对价的情况下,单位对职务摄影作品的优先使用应当为免费使用,作者不能以单位未支付报酬为由请求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9.
丁长禄于20世纪80年代拍摄了摄影作品《大好河山》,该作品以张家口市的代表景观“大境门”为拍摄对象。  相似文献   

10.
张云 《知识产权》2007,17(3):83-87
舞蹈作品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我国版权法对于舞蹈作品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实践中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一些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冰上芭蕾不被保护。舞蹈作品中被保护的构成因素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争论的焦点在于舞蹈作品是指舞蹈动作的设计还是舞蹈动作的设计加上舞蹈演员的表演,解决舞蹈作品由哪些部分构成的问题对于保护舞蹈作品本身具有重要意义。原创性是舞蹈作品保护的必要条件,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舞蹈作品的原创性指的是整个舞蹈编排设计的原创性而不是单个动作的原创性,因此,一些舞蹈动作和现存作品的动作相同或类似并不必然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11.
戏仿作品以模仿为手段,使用原作品时,存在很多争议。戏仿作品的独创性,应当高于一般作品,以使其能与原作品有效区分。为了保护戏仿者的权利,必须界定戏仿作品的范围,应该是以模仿为手段,达到对原作品的讽刺和评论效果;完善有关戏仿作品的规定,这具有现实和理论的双重意义;以及明确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12.
耿宁 《法制与社会》2013,(5):252-254
独创性是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模仿讽刺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其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然而,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的判断标准上,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理论上更是百家争鸣,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需要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剖析传统独创性标准的弊端,构建一个合理的独创性标准理念。  相似文献   

13.
江波  刘鹏 《法制与社会》2010,(29):276-276
"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然而,关于独创性之判断标准,在国内外却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本文试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独创性"判断方式之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探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之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4.
关于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意欲保护戏仿作品,必须研究其构成。就独创性而言,戏仿作品应比一般作品具有更高的独创性要求,而且评论性是判断戏仿作品独创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就决定了戏仿作品意在评论原作品,并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同时,鉴于戏仿作品并不构成复制,亦非演绎作品,戏仿作品亦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因而,戏仿作品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在现行著作权法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否或如何覆盖非连续画面内容,并不十分清楚。实务中,如何看待视听作品所含内容对视听作品独创性和权利归属的影响,也一直存在争议。决策者应当接受画面与内容二分思路指引,消除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则的模糊性。在二分思路下,视听作品独创性体现在画面制作的三个环节,即过程事件的可视化、连续画面的拍摄和后期制作环节。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限于连续画面本身。非画面内容应按照传统作品类型分别予以保护。内容贡献者如果没有参与上述任一画面制作环节,则没有对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做出贡献,也不影响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二分思路可以很好地解释复杂的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争议,展现了宽广的应用前景。  相似文献   

16.
建筑作品受实用性和技术性的约束,独创性的空间有限,但建筑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即一要"独创",二要"适量创新".法律对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应有不同的"独创性"要求.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的方法也应遵循美国著名的"阿尔泰案例"确立的"抽象"、"过滤"和"对比"三步法.  相似文献   

17.
在与教学辅导材料相关的著作权案件中,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此类案件中,应区分作为汇编作品的教材本身、作为单独作品的教材局部内容或教材结构,这不仅对侵权认定具有基础指示作用,而且这两类作品的保护范围也不同。就汇编作品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而言,区分汇编的方法与被汇编的内容没有实质意义,这种表达要么是针对特定内容的具体选择和/或编排方法,要么是抽象选择和/或编排方法应用于特定内容的具体结果。与此相对应,侵犯汇编作品的行为只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而且必须是对汇编结果的使用。  相似文献   

18.
李菊丹 《知识产权》2010,20(2):23-30
表演者权是各国著作权法/版权法所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加以保护,而英美法系国家将表演者的表演直接作为"作品"赋以版权保护,出现这样差别的关键是两大法系对作品独创性标准的不同理解.在对表演者权的保护作一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作品独创性标准对表演者权保护模式的影响,以及表演者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并探讨中国表演者权保护的完善,建议在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时为表演者增加"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传统的知识产权在飞速发展变化,大有形成广阔的信息产权的趋势。其中作品的适用范围,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拓宽到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作品等更大的范围。这些数字作品与传统版权法的调整对象有很大不同,首先要确定的就是数字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小硬币标准"。  相似文献   

20.
王国柱 《法学研究》2023,(3):130-148
审美能够以特定方式作用于作品独创性,审美逻辑是著作权法的内在逻辑。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中人格要素、个性要素和创造性要素的阐释方式。审美可以作为判定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前提性条件,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外部过滤机制”。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表达类型化的实现途径,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内部分类机制”,进而为作品类型转换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作品类型开放背景下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以及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的选取提供指引。审美是作品独创性司法裁判的非量化评价因素,“是否可以进行审美评价”适宜作为审美的非量化判断标准,审美价值的高低不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审美共通感”能够强化审美判断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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