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存在变更起诉罪名率较高、违法所得处理不统一、缓刑适用率偏高等三大问题.只有正确判断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要件"私分"形式上的相对合法性、一定程度公开性以及私分国有资产者是否均为决策者和具体操作者,才能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只有将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才能避免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处理的混乱、尴尬局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才能规范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从而保证缓刑的正确、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2.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3):17-22
当前,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涵摄过宽、对入罪核心要素"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把握不准、以及刑罚裁量与缓刑适用没有统一标准等问题。本罪应该以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不能将行为的危险程度与行为的危害后果混同。合理厘定本罪的入罪标准、量刑标准、缓刑适用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3.
崔仕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3):41-54
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的频繁修正有效地回应了着力惩治行贿罪的社会关切。然而,根据随机样本的阶层分布、区间构成和均值比较等基础数据分析,以及显著相关性、多元线性和逻辑图形比照等实证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行贿罪判决刑期的"唯数额论"特征显著,诉前认罪、悔罪表现、共犯人数和行贿对象数等传统量刑因素的影响力并不突出,这印证了我国行贿罪司法规制趋轻和量刑恣意的现状。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立足司法反思和检视行贿罪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效,以"对称性"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确立为切入,从尊重各刑罚均值的调整机能、明晰量刑因素介入位阶、合理调控缓免刑率等方面,合力探索破解我国行贿罪科罚乏力困局的建设性、创新性路径。 相似文献
4.
5.
《湖北社会科学》2016,(11)
对200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量刑偏轻、量刑失衡、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从宽量刑情节认定不严格和适用不规范等问题,其产生原因包括法制传统、司法体制、立法缺陷、司法积弊和司法人员素养等因素。基于腐败犯罪的状况和中央的反腐态度,司法人员应转变轻刑化理念,贯彻从严惩腐的刑事政策。完善司法体制、改善司法环境、强化检察权能、提高司法权威是改变量刑偏轻的可行思路。刑法上重置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并增设常见的犯罪情节,司法上构建二元处罚标准的量刑方法,完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促进量刑均衡的有效路径。观念上厘清受贿罪的罪质及影响其罪责程度的要素,实践中更加注重其他犯罪情节对刑罚的影响,是化解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的理性思维。判决书中加强有关从宽量刑情节的说理,有利于解决从宽量刑情节认定和适用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赠与行为在具备条件时会转化为行贿行为,进而会引发受贿行为,如果无法有效地解决行贿和赠与之间关系是导致行贿现象泛滥的因素,这样的现状对于当前反腐倡廉的政策无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可能会造成放纵犯罪或者罪及无辜的后果。行贿和赠与关系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构成两者行为要素之间存在极大的模糊边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主观倾向性的认定也是原因之一。所以,明确构成两行为法律要素之间的区别并且从法律实践中分析两者之间的转化是解决以上问题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7.
8.
9.
单位行贿罪的设置对于遏制目前严重的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该罪的主体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情节严重”是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共同要件;该罪的行贿人只有在立案侦查前主动交待自己行贿行为的,才能适用特别自首的规定;该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之间存在刑罚配置不相协调的弊端,应当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0.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成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这一要件不应废除而应继续保留。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里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应理解为是指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无论从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还是从立法原意或现实需要来看,以行贿手段谋取的所谓"不确定利益"都应当归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 相似文献
11.
吴一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15-20
放眼全球,腐败犯罪已然成为全球社会共同面对的难题,也是我国目前重点关注的现实问题。行贿犯罪作为我国贪腐犯罪体系的重要构成,其能否得到有效打击关系到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行贿罪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与惩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不少问题与困境,客观上不利于反腐斗争的进一步深入,有必要对现行刑法进行审视与完善。当前,我国行贿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不严谨、犯罪刑罚体系不合理等。因此,必须从司法实践现状出发,借鉴国际公约及各国相关法律规定,紧密结合中国自身法制背景,以提出解决办法,对行贿犯罪进行相关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2.
魏雪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70-72
介绍贿赂罪的设立没有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没有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适用问题,因而不宜予以废除。介绍贿赂行为必然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由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特殊规定,应该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但是两种情况除外:其一,行为人与受贿方共谋,并将受贿款项分赃,此种情形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其二,行为人与行贿方属于利益共同体,请托事项的完成对行为人也有利益关系,此种情形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 相似文献
13.
陈静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2)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4.
胡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4):1-7
司法实践中,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入罪上,有将组织3人以上作为入罪标准之趋势;在量刑时对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未予以重视;对赃物处理有侵犯被害人基本权利之嫌。事实上,该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人格尊严和荣誉等身心健康权,也包括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由此,今后的司法实践在入罪上不应再有组织人数之限;在量刑上应考虑组织乞讨的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对于强迫乞讨所得,应退还给相应被害人。 相似文献
15.
钟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3):43-52
反腐败立法是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国家反腐败体系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受贿犯罪立法又是我国当前反腐败立法之核心。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标准及其根据贪污罪入罪量刑条款确定之立法模式,从内容及形式方面均无法完整地反映出受贿罪之罪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罪质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及时更新受贿罪之立法理念,让受贿罪的入罪量刑标准能够真正体现其罪质和社会危害性。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只有能够反应受贿行为本身的各种情节方可作为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根据。故受贿罪应当设置符合其罪质特点的独立的罪刑条款,建立受贿罪数额、情节二元入罪标准及以情节为核心的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16.
蒋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85-88
我国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处罚立法存在处罚标准低、量刑幅度不均衡、量刑档次不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需要、量刑标准不唯一等缺陷,因此,应该完善立法。修改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有利于科学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腐败,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设置,应明确犯罪数额标准,制定合理的入罪标准;刑罚幅度应协调合理,切忌"牛栏关猫";加强对贪污受贿罪财产刑的适用;注重法规衔接。 相似文献
17.
18.
当前官员腐败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是受贿犯罪, 而引起受贿的直接原因是行贿。行贿者和受贿者是犯罪共同体,他们互为条件,相互依存。近年来,我国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毋庸讳言,在现实中,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甚至宽容行贿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有相当一部分行贿犯罪分子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笔者认为,行贿与受贿应一并打击,且打击受贿应从严惩行贿开始。本文拟从立法、执法及社会文化等方面分析宽容行贿的原因,并提出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19.
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价值取向及其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由于立法将其归类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成为刑法理论界的研究热点,也使司法界陷入对此罪进行认定和量刑的困惑之中。目前,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数额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等方面,无论是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司法认定在认识上都陷入种种误区。实质上,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个特殊类型,既然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也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因此,将其重新归于第六章——侵犯财产罪,才是科学的立法价值观的体现。 相似文献
20.
李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5):122-128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并非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该法益内涵的确定,能够有效促进该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进而结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两种刑事入罪模式,对犯罪行为模式中的“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擅离职守”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是准确司法适用该罪名的关键所在。从犯罪性质上来讲,基于“危及公共安全”的注意性构成要素理解,该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