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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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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陆上贸易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重庆作为中欧班列的始发站,在中欧班列运行过程中率先探索使用了铁路提单。2020年6月30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对于铁路提单持有人提起的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及提取货物的诉求。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涉及铁路提单纠纷的案件。  相似文献   

2.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铁路提单是我国国内贸易主体参照海运提单创制,并应用于中欧班列的新型国际铁路运输单证,它具备物权凭证功能,是完善国际陆上贸易规则,推动"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的重要制度工具。鉴于现行国际铁路货运制度是围绕铁路运单设计的,铁路运单属于国际铁路货运必备单证,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成为了当前阶段推进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唯一选择。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的协同运作需要以国际铁路货运公约为基本遵循,合理利用铁路运单规则,确保铁路提单与铁路运单在铁路运输合同层面的统一性,实现铁路提单签发人、铁路运单发货人、收货人三者的同一性。此等架构虽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但仍属权宜之计。铁路提单制度创新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套新的国际铁路货运单证规则,故下一阶段应着力推动铁路提单制度的规则化和国际化。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凭副本提单放货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针对目前海商法学界对此所持的各种观点进行研究。一般认为可以借鉴《汉堡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的规范思路,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接轨,赋予善意而为的此类保函以法律效力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1993年《中国海商法年刊》刊登了郭春风先生所著。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下称“延时”)一文。该文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的提单时效问题作了有益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6.
提单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传统纸面提单的滞后性、风险性等问题逐渐凸显,直接导致了国际社会在提单实践中的混乱,其中最为突显的便是承运人的无单放货问题.电子提单具有怏捷、安全的特点,成为解决提单流通速度与船速的不协调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鹿特丹规则》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电子单证适用的法律框架,但其并没有将这些规定与电子提单的流转实践相结合,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要解决.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几个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分析海上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以及付款方式,进而指出在《鹿特丹规则》下FOB卖方的地位。与此同时,提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买卖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如何处理提单签发问题,如何减少风险,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8.
电子提单冲突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提单主要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与融资中,这注定了电子提单交易中会产生大量的法律冲突。电子提单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各国法律对其规定多处于空白状态,即使少数已有规定的,彼此间也大相径庭,更何况电子提单除了海商法外,还要涉及电子商务法、电子证据法等问题,这些都使得电子提单的法律冲突问题相对于传统提单而言要远为复杂。  相似文献   

9.
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的三条款一法律选择条款、首要条款和地区条款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成为航运实务中的重要单证之一。尤其在件杂货运输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实际上取代了运输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提单背面条款中得到具体规定。目前,虽然调整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均已生效,但由于各公约缔约国有限,缔约国对公约内容解释不同,规则本身规定之不完备和相互间规定之不同等多种原因,承运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但没有得到全面统一,反而使提单领…  相似文献   

11.
于秀 《法制与社会》2012,(22):18-19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运输和贸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租船运输的增多,关于租约提单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租约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问题。本文试对仲裁条款是否能并入提单、并入提单之后能否约束提单持有人以及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这些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航运法律与实践提供一些思想和帮助。  相似文献   

12.
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从规定适用的提单范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承运人提单审查的风险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可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对记名提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免除承运人交货义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连带责任,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可否有索赔权,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权以及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规定加以阐述和说明。  相似文献   

13.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沿海货物运输,采用了有很大差别的法律制度。对于国际货运,在我国海商法正式出台以前,以海牙规则为基础的提单公约和国际航运惯例仍将调整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我国目前正在制订的海商法,采用的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内沿海货物  相似文献   

14.
张元 《法制与社会》2011,(20):239-240
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本文对该公约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这些变化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主体及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国际海运公约的立法基础,《鹿特丹规则》通过后,梳理出近百年来国际海运公约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迁,揭示其中变化的原因,肯定《鹿特丹规则》对"两个推定"构建的法律意义和时代意义,同时在新公约的角度上审视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参加了TRIPS协议、《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三个涉及到版板保护的条约。但具体到圆谷株式会社诉著作权侵权两案中,TRIPS协议和《世界版权公约》是不应适用的,人民法院在条约的层面上只需适用《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提供的是最低限度保护标准,我国《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低于《伯尔尼公约》的,应适用《伯尔尼公约》;我国《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高于《伯尔尼公约》的,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17.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签发的提单依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和班轮提单,这两种提单中的诉讼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并不完全相同。本文通过对这两种效力的比较,分析我国对提单中的诉讼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  相似文献   

18.
<正> 随着国际经济往来日趋频繁,国际上的责任公约也逐渐增多。责任公约是指国家之间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协议,如调整海上货物运输责任的《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调整航空运输责任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等。在各种各样的责任公约中,虽然各自调整的内容与范围不  相似文献   

19.
随着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海事立法呈现出许多新趋势。本文结合近些年来国际海事立法状况,总结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船舶燃油污染立法不断完善和海上旅客运输公约几经修改三大主要发展,并重点论述这些发展趋势对我国海商法立法与执行的影响,得出诸如统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在海商法中专章规定船舶燃油污染制度以及接轨国际、积极加入《2002年雅典公约》等应对办法。  相似文献   

20.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证明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签发的日期是货物装船日期的证明。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这是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定的对承运人的责任要求。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会影响到提单持有人利益的正常实现。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和对于实践的总结中论述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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