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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 《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 《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 《鹿特丹规则》的革新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海商法》和台湾地区的“海商法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两岸海事立法可借鉴《鹿特丹规则》,在将来适时作出调整以顺应国际海事运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对《海商法》所界定实际承运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海商法》界定实际承运人确定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界定是建立在对承运人的定义的基础上的,这必然导致实际承运人的内涵极为广泛,而且在航运实践中  相似文献   

3.
论海上货物运输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性质与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洪 《中外法学》2007,(4):487-497
<正>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国际统一立法的努力从未间断。189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om- 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成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海事统一法,特别是《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的制定,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减少国际贸易体制性  相似文献   

4.
对首要义务进行界定,指出首要义务是合同义务群中的主给付义务,是即使存在不负责事项时仍被考量是否有效履行的义务。分析和评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关于首要义务的争论,指出目前海商法学界关于首要义务的讨论仍处于讨论主题不明确的状态,这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身特征所决定的。为方便相关纠纷解决,建议参照《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990年韩国商法典》等的规定,直接在法律中明确首要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和基础,而其归责原则更是核心中的核心,包括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众多核心问题.承运人责任制度也彰显着一种人文精神,反映出船货双方之间密切的利益关系,它指引着未来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上运输业、国际物流的走向,推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组织的适时发展,也代表着一定区域、国家或地区,甚至一个时代的主流思想和立法趋势.当今,该领域的发展现状表现出相关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仍很不统一,而我国相关的货物运输法律与国际相关规定也不一致,我国沿海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亟待更加健全和完善.在此,主要阐释《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影响.  相似文献   

6.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相似文献   

7.
1993年《中国海商法年刊》刊登了郭春风先生所著。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下称“延时”)一文。该文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的提单时效问题作了有益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海事立法呈现出许多新趋势。本文结合近些年来国际海事立法状况,总结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船舶燃油污染立法不断完善和海上旅客运输公约几经修改三大主要发展,并重点论述这些发展趋势对我国海商法立法与执行的影响,得出诸如统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在海商法中专章规定船舶燃油污染制度以及接轨国际、积极加入《2002年雅典公约》等应对办法。  相似文献   

9.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国际海运公约的立法基础,《鹿特丹规则》通过后,梳理出近百年来国际海运公约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迁,揭示其中变化的原因,肯定《鹿特丹规则》对"两个推定"构建的法律意义和时代意义,同时在新公约的角度上审视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0.
试论《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海商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众所周之,《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将对世界航运和贸易带来重大的影响。作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一次新尝试,不同的航运国家对其持有不同的立场和态度。本文从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与《鹿特丹规则》的不同点出发,通过初步评析《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货方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焦点问题,拟对我国《海商法》对其应采取的立场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研究海商法,除了必须要了解其他主要国家的海商法之外,还需要深入研究为现代海商法提供框架结构的国际海商法公约.特别是《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比较分析其错综复杂的条文,认为其是与先前存在的海运公约形成竞争关系的“强劲的竞争对手”,但最终会造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分裂。如果出现四足鼎立的局面,那么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路程将渐行渐远。  相似文献   

12.
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先从国际条约层面设立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法律制度,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保障了卖方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货物进行控制的权利。这是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货物控制权虽不同于物权,但对于权利主体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却发挥了物权的作用。不论中国是否加入该公约,该制度都将对我国海上运输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3.
<正> 由西南政法学院副教授徐静村、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夏吉先、讲师张梅生合作编写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即将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18万字,系统介绍了国际海上贷物运输的内容和有关的法律问题,对外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极具实  相似文献   

14.
海运货物实际承运人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德玲 《法学论坛》2006,21(4):109-113
1978年《汉堡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确立了海运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借鉴该公约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上,1992年中国《海商法》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但由于当时的局限性,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或者说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因而需要在立法上作进一步的修改以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客观需求。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中国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国际、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实现统一法律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就承运人连带债务制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6条虽作出了内容一致的规定,但由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效力位阶较低,这导致法院在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上述条文时经常产生困惑.在深入研究民法理论和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重构国内沿海货运中承运人连带债务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张湘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制定,需要有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与之相适应。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项下每件或每货运单位或每公斤的赔偿限额问题,应该统一起来。尤其是在国际贸易...  相似文献   

17.
《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贸法会组织制定的旨在调整以海上货物运输为主的门到门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继《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之后,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方面的最新成果。各国就其中涉及的多个重大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在非海运区段应取消抑或保留"国内法的适用"即是其中之一。最终,《鹿特丹规则》第26条没有规定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相关的争论并未因此结束。在厘清第26条沿革脉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取消"国内法适用"的利弊,进而指出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多方面影响。  相似文献   

18.
在过去的百年中,曾产生过若干个重要的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其中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深思.文章从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沿革出发,对制约海运公约效力的因素加以详细剖析,总结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本特征,对《鹿特丹规则》的发展趋势做出了预测并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年是我国《海商法》实施十周年 ,值此机会 ,作者分析了海商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并总结了国际和国外立法中的相关经验。在分析我国海事立法现状的基础上 ,从几个不同的侧面 ,论证了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实行双轨制给海运司法实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并论述了统一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重大意义以及解决海运立法双轨制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使船舶适航是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在《海牙规则》下 ,也被冠以“首要义务”的称谓。但随着近几十年来的国际立法的变化 ,适航义务也逐渐失去了首要性特征 ,继而被过失责任体系所取代。我国《海商法》和不久前公布的CMI运输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① 亦承袭了这种变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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