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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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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少年犯罪案件,日本少年法规定了由家庭法院主导的少年保护司法程序以及由检察官和普通法院共同主导的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在案件移送制度方面,日本家庭法院相较于检察官具有受理案件的优先权。家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刑事处分的,须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按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检察官方可根据家庭法院的决定参与少年案件的审判。日本少年检察制度可以为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诸多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2.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农村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状况,将真正代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总体发展水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快我同农村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作为一个典型的城市化程度较低的沿海农村,浙江省象山县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原因具有特殊性,并且法院系统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中面临着各种现实问题。因此,应当树立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科学理念,尝试农村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圆桌审判模式,缓刑听证制度,是农村未成年刑事审判取得成效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针对客观形式的需要,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对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上,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努力使这些少年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以矫正,改邪归正,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要矫治犯罪行为,就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因此,也就离不开语言这个交流思想的重要工具。由于少年刑事审判的工作对象、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语言的特殊要求。研究和总结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语言艺术,对于提高少年刑事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帮教效果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少年司法若干问题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设立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后,我国少年审判工作发展迅速。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到1992年底,我国已建立少年法庭2763个,共有7049名审判人员和11000多名特邀陪审员从事少年法庭的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1991年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综合审理各类少年案件的审判庭,又开拓了我国少年法庭朝综合性审判庭发展的新方向。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值得从理论上加以探讨。 一、《若干规定》的完善问题。 为规范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初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从实施情况来看,对少年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近几年的进一步实践与探索,有些方面似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后新情况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海市法院系统实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后,浦东新区法院所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出现了共同犯罪案件多、少年被告在共同犯罪案中所起作用小、案件审理难度高、被告串供翻供现象严重等新情况。此外,还有不少案件的管辖不明确,基层法院少年庭被撒销后,在审判方式上难以考虑少年被告人的特殊性,也不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工作。建设制定专门的法制法规,成立专门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和专门的少年案件社会综合治理机构。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少年刑事司法依附于成人司法体系,少年刑事案件沿用成人审判方式进行审理。由于并未真正注意到未成年被告人的现实需求,未成年人参与审判的"有限性"成为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以未成年被告人的受审能力为切入点,明晰"有效参与"审判的含义并确立相应的程序标准,进而比照这一标准对我国未成年被告人参与审判实践进行经验考察,探索从"有限参与"到"有效参与"的路径选择,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走向综合保护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过程中,着重解决的是普通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对少年特殊主体方面的程序没有专门的考虑,适用于少年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也就没有在修正后的刑诉法中有所体现.在学习讨论修正后的刑诉法时,大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在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顺应了国际社会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少年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符合少年的身心特征和少年刑事案件审理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对犯罪少年科学地定罪量刑和贯彻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且与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运用的社会调查制度不仅应该继续保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未成年人刑事诉论程序必须以未成人的身心特点作为自身的归依,以区别于广泛适用于成年人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同时又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作为特别诉讼程序的特点。刑事诉讼程序具有的打击犯罪的使命以及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关注,构成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格调。尽管目前在世界上, “福利”模式与“司法”模式有不断融合的趋势,并且刑事诉讼追求的是保障人仅和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但是在目前, 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还是要强调对未成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历下区人民法院中有一支少年刑事审判队伍,在全省法院干警中颇为知名。早在1988年初,历下区人民法院就设立了“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专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1992年又率先在全市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做出了卓越的工作成绩,被授予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被荣记集体三等功。  相似文献   

10.
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构罪问题,应当摆脱成人的思维框架而站在未成年人的独特视角进行,据此所制定的规范方可使得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也方能实现特别程序设立之目的,进而将教育、保护、预防、矫治等思想理念贯穿于整个少年司法体系中。应当看到,确立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建构原则,既是现代少年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要求,也是由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渐进性、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内容的单纯性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等所决定。基于现代少年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要求、未成年人自身及其犯罪的特殊性,站在未成年人的独特视角来构建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至少应当遵循非罪化、轻罪化、有效化和利益衡平保护这四个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审理未成年案件的特殊性。新的刑诉法,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规定少年刑事诉讼特殊程序,但这却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终止对少年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探索。本文拟就对实施新刑诉法后如何进一步完善庭审教育,略抒已见,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相似文献   

12.
少年刑事司法改革应当服从刑事审判工作全局,也要充分体现少年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专门性。所以,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过程中,应当秉承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建立并利用未成年当事人面对面和解对话会这一模式,在积极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同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彻底回归社会,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目的和价值。  相似文献   

13.
品格证据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证据体系,有关证据制度的原则和内容、审查证据的程序散见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章节中,有关良好品格证据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相关性以及不良品格证据是否应被采纳或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证据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可采性日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如何更好地对国外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制度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采纳,建立具有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要求的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采纳规则是本文的主旨。  相似文献   

14.
英国的少年刑事被告人,依其犯罪严重程度,可分为两类,即轻罪少年刑事被告人和重罪少年刑事被告人。前者一般在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内接受非正式的审理与处置;后者则通常在普通刑事法院内接受正式的按普通刑事审判程序所进行的审判。本文所指的最新规则是就后者而言的。关于重罪少年刑事被告人被置于普通刑事法院接受与成年刑事被告人一样审判的司法实践,学术界和公众对之持有疑议,由来已久,有鉴于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在Vv United Kingdom,Tv United Kingdom两案中的裁决,英国有关的程序作了相应的调整。2000年2月16日,英国皇室大法…  相似文献   

15.
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刑事审判与成年人刑事审判的重要区别之一,它以刑罚个别化理论为指导,立足于少年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体现了对少年人的特殊保护。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明确、统一规定,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如社会调查主体选任混乱、社会调查员诉讼地位不明确、社会调查报告性质不明等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刑罚个别化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即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应为缓刑矫正人员、社会调查员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社会调查报告是诉讼上的证据和量刑时的酌定情节、社会调查报告应体现在判决书中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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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的《少年法庭法》出台以来,世界多数国家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从实体到程序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立法体例,目前各国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已基本趋于专门化,并形成了以之为主要特征的少年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产物。在一定的社会和教育条件下,未成年人这一特定的年龄阶段必然会形成相应的身心发展特征,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所转移的。处在人生特定阶段的未成年人,更需要社会的关心,同样也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在未成年人因环境和教育的影响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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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以少年法为中心。少年法以促进少年的健全发展为目的,以保护主义为基本理念,在搜查、移送,受理与调查,审判,终局决定,上诉等程序上均贯彻了这一基本理念,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刑事政策效果。为正确执行和完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国至少应在完善未成年人调查制度、增加非刑罚处分、完善非刑罚处分的程序正当性等三个方面向El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学习。  相似文献   

18.
目前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少年犯罪还相当严重,少年审判工作又有其特殊性,当前我国的少年司法体制不利于对少年的司法保护,这表明建立少年法院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多年积累的少年审判工作经验为建立少年法院已奠定了基础,但应结合实际情况,确立建立少年法院的地区,合理地确定少年法院的职能,建立对少年缓刑犯的考察、帮教制度。  相似文献   

19.
刑事审判中少年司法保护的探索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不成熟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普通刑事案件的 审理模式。在他们犯罪后运用司法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除了执行刑事诉讼法已有的辩护制度、 法定代理人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规定外,如何探索更合适的审判方法,在审理的程序上更新理念,体现司法保护,从 而做好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则是少年法庭一项重要的工作。  相似文献   

20.
美国作为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有着相对成熟的经验。在司法理念上,美国经历了儿童福利到严惩犯罪再到儿童与社会双向保护的价值转变;在程序适用上,构建了少年司法与普通刑事司法的"双轨制";在审理制度上,实行非刑事化、非诉讼化、非标签化的方式;在执行方式上,严格控制监禁刑的适用,并将服刑场所转移至社区。与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相比,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在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应强调严管胜于重罚,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应当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明确少年法庭的管辖权限,完善强制教养和工读教育制度,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少年暴行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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