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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依法办事理念作为法治公信力建设的关键所在,应当受到认真对待,在解释学的阐述下,其将展现出全新的、非简单化的意蕴。在严格依法办事的主体上,应在执法者、司法者之外增加公民与其他社会主体,并坚持一种“交互主体性”的法律实施观。在严格依法办事的过程中,应把握好严格规则主义与法律解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并创新法律实施机制。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对象上,应处理好“恶法”实施问题及法律体系与体系外规范的关系,并开展依法治法、法典化运动,重点解决有法难依问题。严格依法办事的良性运作需要我们在法治现实主义的引导下,坚持良法之治,走一条“经由形式正义的实质法治”之路。  相似文献   

2.
作为民事纠纷第三方解决的两种基本方式,裁决与调解关系的处理关涉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个系统。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可以发现裁决主要以"法条主义"为指南,采取"切片性思维";调解主要以"合意主义"为指南,采取"整体性思维",二者对于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各有其功能上的优势与欠缺,应各得其位,相互弥补。但在法治背景下,调解的"整体性思维"较之于裁决的"切片性思维"更能实现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合理性、和谐性和经济性,因此在诉讼内外的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相似文献   

3.
论纠纷解决、多边认同与司法积极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纠纷解决需借入积极的司法,表现为法院的权力不仅依靠作出裁决和法律解释,亦取决于能在多大程度上赢得对解释和裁决的服从。法官在裁判过程的内外都应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谨慎地作出选择。但是,法院的裁决需要从总体上权衡多阶层之间的不同利益得失,而不是只关注几个主要阶层的评估,即积极的司法需要实现"多边认同",从而建立一种司法积极主义的立场。这一结论能够获得历时性的经验证成。此外,司法积极主义下的纠纷解决出现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共事件应对机制的引入两个新动向,仍有赖于运作机制设计上的一种复眼式结构或者动态观察。  相似文献   

4.
“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是两种不同的纠纷应对体系和方法。两者各有其不同的理念、运作机制、行动基础和运作逻辑。“纠纷解决”在理念上将纠纷视为社会矛盾的反映,倾向于更多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纠纷治理。在认识上,“纠纷治理”看重纠纷之间的关联性,讲究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不限于法律方式,不拘泥于法律对纠纷性质、处置程序和制度规定的约束;与此不同,“纠纷解决”则是由专职机构开展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置纠纷的一种体系。这种体系在理念上,将具体的法律纠纷视为相对独立的纠纷事件,通过对纠纷性质的识别,将其纳入相应的程序,按照既定的方式予以解决。“纠纷解决”的过程和方式受制于法律的严格规定和约束。与现实法律关系不断演进以及对法律纠纷解决公正性要求相适应,“纠纷解决”逐渐演进为一套高度自洽,专业化、技术化、体系化,有理论予以支撑的系统。在我国,这两种体系都有自己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对于我国法治的推进都有各自存在的价值。基于自身体系的结构性特点,两种体系各有所长。因此,我国应当坚持两种体系的共生并存,避免一种体系同另一种体系的关系失调,并在运作中彼此相互照应、相得益彰,在社会实践中追求...  相似文献   

5.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论断。"在中外现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发展中,律师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调解符合纠纷解决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可以让ADR中的当事人更容易接近司法,可以推进调解的职业化发展趋势,可以促使调解更加符合市场化运作以及社会化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6.
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特定条件下由各种具体机制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系,"多元化"的概念不能准确反映这种有机统一体系的内部关系,也不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同义词.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应当建立在以司法为中心的法治主义理念之上,笔者称之为纠纷解决的司法中心结构.  相似文献   

7.
冯军 《法治研究》2016,(6):144-152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对法及其适用目的的不同认识,使得法观念成为影响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决定性因素.另外,通过诉讼机制来解决纠纷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诉求,与之不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国家治理是一个与公民权利无涉的范畴,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而旨在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而纠纷解决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社会治理手段的差异必然影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和运作.  相似文献   

8.
随时代的变迁,侗款在组织形式、活动方式、规约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其当代的存续形式主要表现为村规民约。侗款纠纷解决功能的运作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相互作用的传统运作方式与现代运作方式。通过侗款解决纠纷与通过国家司法解决纠纷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之处,应该从治理的角度来正确对待侗款,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对侗族地区民族团结、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9.
纠纷解决机制的整合性研究初探——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对"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或者说"ADR"的研究逐渐兴起,笔者试图探索从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去分析纠纷解决机制,起于但不囿于对某种机制具体运行的分析,论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是属于法治建设的一部分,而不是对法治的对抗和抵消。  相似文献   

10.
中国人的国民心理对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而使中国法制运作模式具有了自己的特色:道德在法律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调解、私了等非法律手段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机构和民间力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形成了司法部门、政府机关、民间力量三足鼎立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我们既要看到由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国民心理所决定的非法律手段在解决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又要看到树立法律的权威、使法律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的必要性。只有当我们的法律真正成为普通民众可亲、可近的东西的时候,只有当广大人民群众在心理上真正认可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的时候,法律的权威性才会真正树立起来,法律才会逐渐取代各种非法律手段而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  相似文献   

11.
欧亚经济联盟作为近年来一个新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成为推动欧亚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为法律基础,并形成了以决策机制、关税同盟、争议和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联盟运行机制。在具体运行中,由于大国政治、经济因素,决策机制出现了俄罗斯主导倾向,关税同盟存在着统一关税执行难、关税分配不平衡的困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司法主权冲突问题。发展欧亚经济联盟需要将其运行机制朝向法治化方向发展,包括夯实联盟运行的法治化基础、强化主权平等下的决策机制、利益合理分享的关税同盟,以及联盟与成员国司法权平衡。欧亚经济联盟对中国"一带一路"具有极大影响,在法律框架下将两大项目对接是共同发展的最优选择,也是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共赢的法治途径。  相似文献   

12.
国家治理中的司法策略:以转型乡村为背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栗峥 《中国法学》2012,(1):77-88
在转型期的当下中国,司法策略的产生背景源自于乡村传统治理术的衰退与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为了适应社会转轨的实际需要,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司法策略的目标定位是强调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兼容;选择的方法是"大调解"与"能动司法",而村民应对的策略是司法"体内循环"与"体外循环"并举。这些司法策略整合了纠纷解决的各种智慧,包含了尽可能多的治世方略,形成了"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处理矛盾的"规制矩阵",是我国司法机关审视自身条件与能力、适应转型环境、满足政治任务的"条件反射"。它反映出当下司法是一种补充社会资源、承担公共责任、加强联动治理、确保社会稳定的"安抚型司法"。  相似文献   

13.
薛源  程雁群 《政法论丛》2020,(1):149-160
我国提出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作为该机制的核心不仅要扩张其管辖,还需要对调解和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和监督,并深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程序法的国际化,为此要引入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在多双边层面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判决的跨境执行。  相似文献   

14.
黄文艺 《法学论坛》2021,36(1):13-21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法治基本理论、法治推进方略、法治重大关系等三大理论板块。在基本理论板块,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法治中国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基本理论。在推进方略板块,明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专业力量和群众力量相融合,坚持抓关键少数和抓绝大多数相结合。在重大关系板块,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政策与法律、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维权与维稳等一系列关系的方法。  相似文献   

15.
Ben Waters 《The Law teacher》2017,51(2):227-246
Civil justice reviews over the past 20 years have encouraged the use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and particularly mediation. Mediation is arguably now becoming more mainstream in terms of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choice. In some instances law changes have been introduced requiring parties in dispute to consider using mediation; similarly, lawyers have an ethical responsibility to provide advice to their clients about the range of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es available. What is lacking however is a corresponding appreciation of the changing attitudes to the teaching of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majority of UK law schools, where the promotion of adversarialism within the curriculum appears to remain the focus as the primary and only method of dispute resolution. The article argues that this is unreflective of current attitudes and thinking towards dispute resolution in most common law countries, where litigation is no longer necessarily the primary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of choice. Whilst there was token appreciat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mediation advocacy and its inclusion recommended within the Bar Practice Training Course (BPTC), the recent 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eview was silent on any suggestions about the inclus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based curriculum content at any stage of legal educa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The article will explore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lawyers’ attitudes to dispute resolution within the civil justice arena and academics’ teaching of curriculum associated with it in UK law schools. The article will pose questions on why recent legal history suggests that law schools should now perhaps take a more socio-legal approach to their curriculum content and embrace the teaching of dispute resolution as a defined subject area for the twenty-first-century law school.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万鹏  刘芳  喻玫 《河北法学》2006,24(1):114-117
现代社会为其成员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此来满足社会成员的多层次的法律需求和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但是,建立机制本身只是手段,制度的完善和政策、法律的疏导来实现机制的顺畅运作并最终实现纠纷的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才是建立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法院调解制度也是如此.因此,我们现在要做的是不要盲目的摒弃,而是要深入地研究,努力使我们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相似文献   

17.
中国传统商会纠纷解决机制之功能分析——以调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末民初的商会调处、商会公断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承继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底蕴,亦不乏凸显现代化纠纷解决之功效。鉴于此,通过历史追溯手法,来探讨分析中国传统商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演变以及时势因缘,立足于富有传统特色的调解机制,并结合现代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基本理念以及关系紧密群体之理论分析,在区分调解与仲裁的界定以及调解类型分化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商会的调解功能予以深入的解构与剖析,以期对我国传统的多元化解纷机制的理论及史料研究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18.
转型期的社区纠纷以内生型纠纷为主,外生型纠纷则与经济发达程度、城市化程度呈正比,二者均属于"可控型纠纷"。作为内生型纠纷解决机制,社区调解体现出了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涉及"政府/社区"与"调解者/当事人"两个维度。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社区调解合作主义的发展向度是: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力量整合的面目出现,强调不同调解力量的合作;政府力量与社区调解力量合作的结果在于实现一种强制性平衡与整合性均衡,通过政府主导下的基层政府与社区力量之合作实现基层社会的有序与协调;政府力量的选择性介入须严格限制,且把握好介入的适当性,以确保社区/民众的纠纷解决自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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