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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方式为诽谤之诉。诽谤之诉包括文字诽谤和口头诽谤。诽谤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即被告的言论具有诽谤性、针对性和公开性。作为保护被告言论自由的平衡机制,被告通常可以主张四种抗辩理由,即被告的言论是真实的、被告的言论是合理的评论、被告享有绝对的特权和被告享有相对的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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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与价值.但言论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化权利,而是一种可克减权利,其行使受到名誉权的限制.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中“诽谤”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但与此同时, “诽谤”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究其根源,即是在对“诽谤”的认定中,言论自由是否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据此本文基于言论自由的视角,从法理上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需要,法律上言论自由条款的神圣地位,事实上顺应国际潮流的趋势三个层面论证了“诽谤”的认定离不开言论自由的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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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既有一致性又有新特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应当谨慎对待。诽谤罪是刑法上少数几个亲告罪之一,厘清诽谤行为的罪与非罪、诽谤罪的自诉与公诉的界限,有利于进一步对网络诽谤行为准确的定罪量刑,从而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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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这主要是基于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掺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见,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对此无任何争论。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至于对"他人"、剥夺他人身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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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本来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表现,我们不能因为网络造谣行为会给个人、社会与国家带来一定的危害就因噎废食,全面禁止公民的任何“发帖”行为,但是,自由总是存在一定的限度,那就是任何行使自由的行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不得扰乱正当的社会秩序.更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冈此,对于“网络造谣”行为必须予以整治,注重对“网络造谣”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造谣行为,应通过刑法的规制,利用刑事手段加大“网络造谣”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整治过程中应正确区分网络造谣行为与言论自由的界限,防止借打击网络造谣行为限制公民的正当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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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宪政秩序和保障人权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一项权利的行使往往会与其他权利出现竞争利益的冲突,而言论自由的行使往往也会涉及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等。但个人言论自由对他人言论自由的侵害(即言论自由的自我摧残)往往被人们所忽略。本文通过揭示言论自由自我摧残的原因,方式以及危害,从而反思国家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规范与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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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教育局曾于2010年8月发布一个“红头文件”.要求教师不得散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中伤他人以及侮辱谩骂.此事被网友称为“禁网门”。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自我决定”.而邳州教育局对教师言论的内容进行规定和限制.并禁止或者限制教师在网络这样开放性的、无中心化的、交互性的信息平台上发表言论.其行为侵犯了教师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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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比较研究应审度国内外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与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合理认定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和刑罚范围。在解释论上,诽谤罪不适用于政府机关对象,限制对诽谤政府官员名誉的刑法保护,扩大适用于法人等团体和死者;名誉和诽谤事实等内容司法中应具体判定;诽谤罪的未遂不予处罚。在立法论上,应以独立条文规定诽谤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应取消捏造行为的规定;可将通过印刷品、传媒等方式实施诽谤规定为加重法定刑;诽谤事实不限于虚假(作为例外,诽谤死者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可专条规定诽谤死者罪或在诽谤罪条文中增加一款规定诽谤死者的法定刑,并且明确限制可以提起告诉的死者亲属范围;应对诽谤不罚事由作出专门规定。诽谤罪的犯罪圈从长远来看应逐步限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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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教育局曾于20l0年8月发布一个“红头文件”.要求教师不得散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中伤他人以及侮辱谩骂.此事被网友称为“禁网门”。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自我决定”.而邳州教育局对教师言论的内容进行规定和限制.并禁止或者限制教师在网络这样开放性的、无中心化的、交互性的信息平台上发表言论。其行为侵犯了教师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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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研究应立足现有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和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公民言论自由,从诽谤的对象、诽谤行为以及诽谤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合理认定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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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当事人在受到侮辱、诽谤后自杀身死,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当事人自杀的原因往往是极为复杂的,有远因,有近因,有主观原因(如性格、境遇)、客观原因(受到多种刺激,侮辱、诽谤是其中之一),对行为人应负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些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确当区分。侮辱、诽谤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侮辱、诽谤的故意,客观上必须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我们认为情节严重,既指侮辱、诽谤的内容,足以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的侮辱和损害,也指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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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媒体诽谤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诽谤就是损毁名誉,保护名誉不受侵害的法律在国际上通称为诽谤法,中国称为名誉权法。诽谤法最早诞生在英国。鸦片战争后,英国占领香港,并将英国法律移植到香港。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持不变,在香港延续了一百多年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得以继续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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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网络诽谤犯罪案件载体与形式进行了重新评估,并解释了刑法扩张的合理性,试图从诽谤犯罪规制的价值选择出发,考察域外法制,平衡社会公益与公民权利,平衡言论自由与公民人格尊严,提出修正现行法律规范的建议,或加强公权力救济、强化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侦查权合理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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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对滥用言论自由的法律惩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设置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言论自由,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宪法所确立的言论自由.只有在此目的下修改我国刑法中有关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并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程序,才能使言论自由这一神圣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使那些真正滥用言论自由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惩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