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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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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 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 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相似文献   

2.
传统理论一贯认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可能成立犯罪。然而,《刑法》第17条并非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拟制条款,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可以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从实质上进行把握。为了防止犯罪圈扩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侦查阶段对该类群体不得适用拘留、逮捕措施,在对其提起公诉前应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经法院审理认定该类群体的行为构成犯罪后,仅对其作出有罪宣告,但不判处其承担具体的刑罚。同时,应对其配套适用附条件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以及彻底的档案封存制度等特别的诉讼保护程序。  相似文献   

3.
异常犯罪与刑事责任能力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异常犯罪行为通常很难被人理解,进而人们对其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容易发生疑惑。从犯罪心理角度分析,异常犯罪可包括异常行为、异常人和异常心理三种情况。其中,决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在于行为异常或人的异常,而在于心理现象中的“能力”是否正常。能力的核心是智力,智力的基础是意识。所以,人只有在丧失意识并具有严重智力障碍的情况下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4.
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在理论界有众多分歧.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违反整体的法制性、法规范的认识,认识的内容不应当是伦理道德等前法律规范,也不宜是某具体的法.而基于违法性认识认定的推理逻辑,对其存在性的认定应当侧重于反向推定即如果特定情形下存在法律认识的丧失那么就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反之即存在违法性认识.从学界的研究来看,对违法性认识与犯罪过失的关注相对较少,就二者关系来讲,犯罪过失的成立不需要违法性认识.  相似文献   

5.
关于我国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理论中重要概念之一。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定义,我国学界主要有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三种观点。本文在对相关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应当是犯罪能力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客观存在的情况之一,直接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成立形态,并最终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学界对违法性认识这一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争论也较为激烈。违法性认识独立于犯罪故意、过失,但可能阻却责任。  相似文献   

7.
因刑事责任能力免罪,使得司法实务中出现了罪刑失衡现象。新旧学派和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能力本质的界定不同。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应当是刑罚适应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剔除出犯罪构成,不作为定罪依据,而仅作为量刑依据,以体现刑法的公正性与科学性,符合防卫社会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在肯定违法性认识属于归责要件的前提下,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体系定位并非毫无意义,其涉及阻却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应当被列为超法规的责任要素而非故意要素。一方面,故意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由于存在本质的不同,应归于不同层次;且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与我国当前刑法第14条规定并不相符;另外,故意说对规范责任论的误解等都说明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虽然在四要件中难以寻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所依存的责任要素,但在犯罪论体系修正呼声高涨的背景下,修正现有刑法体系实有必要;同时,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责任要素,不但不会导致放纵犯罪,相反还有利于预防犯罪机能的实现;此外,将其纳入到责任要素中,有助于对法定犯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解决。  相似文献   

9.
在审理案件中,对于涉及法律问题又怀疑患有某种精神疾病的人,为明确其精神状态与法律的关系而进行的精神状态检查、分析、判断和评定的程序,称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根据对象及在法律中的不同地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具体任务的不同,它又可分为责任能力鉴定、行为能力鉴定、受审能力鉴定、服刑能力鉴定、作证能力鉴定及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等等。现仅就如何搞好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谈谈几点体会。一、要严格掌握责任能力评定标准。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已阐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唐律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规定可以溯源至西周时期,期间经过了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三个时期,在继受隋律的基础上创制出“老小及疾有犯”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唐律把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两种,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分为三等.唐律还对限制刑事责任人进行了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为行为主体或客体时的立法保护;在刑事处罚方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立法保护;在诉讼程序方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立法保护.唐律承继并发展了西周以来矜老恤幼的立法理念,尽管并未改变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的本质,但为我国现代刑法增加对老年人刑罚减免内容提供了历史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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