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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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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铭暄  朱本欣 《法商研究》2004,21(1):104-111
关于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议不下。若根据社会危害性之有无及程度的不同、区分是否采用强制性手段、对主观要件作不同要求 ,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直接适用《刑法》第 2 36条第 1款关于强奸的规定 ,对被害人的年龄不要求“明知” ;而在非强力奸淫幼女的场合 ,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则要求“明知” ,但对于“明知”应理解为“确知”或“推定明知”。  相似文献   

2.
刘艳红 《当代法学》2021,35(4):3-14
刑法分则"明知"要件在限制犯罪处罚范围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191条中的"明知"要件,意味着上游犯罪本犯也被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洗钱罪处罚范围扩大且惩治力度加强.然而,自洗钱定罪自然不需要"明知",他洗钱定罪仍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予以判断.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条文文字表述,基于自洗钱与他洗钱性质与方式的不同,同时也是为了遵守联合国国际公约对他洗钱"明知"的基本要求,应确立"明知"为他洗钱的出罪条件.通过刑事推定完成事实认定,实现对"明知"要件的证明,发挥"明知"在他洗钱犯罪认定中限制处罚范围的作用,实现他洗钱刑事处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助力司法机关对洗钱罪的精准发力和精准打击.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中,赃物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而且以“明知”是赃物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加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的,不构成赃物犯罪。应当指出,这里的“明知”是刑法分则上所说的明知,而刑法总则上所说的明知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明知。关于两种明知之间的关系,台湾学者郑健才发表见解说:“刑法总则上所称之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种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犯罪须具备此特定主观要件时,刑法分则之明知为第一次明知,刑法总则之明知为第二次明…  相似文献   

4.
王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0,(33):157-158
故意在侵权领域有其特定的含义,在英美法上故意侵权是一类独立的侵权行为。而在一般场合,故意是作为"过错"中较严格程度的归责事由,表明侵权行为人对结果的追求或明知的心理状态。在侵权法上如何认定故意,大陆法系存在观念主义与意思主义两种认定方法,在英美法系则采用"环境证据"予以认定。故意于侵权法及刑法领域应有不同的含义,在侵权法上故意以对"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为前提,惯采"故意说";而在刑法领域尚有"责任说"适用的场合。故意作为侵权归责事由的一类形态,在侵权法上有其独特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对“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再认识林亚刚我国刑法学界在故意罪过理论中尚有一些问题未取一致看法,"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应属何种故意,便是其中之一。该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此略述管见。一根据《刑法》第11条...  相似文献   

6.
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作为类罪而出现在中国刑法分则之中的。[1]由于销售伪劣商品者并未亲手参与伪劣商品之制造,因而其对自己所销售商品之实际质量未必有着确切了解。故此,在销售伪劣商品时,销售商是否"明知"该商品确属伪劣商品,也成为销售伪劣商品罪成立与否的关键所在。借助刑事推定,在具体个案中可以对销售伪劣商品者"应当知道"的"明知"心态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秦雪娜 《法治研究》2012,(11):67-73
《刑法》第144条至第148条当中的"明知"为注意规定;鉴于制售伪劣商品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困难,"推定明知"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无论以货值金额还是以可能销售的金额作为该罪未遂犯的处罚依据都是不合理的;对于销售金额的具体计算,销售者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是比商品标价更重要的认定标准。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问题,既存在想象竞合犯也存在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时,对于重罪的判断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制售伪劣商品罪,而应根据个案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9.
刑事执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属于“幼女”须是“明知” ,在我国刑法界长期争论不下。本文借鉴国外的刑事立法例及司法判例的成熟做法 ,提出在我国刑法中不应以明知属于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即不明知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并针对司法中个案的不同情况提出了能够大致保证个案公正的不同处罚方法。  相似文献   

10.
《罗马规约》第7条规定:"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笔者认为根据《罗马规约》第7条的规定,危害人类罪的心理要件是故意,包括我国刑法中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罗马规约》第7条提及的"明知",仅仅说明了认识因素,即要求行为人对非法行为及危害结果之外的某些背景、情节或者大环境的认识。在特定情形下特殊歧视故意也可成为危害人类罪中迫害罪的心理要件。  相似文献   

11.
高杨 《法制与社会》2011,(24):66-67
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行为人对幼女年龄的“明知”为要件,此乃我国刑法体系之主客观一致原则与罪过责任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部分学者主张对此实行严格责任的主张不仅会破坏我国刑法体系的连贯自洽性与内生和谐性,还与刑法的谦抑性与刑罚的经济性相违背。但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明知”的内涵:其包括“确实知道”与“推定知道”两种情形,在罪过内容上分别属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后者的成立应以存在若加以注意即可避免误认的可能性为前提,包括明知可能是幼女而放任和不管其是否是幼女而决意奸淫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12.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当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认定刑法规定的三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对于运用刑法惩治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文认为 ,注册商标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对“明知”的理解应区分存在论意义上和司法推定层面的不同 ;应明确“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各有不同的内涵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六)》对传统赃物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最高司法机关据此将罪名重新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在传统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方式上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一行为方式,常见的"其他掩饰、隐瞒方法"除了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于抵债等方法以外,还包括收受、加工、介绍买卖等方法。"明知"的内容是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明知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明知"的程度包括知道是或者知道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罪的上游犯罪应是指实质的犯罪,而不要求是可罚的犯罪。洗钱罪与本罪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间的交叉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4.
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非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而应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 ,对金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不明知包括不认识和可能认识两种情形。司法推定理论有助于金融犯罪的认定和查处 ,但也不能不加区分地盲目适用。最后 ,本文提出了修改金融诈骗罪罪名、对虚假陈述型欺诈行为和骗取财物型诈骗行为分别规定法定刑及增加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犯罪对象“明知”要求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陈晨 《法制与社会》2011,(32):188-190
"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存在明显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的需求,而我国现行的以民法为基础、行政法为衔接、刑法为后盾的复杂法律框架存在固有的制度性缺损,无法为潜在被害人提供顺畅的救济渠道和充分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提高对公民隐私权及相关权利的公法尤其是刑法保护。具体的措施应包括降低此领域的起刑点,充分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将虚拟世界中"人肉搜索"行为纳入到现实世界的法治秩序,充分发挥其积极社会功能,避免其沦为"广场道德"和"暴民政治"的工具。  相似文献   

16.
"明知"是我国刑事立法普遍运用的表述犯罪主观要素的术语,也是长期困扰刑事司法实践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明知"的内涵也存在重大的认识分歧。在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规定存在着混搭使用、表述模式的级次混乱、含义不统一等问题,这不仅导致刑法用语在文理上的混乱,混淆了罪过的基本类型划分,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近期的司法解释在形式上搁置了"应当知道"术语的使用,确立了"可反驳的客观推定"的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关于"明知"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在理论上讨论解决。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对刑法这一条文中的“明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分子窝藏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都构成窝赃或销赃罪;也有的对“明知”二字单纯理解为:必须是犯罪分子亲自告诉窝藏、销赃者,或窝藏、销赃者亲眼看见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才为“明知”,除此之外都不能视为“明知”,  相似文献   

18.
论赃物犯罪的定罪标准□冯英菊赃物犯罪,确切地讲,应称为与赃物有关的犯罪。作为一类犯罪,它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赃物并实施一定的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我国,赃物犯罪包括窝赃罪与销赃罪两种,修订后的刑...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适用该条款时其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不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论处。请问该罪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薛军 薛军同志 :   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相似文献   

20.
金融犯罪主观特征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屈学武 《法学杂志》2004,25(1):22-24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事实明知规定,并不必然代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分则中的明知规范未必尽皆为故意犯罪设定。但是,《刑法》中关于金融犯罪的主观特征中的明知规定却都为故意犯罪所设,且都具有双重明知故意特征。还要注意金融犯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发生“目的犯”的一般与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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