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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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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根据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邓辉辉 《河北法学》2007,25(9):136-139
既判力的根据所探讨的是当事人为什么受到既判力约束的问题.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根据,理论界主要有制度效力说、程序保障下的自我归责说、双重根据说和国家审判权说.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当事人,因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受既判力约束分别存在不同的根据.  相似文献   

2.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听审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敏 《法律科学》2008,26(6):105-112
听审请求权是当事人的一项程序基本权利,听审请求权保障是现代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宪法理念。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的尊重;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使判决产生正当化的效果,增强人民对裁判的信赖度;为判决的既判力提供根据。听审请求权由陈述权、证明权、到场权、辩论权、意见受尊重权等内容组成。为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我国应当着重做到:民事诉讼法上确立听审原则、加强法官的释明权、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机制、改进送达方式。  相似文献   

3.
基于人们对实体公正的需求和司法本质的认识,再审程序作为既判力的例外和补充一直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有着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完善和缺陷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既判力原则与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设计来缓和二者的冲突,找到其中的最佳结合点,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论释明义务对民事诉讼理论的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红俊 《法律科学》2006,24(5):77-84
释明义务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交流的主要途径,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博弈的结果。基于保障当事人诉权而设立的释明义务,能够有效促进公正和效益的实现,成为沟通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桥梁,使辩论主义优质化,使处分权主义充分化,使既判力正当化,堪称民事诉讼的大宪章。  相似文献   

5.
正当化撤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福华 《法律科学》2006,24(2):108-118
正当化的民事撤诉程序中,法官应被定位于消极、超然、中立的角色,当事人的处分权应得以尊重。处于诉讼模式转型进程中的我国的撤诉制度,在立法和实际运用中存在非正当化的倾向。撤诉主要被法院当作结案方式来使用,导致撤诉结案过多的局面。撤诉程序中法院的职权作用过于突出,不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和程序利益没有得到尊重,而且来自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制约也明显不足。在撤诉制度设计时,应实现法院权利属性的回归,保障被告的实质性参与,并赋予特定民事撤诉以既判力效果,在权利制约的层面实现撤诉程序正当化。  相似文献   

6.
既判力:理论解读与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即判力理论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是极为深刻、规范和精致的理论。我国理论界尽管对此问题已有较多研究.但这些研究都没有对既判力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而且,似乎急于理论继受.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既判力理论既置于德日民事诉讼立法及其学理环境中论述,又放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法理环境下分析.似乎既判力理论可以穿越不同民事诉讼立法及其法理而一以贯之,这种统合容易导致对既判力理论的误读.本文侧重对既判力理论的规范结构——概念、界限、作用等进行系统梳理,并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语境中,以既判力理论为标尺透析、检讨我国法学理论、民事诉讼规则在判决既判力的主观、客观和时间界限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印尽管我国生效判决在实质上具有与德日既判力理论框架下的既判力有着类似的内容——禁止重诉与预决的作用,但是德日既判力理论的“既判力界限”规范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学理中基本是缺失的。正因为此,我国民事判决效力的确定性、权威性得不到充分保障,并导致了实务操作中处理涉及判决效力的问题时的失去规范和混乱。  相似文献   

7.
正在理论学界一般肯定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很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采用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理论,但我国法律对仲裁裁决既判力的规定尚不明确。笔者拟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商事仲裁立法现状,剖析引入仲裁裁决既判力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正当化依据,厘清仲裁裁决之间、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一、问题的提出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既判力制度均发源于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权消耗"理论。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德国民事诉讼理论,判决效力包  相似文献   

8.
关于诈骗取得判决有无既判力的问题,德国、日本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向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执。其争论的焦点是确定判决的既判力能否不经再审程序而直接破除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安定等程序基本要求固然重要,但也并非恒定优先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在此意义之下,一味强调程序安定的优先性而绝对地承认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或者反之,均非所宜。因此,原则上应当依据程序安定的基本要求承认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受害方当事人为了救济自身的权利,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以破除其既判力;在例外情形下,允许依据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否定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受害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以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9.
邓辉辉 《河北法学》2012,30(6):151-152,153,154,155,156,157,158
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在理论上的重视与立法上的轻视、实践中的漠视之尴尬境地.传统法律文化的缺乏、法律继受历史的排斥、市场经济不发达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制约、司法权威性的缺失、法官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影响是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困境的原因.为了摆脱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的困境,应当在思想层面上树立既判力的观念,进一步深化既判力理念的研究,在立法上全面、正确地体现既判力理论,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增强司法权威性,大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是关于诉讼终结的诉讼理论,其中的既判力本质问题是在理论上说明既判力的效果来自何方以及作为什么现象来对待。关于既判力的本质,主要的代表性学说有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权利实在说、新诉讼法说、折衷说。既判力的本质,应当从既判力的根据和目的两个方面寻求答案,因此,既判力的本质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其依据在于国家的审判权,其首要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是为了当事人的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11.
一、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kesjudicata),指法院的终局判决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和法院均受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主张与之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作出与之内容相反的新的判断,当事人和法院都得服从和尊重法院代表国家所作出的法律判断。 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讼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6,(1):130-142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律理论框架及现行法不认可既判力理论,既判力理念上绝对化把握与作用范围相对化理解,在我国分别呈现出相对化与绝对化的悖反特征,进而造成制度解释与司法实务的困境。认可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并在作用范围方面予以相对性把握,其核心根据在于诉讼法上的程序保障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运作走向规范化的当下,通过梳理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创新主要载体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在裁判文书所确认事实的免证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标的的特定化、禁止重复起诉条件的设定、判决基准时后之新事由等制度的逻辑背后,存在着间接甚至直接认可判决效力去绝对化观念的制度端绪。与此同时,基于传统观念对实务产生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绝对不允许矛盾判决存在观念因素、以牺牲程序保障为前提的过于追求诉讼效率的政策因素、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制度因素、有关诉讼标的理解与争议等,在当下却构成了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制度化障碍因素,故而需要通过适当的解释论限定与规范的程序法教学转型,实现对上述障碍因素的消解与克服。  相似文献   

13.
既判力理论的发展及在审判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它与诉讼目的论、诉权论同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三大抽象而又重要的基本理论。但长期以来,我们对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十分滞后,已有的研究也多半侧重于对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相应理论的介绍,集中在对既判力本质的争论和探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中,除极少数版本对既判力理论有简单的介绍外,大多数版本甚至没有出现既判力一词。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也未使用“既判力”一词,只是  相似文献   

14.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杨秀清 《河北法学》2004,22(5):15-20
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 ,而且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重要问题 ,但大多学者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的改造与重构 ,而作者则认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 ,必须转变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论文以对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合理救济为立足点 ,从反思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入手 ,进而对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相应的阐释。提出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是对私权争议的公正裁判、权利基础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目的基础是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之一。其体现着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对程序公正性的保障。根据这种理念,我国设立了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这是两审终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的具体表现。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相似文献   

16.
黄森林 《河北法学》2020,38(4):175-185
民事诉讼中的抵销抗辩虽然衍生于判决理由,但具有特殊性,即被赋予了既判力。但其特殊性也就要求了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情形有所不同。同时,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也存在范围区间的问题,即客观范围。通过类型化的梳理,抵销抗辩在经过法院按照确定的审理流程实体审理后在抵销额度内产生既判力,无论是否认还是认可抵销抗辩,均产生既判力。也应当赋予"诉求债权和反对债权同时存在"和"诉求债权和反对债权因抵销而消灭"这两种判断以既判力。  相似文献   

17.
论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必要性 判决的效力,有形式的效力和实质的效力.形式的效力指判决的拘束力,实质的效力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等.[1]判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对谁发生作用的问题.[2]一般而言,当事人作为接受裁判的对象,当然要受判决效力的约束.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依据辩论原则,法院的裁判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在言词辩论中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没有机会在言词辩论中表明自己的主张,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不能扩大到当事人以外的人.[3]这体现了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因为实体法律关系所生争议,都存在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有两造当事人的对立结构.实体法上的绝对权或相对权,在民事诉讼上都成为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所以,法院裁判产生的既判力、执行力一般应当在当事人之间生效.除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判决对第三者可以形成判决效力外,既判力和执行力均不及于第三人.  相似文献   

18.
既判力作为终局判决所具有的一种效力,是指一种禁止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的强制性效力。既判力理论和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等都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也能够对实践进行准确的指导。本文就诉讼和解的既判力问题进行探讨,以弥补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理论不足。  相似文献   

19.
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这一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一般认为判决的主文具有既判力,但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 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  相似文献   

20.
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再审制度是为了纠正已有既判效力判决的瑕疵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这意味这再审制度往往会对既判力造成威胁。本文将在阐明分析既判力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作者对我国再审制度改革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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