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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涉台继承,是指当事人或所继承的遗产具有涉台因素的继承。具体情况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在台湾,遗产在大陆,二是当事人在大陆,遗产在台湾。由于海峡两岸的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不同,所以就涉及到法律适用、继承人的确认、遗产如何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我们认为,在办理涉台继承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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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继承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台因素的继承公证事务。“涉台因素”主要包括:继承人中有台湾同胞;被继承人生前居于台湾地区;所继承的遗产的一部或全部位于台湾地区。根据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不同,涉台继承公证大致有三种:(1)大陆继承人继承台湾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二)台湾继承人继承在大陆的遗产时应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三)台湾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处分在大陆的财产的,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公证。涉台继承公证的特征涉台继承公证是一主权国家人民因所处法域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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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台湾居民在大陆遗产继承公证事件日渐增多,主要涉及不动产,也包括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动产。目前大陆公证机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司发[1990]015号)、《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085号)等政策法规办理。~①由于有关政策法规已实施二十多年,在执行中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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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直系血亲早亲属(包括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等);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在上述四个继承顺序中,配偶与第一顺序之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是指共同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所取得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在与第二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在与第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三分之二。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全部。由于上述顺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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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台湾中央日报于1992年7月17日全文刊登,公布实施。有关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和接受遗赠列入第66条、第67条、第68条,还有一些相关条款也涉及或影响大陆人民的继承权。随着海峡两岸交流日益频繁,继承案件越来越多,有关继承权益的规定更引起大陆人民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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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公证机关办理的涉台公证事务中,用于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占有相当的比重。公证书作为沟通两岸交往的法律文件,在维护两岸人民继承遗产的民事权利方面,具有其它公文难以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汪辜会谈达成《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后,公证文书的证明作用进一步为两岸所承认和接受,成为两岸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有效地维护了两岸人民的遗产继承权。由于海峡两岸长期分离,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使得两岸在继承制度上出现诸多差异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必然会对涉台继承的公证实务产生影响。本文拟就此作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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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8月,河北省某县当事人杨B与河南省某某县当事人杨C(杨B与杨C为姐妹)为继承其父杨A在台湾的遗产,在河北省某县公证处共同办理了证明杨B和杨C是杨A女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之后,杨B又在河北省某县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台湾律师张某代为处理遗产事宜的委托书公证书,而杨C也在不久在河南省某县公证处办理了与其姐姐杨B共同委托台湾律师李某代为办理遗产事宜的委托书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中注明,代理律师将遗产调会大陆后由公证处代为接受并交由杨C,但是杨C在办理公证书时并没有告知杨B,而是偷刻了一枚杨B的名章,在委托书公证书上盖了她和杨B的名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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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中,有时遇到这种情况:在被继承人死后,有的继承人由于客观障碍(如被继承人“文革”中财产被查抄尚未发还、遗产分割不及时、继承诉讼的延迟等),未得遗产便已死亡。这种已故继承人(简称,下同)生前是否实际取得了继承权和享有遗产的所有权?他未得的遗产份额能否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对这些问题,目前在审判人员中认识尚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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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三亲等亲属包括曾祖(含外曾祖)父母,曾孙(含曾外孙)子女,伯叔姑舅姨(内、外、姨)和侄子女。在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中,所有三亲等亲属都不属继承人范围,都没有继承权。在学术界及立法中对他们的继承问题,也未见有所提及。但是,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三亲等亲属,特别是死者的侄子女和伯叔主张继承或要求分配遗产而发生争议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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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台湾地区居民张某,原籍河南,1949年赴台,1994年11月在台死亡,生前没有结婚也无子女,父母均亡.死后留有遗产500多万新台币存款和房屋一套.张某哥哥张A现居台湾,弟弟张B现居河南.张A及其家人因没有住房而住在张某家中.张某死后,在台湾的张A来信告诉张B,张某生前留有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了自己.但张B多次向张A索要遗嘱张A都没有提供.张B认为其哥哥张某可能根本没有立遗嘱,因此,准备在河南省公证处办理证明其为张某弟弟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发往台湾,用于继承张某的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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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继承权何时转化为所有权问题,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继承人,继承权便转化为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在法定时效内将遗产处理完毕,实际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继承权才转化为所有权。由于认识不同,致使某些案件在适用法律和处理上,差异甚大。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对严肃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这一问题,提出个人浅见。 一、继承权的概念及与所有权的关系 继承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所遗留财产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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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辜会谈以来,海峡两岸民事交往日益频繁,回大陆探亲、旅游、收养子女以及从事经济贫易等活动的台胞数量剧增,也有一些大陆同胞赴台探亲、奔丧、继承遗产。在办理这类公证事项时,除应坚持三优先(即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服务),积极、热情、稳妥地为台胞、台属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外,还应注意到海峡两岸的法律制度不同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笔者仅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谈谈看法。一、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台遗产继承公证是指继承人中有台湾同胞,或谈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台湾地区,或所继承的遗产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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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实生活中,有些残疾人朋友可能会遇到亲属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也可能会遇到兄弟姐妹之间争夺遗产的问题。为了让残疾人朋友在遗产继承中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得到公正的继承份额,或者让残疾人朋友借助自己的财产得到更好的照顾,本期介绍一些我国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我国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通过并公布的,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有修订过。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85年9月11日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供各级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这两个法律文件,成为我国法院审理遗产继承案件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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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些残疾人朋友可能会遇到亲属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也可能会遇到兄弟姐妹之间争夺遗产的问题.为了让残疾人朋友在遗产继承中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得到公正的继承份额,或者让残疾人朋友借助自己的财产得到更好的照顾,本期介绍一些我国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通过并公布的,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有修订过.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85年9月11日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供各级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这两个法律文件,成为我国法院审理遗产继承案件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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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等亲属包括曾祖(含外曾祖)父母,曾孙(含曾外孙)子女,伯叔姑舅姨和(内、外、姨)侄子女。在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中,所有三亲等亲属都不属继承人范围,都没有继承权。在学术界及立法中对他们的继承权问题,也未见有所提及。但是,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三亲等亲属,特别是同死者之间确有一定扶养关系的侄子女和伯叔,主张继承或要求分配遗产而发生争议或诉讼的案件仍然不少。如何处理,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办案人员颇感棘手,意见不一,各案处理的原则和结果悬殊大,当事人的意见大。因此,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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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个人死后,在财产关系方面有两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一个是哪些亲属可以继承遗产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如何分配遗产;一个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如何处理。我国继承法在后一个问题的处理上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使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手段,致侵害债权人债权的问题时有发生。在私有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这个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司法实际工作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的面前。作者认为,我国应当改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继承人违反有限责任“继承的条件,即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此外还应赋于债权人遗产分立请求权(或叫官方清算请求权),使债权人能够主动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