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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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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中 《中国公证》2004,(6):36-36
[案情]1998年10月8日,浙江省某县公证处公证员许某为当事人王某办理了用于继承台胞王某某在台遗产的继承公证,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公证书当日即交由王某,公证书副本于10月9日交由省公证员协会.  相似文献   

2.
案例:某当事人未能亲自办理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的事务.需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相关事宜,为此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公证时当事人提出银行和房管部门特别强调,要在《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本委托为不可撤销”的内容。公证处在审查该公证事项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可以办理。理由是委托行为是委托人自愿作出的.委托人自愿放弃对委托的撤销权.是委托人充分行使权利的体现.理应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是:不可以办理。  相似文献   

3.
这是一个委托售房的公证事项.20063月,产权人王力委托他的朋友赵小华全权处理其在昆明的一处房产,包括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查房屋档案、有转委托权等.因王力人在厦门,厦门的公证处出了一份委托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为王力在<委托书>上签字.其后,赵小华根据委托公证书把王力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给了杨勇.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出具了转委托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赵小华在<转委托书>上签字、捺印.  相似文献   

4.
被继承人胡荣壁生前居住在台湾省新竹市立功里光复路二段八十号,于1992年6月6H在台湾死亡,造有遗产台币69264元。原告钟效春系其妻,原告胡华榕、胡华械系其子。1995年5月10日,三原告委托胡贵茂到台湾办理领取胡荣壁骨灰等事宜。期间,胡贵茂得知胡荣壁在台湾留有遗产,便电话告知了原告,让原告办好有关手续寄给他以便接受遗产。原告胡华榕即到被告兴国县公证处要求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并提交了委托书、户籍腾本、火葬许可证、屏东地方法院验尸证明、遗产证等证明材料。这些材料中,只有户籍腾本上将胡荣壁生前地址写为…  相似文献   

5.
文中 《中国公证》2004,(2):51-51
[案情]台胞刘某,原籍湖北省某县,1949年去台湾,1997年在台湾死亡并留有遗产.刘某1940年与王某结婚,1945年生女儿刘某某,刘某某现住湖北省某县.1954年王某再婚并生育1个儿子张某.王某与张某现住江西省某县.2001年8月,江西省某县公证处应王某的申请出具了用于继承其原配偶刘某在台湾遗产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王某是刘某的配偶、刘某某是刘某的女儿,并发往台湾使用.  相似文献   

6.
王海宁 《中国公证》2012,(10):38-40
近来年,经公证的委托书被用于实现委托人、受托人不法目的的情况屡屡发生,例如房屋中介通过经公证的售房委托书变相逃避税收来进行“抬房”。这些不正当使用公证书的行为已经使委托书脱离了其传统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委托关系.成为当事人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为此.在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必须要审查当事人办理委托书公证之目的.  相似文献   

7.
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23日颁布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条为房屋委托书公证审查确立了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方式。虽然目前委托书公证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哪一种审查方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的需要.可以进行形式性审查或实质性审查。但笔者认为.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优先采用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对委托书的内容或者目的等有疑虑时才向当事人告知采用形式性审查.而在明确有非法的内容存在时则应当拒绝办理。笔者这样考虑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委托书公证的新动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因受到利益驱动不法利用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委托买卖房产公证书中有些当事人巧妙地设计让受托人凭经公证的委托书即可对房屋进行自由处分.  相似文献   

8.
2012年7月5日,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公证处两名公证员来到汶上县军屯乡某村老人王某家中,为瘫痪在床的王某办理了委托书公证。王某长子因车祸在天津市死亡,天津市交通警察支队要求王某必须亲自到场处理善后事宜。但王某瘫痪在床多年。他本人不能亲赴天津,也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县公证处得知情况后,主动开通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上门服务。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公证员在确认王某精神状态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提供的材料完备、事实清晰后,为其出具了委托公证书。  相似文献   

9.
文中 《中国公证》2004,(5):48-48
[案例] 台湾居民陈某在1996年11月19日在湖南某市与大陆居民何某登记结婚,并于同日在某市公证处办理了结婚公证书,并向海基会寄送了公证书副本.1997年1月,陈某持此公证书到台湾海基会进行公证书正副本比对,准备拿到比对证明后,到台湾户政机关办理与何某的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10.
丁青松 《中国公证》2008,(11):44-45
2008年5月的一天,我处值班公证员接待了一位前来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这位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委托书内容比较特殊,与日常受理的房产买卖委托、赎楼委托或者一般事务性委托等委托书内容大不相同,其所委托的事项是当事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笔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收款项委托给某担保公司收取,且不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帐号收取,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委托事项.  相似文献   

11.
7月中旬,云溪区公证处受理了一起涉农存款继承权公证案,在调查了解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后迅速办理了继承权证明书,并减免了公证费,当事人拿到公证书后,连声道谢。  相似文献   

12.
委托公证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京杰 《中国公证》2007,(11):33-35
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的常态业务之一,包括单方法律行为的委托公证即委托书公证和双方法律行为的委托公证即委托合同公证,其中以第一种最为常见,本文所探讨的委托公证也仅限于委托书公证。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单方授权行为真实、合法的证明活动。委托书公证的单方性,  相似文献   

1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交易的快速增长,有关房地产方面的委托公证数量也呈急剧上升趋势,在公证实务中,出现了许多当事人为炒房产而要求申办委托书公证,有的还设定有受托人代为出售房屋,收取房屋转让款的特殊条款,为规范房地产委托公证的办理,防止出现负面影响,本文就有关问题提出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4.
文中 《中国公证》2004,(3):36-36
[案例] 台湾地区居民张某,原籍河南,1949年赴台,1994年11月在台死亡,生前没有结婚也无子女,父母均亡.死后留有遗产500多万新台币存款和房屋一套.张某哥哥张A现居台湾,弟弟张B现居河南.张A及其家人因没有住房而住在张某家中.张某死后,在台湾的张A来信告诉张B,张某生前留有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了自己.但张B多次向张A索要遗嘱张A都没有提供.张B认为其哥哥张某可能根本没有立遗嘱,因此,准备在河南省公证处办理证明其为张某弟弟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发往台湾,用于继承张某的遗产.  相似文献   

15.
2013年3月,张某持一份遗嘱公证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要求为其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单元房指定由他们的二儿子张某继承,同时声明此遗嘱单方不得变更.张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一直独居,张某征得母亲同意准备将父母名下的房产出售,让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故而申请办理父亲遗产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相似文献   

16.
李先锋 《法制与社会》2012,(33):242-243
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委托书才起作用,如受托人接到委托书后明确表示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即失去作用。向前延伸,这种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代理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因此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书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委托书通常应是在有关委托行为的后果仅使受托人取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情况下才出现。  相似文献   

17.
《中国公证》2012,(9):63-63
近日.自贡市龙都公证处为一外出打工身亡人员家属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使其顺利地取出了死者生前存入银行的存款。  相似文献   

18.
一、案例介绍 (一)公证情况:2012年11月7日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B来到本处称,C公司销售的有关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A公司为维权所需,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B购买并封存有关产权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工作人员于2012年11月8日下午监督了B购买及封存相关产品的整个过程.该处于2012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相似文献   

19.
文中 《中国公证》2004,(4):35-35
[案例] 王某,男,1948年与浙江省杭州市陈某结婚,1949年赴台后与陈某失去联系.1952年王某又与台湾居民李某在台结婚,并生有一子一女.1958年,王某在大陆的配偶陈某收养张某为养子.1991年王某回大陆探亲,得知陈某并没有改嫁,便承认张某为养子,并在公证处与陈某共同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王某与其在台湾的配偶李某及养子张某向台湾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某、李某与张某的收养关系,以便张某能够赴台探亲.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大陆公证处出具的王某、陈某收养张某的公证书,李某同意收养张某的声明书.台湾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收养申请不符合台湾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申请予以驳回.之后,王某多次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但始终都得不到认可,一直到2002年,考虑到与张某的收养关系在台湾得不到承认,王某向原办理收养公证的大陆公证处提出要通过公证解除与张某的收养关系.  相似文献   

20.
公证处在办理合同公证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申请补办经济合同公证的情形。所谓补办经济合同公证,即指当事人是在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并实际履行之后,才到公证处申办经济合同公证的。不难看出,这类经济合同由于时过境迁,不仅原始证据和材料难以索取与考查;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甚至是发生了一些纠纷现象。实践证明,在办理这类经济合同公证时,使用要素式公证书,就更能发挥公证的证据效力和预防纠纷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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