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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章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毋庸置疑,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属于《民法总则》定义下的营利法人。本文从公司作为营利的商事法人的角度观察公司营利性应有的特殊性与含义,分析并梳理公司营利性所涵盖的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比如:研究股东利益最大化及商法制度现代化中的营利性、种类股制度的设置是否舍弃公司营利中所含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或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弱化公司营利性是否影响股东利益最大化等问题,本文拟明晰民商合一模式下民法总则之规定在商事制度创新与移植之间游离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2.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被认为对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产生了重大冲击,并由此产生对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等问题的激烈争论。笔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从行政管制、股东权利义务、债权人保护的三个不同维度观察,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系行政机关对公司资本的行政管制的放松,而未改变股东的民事责任,认缴制仅系放宽了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并未免除其出资责任。注册资本的行政管制、行政审核虽有重大变革,但股东以其出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公司法的基本财产责任基石并未改变。故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并未对公司及股东的财产责任造成根本上的冲击。  相似文献   

3.
张信林 《山东审判》2003,19(2):78-80
我国法人企业以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为其主要组织形式,在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和责任制度中,我国实行严格资本制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设计,将股东的投资风险巧妙地转移给了公司及债权人,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不负任何直接责任,而仅以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我国立法对股东出资义务在准入环节的控制较强,成立之后的监管较弱。股东、公司董事、公  相似文献   

4.
李莘 《河北法学》2007,25(9):146-151
第二号公司法指令关于法定资本制的各项规则繁琐、僵硬,不能完全适应公司低成本高效率以及激励创新的制度要求,也没有达到充分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欧盟2006/68号指令对第二号公司法指令作了相应的修改,其中的辩论、建议和修改的结果值得我们反思和研究.我国未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应致力于完善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资本与公司负债和资产规模相适应,以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分配标准的资本制度.同时完善其他债权人保护制度,如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原则、刺破公司面纱原则、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阻止非法转移财产的制度和债权人对破产公司董事责任的追究等制度.在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节省公司设立和运营成本方面,欧盟此次公司法指令修改的内容,可以为我国借鉴和采纳.  相似文献   

5.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 ,认为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同时 ,抛弃社团性 ,承认一人公司。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 ,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 ,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 ,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 ,改进资本维持原则 ,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 ,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 ,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 ,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 ,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 ,经理职权不应由立法列举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本文认为 ,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 ,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6.
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评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两个,即安全和效率。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它的不同规定,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注重资本的担保功能,追求交易安全,但从公司资本运行的结果来看,不但没有很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反而影响了交易效率。我国公司法应顺应世界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相似文献   

7.
公司资本制度是由公司法所确立的、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公司中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免受非法侵害的一系列制度规则。公司资本制度不仅需要民商法的保护 ,更离不开刑法的保护。刑法保护公司资本制度应遵循协调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公平性原则。  相似文献   

8.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不仅关涉公司直接参与者(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制约公司设立成本的高低和公司运营的效率。有鉴于此,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纷纷表现出鲜明的效率导向,以放松管制和强化自治为理念,公司为资本的效率化形成与运作提供了最大的灵活空间。回顾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从严格到宽松、从管制到适度自治的发展历程。2014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革新,标志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从传统的管制理念向现代自治理念迈出了关键步伐。但毋庸讳言的是,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资本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之余地,一些针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控和限制仍然存在。因此,进一步放松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合理管制,重塑公司资本的自治属性,回归公司自治理念,应当成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未来完善的基本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引发了对现行抽逃出资规则的普遍质疑,也进一步强化了以"侵占公司财产"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追究抽逃出资股东侵权责任的改革动议。然而,从公司财务结构看,股东抽逃出资包括侵占公司财产与增加公司负债两条路径;诉诸于侵权法更忽略了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法最古老的理念以及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要义。由于我国《公司法》缺乏股东—公司间资本性交易的规则框架,导致最高法院抽逃出资司法解释的不周延;它与《公司法》下分配规则的疏漏交织在一起,共同造就了实践中抽逃出资问题的困境。摆脱困境不在于抛弃抽逃出资概念或诉诸侵权法,而应重构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基础。  相似文献   

10.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作为合规制度的最重要载体,对整个合规制度的构建具有基础和核心作用。为此,既需要对国外涉及合规要求的制度进行必要的甄别和借鉴,又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涉及合规要求的规则和制度进行提炼、归集和升华。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既能满足公司的营利性和道德性双重需要,又能对世界公司法发展起一定引领作用的模范公司法典。具体的实现路径是:首先以塑造公司的良好道德品格为基点,从基本原则层面将合规要求作为公司组织和相关成员的基本义务;然后从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将其规定为公司组织、公司负责人和公司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最后通过缜密的法律责任制度,强化公司的合规意识和道德担当意识。促成公司在成为先进生产力践行者的同时,还要成为社会责任的积极承担者和公序良俗的模范遵守者。  相似文献   

12.
股东派生诉讼系两大法系公司法的共同制度选择,为有效保护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却在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为法律漏洞之一。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出资义务,根本上破坏了公司资本制度。由于存在各种现实障碍,仅允许或依靠公司或债权人向抽逃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是不够的,应当允许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及诚实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作者认为 ,特殊的经济及法律环境 ,决定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殊性 ,而该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严密的防范和处罚措施。对此 ,作者提出应当借鉴国外公司法 ,从以下诸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进一步完善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缴责任 ;增加对股东与公司之间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规定公司董事及经理对公司实质性减资的责任 ;明确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从公司登记机关对验资机构制约的角度 ,完善注册资本验证制度。  相似文献   

14.
郭富青 《北方法学》2016,(4):112-123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15.
阿里巴巴公司以“合伙人”架构在海外上市,这迅速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这种“合伙人”制度其实涉及公司法中一个长久争论的话题,即公司法是否应当奉行股东本位的理念.无论是检视法律逻辑,还是考察实际功效,股东本位均优于其他可选项.我国公司法应坚守股东本位,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将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股东.同时,公司法可作类型化处理,对于封闭公司,授权“合伙人”决定公司董事人选,属于股东处分自身权利,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法律无禁止必要;对于公众公司,股权会比较分散,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稳健运行,应当对此设立禁止性规范,即使“合伙人”公司制度得到全体股东同意也不得例外.  相似文献   

16.
对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燕 《中外法学》1997,(3):34-42
<正> 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是公司的三大要素。公司资本有两种意义:(1)作为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客体,它既是公司法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济支柱,又是公司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和保证。(2)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或投资者)的出资。一旦形成为公司资本,即与股东的财产绝对分离,但是它的构成始终反映着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  相似文献   

17.
彭春莲  傅冰 《法学杂志》2006,27(3):66-69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新《公司法》是一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公司法》施行十余年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较先进的公司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的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等方面都有重大的突破。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鲁能集团的改革为例,浅谈我国资本制度的转变。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理念的转变,即从原来的法定资本制到现在的折衷授权资本制,本文将论及这一转变的原因、对现存制度的分析、现存问题及完善。  相似文献   

19.
关于在我国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际,在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众望所归地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分析,对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20.
祝之舟 《法律科学》2013,31(2):72-81
我国的农地是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的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但同时却承载着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如经济安全、环境保护与社会稳定.因此,农地征收内含着目的公益与客体公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鉴于我国现行农地征收制度与实践对农地公益保护的不足,建议未来的集体土地征收立法改进农地公益保护模式,提高农地征收的公益标准,仅将重大公益作为农地征收的目的要件,严格控制重大公益的范围,并健全公益审查程序,以实现农地公益与征收公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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