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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兼谈《关于惩治违反公司犯罪的决定》在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问题陈建忠,章科峰被告人罗某,系武汉市一公司出纳员。1994年4月至5日间.罗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帐等手段,将其他单位归还给该公司的还款6.5万元挪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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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贵刊刊登的讨论案例后,笔者认为,罗某的行为宜定盗窃罪。一、罗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从客观要件看,罗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纵观罗某行为的全过程,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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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2日,来北京打工的黑龙江人李某与从事图书销售的罗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罗某提供图书,由李某负责销售,罗某根据李某的工作情况给其发放工资和提成。因为李某是外地来京务工者,为避免其卷钱一走了之,罗某要求他找一名有北京市户口,并有正当职业的人为其担保,李某遂找来打工时认识的张某为其出具了一份保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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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6年7月3日,林某听说罗某常常容留妇女在自己家中卖淫,为嫖宿将卖淫女施某带到罗某家中,告诉罗某施是卖淫妇女,罗便将施某容留在家。当日,施某在罗某家中分别与林某、兰某嫖宿,罗某从中收取“台费”人民币8元。同月19日,当施某在罗某家准备再次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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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1.1案件简介某年6月18日,泉州市一河床上发现一截尸块,为人体部分躯干至双大腿,其中双大腿断面整齐,垂直于长轴,系人为工具损伤,判断为碎尸案,于7月23日经DNA比对,查明死者系辖区罗某。侦查发现,死者罗某的妻子苏某及儿子罗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因案件已发生月余,且无任何直接物证指证犯罪嫌疑人,专案组经慎重研究后决定,嫌疑人到案后先行测谎,再予审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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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戴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好,并于2007年7月生育一子。2010年2月6日午饭后.夫妻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罗某不愿与戴某争吵,出门散心,戴某尾随其后继续争吵.当行至宅边一小水塘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罗某在挣脱戴某揪扯过程中,用力过猛,不慎将戴某推入水塘中,戴某跌入水塘后,双手搭在水塘边沿仍在对被告人罗某叫骂,被告人罗某认为戴某自己能够从水塘中爬上岸.便离开现场到后山上。约半小时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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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罗某系某银行电脑工程师,其先后窜至多家证券公司,趁股民操作自动委托交易电脑终端键盘买卖股票之机,通过站在后面偷窥股民的指法,窃取了200多名股民的股东代码和保证金账户密码。之后,罗某通过此代码和密码,进入11名股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将股票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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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荣与胡某结婚后生有儿子罗海,罗海3岁时,其父母罗某与胡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罗海归胡某抚养,罗某一次性付给胡某小孩抚养费5800元。判决生效后,罗某即已将款项付清。不久罗海因病死亡,胡某花去费用1200元,故罗某所付的抚养费尚余4600元。为此罗某要求胡某退还这4600元民养费,胡某拒绝退还,双方因此成论。对罗某能否收回这4600元抚养费,争议较大,主要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4600元应由罗某与胡某共同继承,合理分配。其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所有人对其财产占有、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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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驾驶的一辆套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损,于是送汽修厂修理。汽修厂对江某的身份证和车辆信息进行了登记即进行维修。车修好后,需要支付维修费人民币8000元,江某嫌修理费太贵,遂伙同罗某密谋不给修理费。后江某、罗某以试车为名将车开走,途中将跟车的汽修厂员工赶下车,对其拳打脚踢,然后即驾车逃离,不久又将车的车身颜色喷改,改挂车牌,凿改发动机号码,原汽修厂至案发时尚没有向江某讨回修理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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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出的讨论案例后,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理由如下:一、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本案中的罗某尽管在主观上有非法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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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4期《人民检察》刊登《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的讨论案例,原文对罗某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有四种意见。笔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操纵证券交易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特征第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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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13日13时许,被害人谢某(1999年出生)在黔江区某网吧上网时遇见其同学蒲某(2000年出生)。在聊天中蒲某得知谢某身上有600元现金,遂产生抢劫谢某钱财的想法,并将此想法告诉犯罪嫌疑人罗某、冉某,称自己与谢某是同学不好出面,由罗某、冉某出面实施抢劫,取得二人同意。三人商议决定,由蒲某负责将罗某叫到离紫藤网吧不远的一个楼梯间,并站在楼梯的下出口处,由罗某对谢某实施殴打,冉某站在楼梯的上出口防止谢某逃跑,并约定实施抢劫时蒲某不出面。后蒲某将谢某叫至离紫藤网吧不远的一个楼梯间后,罗某对被害人谢某实施了打耳光、冉某对谢某进行威胁并要求其将身上的现金拿出,谢某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一直不同意将现金交给罗某、冉某。在罗某继续对谢某打了十几耳光后,谢某看见站在不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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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第4期对罗某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获利行为的定性提出了四种不同意见。笔者不同意这四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一、罗某客观上无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1)从股票交易规则来看,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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