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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一项重要职权。这对于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保持地方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经常性,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时间不长,宪法和法律对监督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因此,有必要对有关监督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从实践中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2.
《公民与法治》2014,(21):29-30
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而如何增强监督实效已成为地方人大探讨研究的重要课题。近日,馆陶县人大常委会创新监督方式,对馆陶县政府确定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一次监督,成效明显。  相似文献   

3.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候山潜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是地方人大行使其监督职权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务过程中,必须明确审议监督的指导思想,有计划地在确定审议议题、审议方式、审议以及操作等,使人...  相似文献   

4.
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和被任命干部的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工作的一个“瓶颈”。工作实践中,涞水县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相似文献   

5.
阮晓龙 《江淮法治》2013,(13):55-56,58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对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制进程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庐阳区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开展监督工作实践来看,只有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才能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实  相似文献   

6.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从一些地方情况看,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虽然有了一些进展,但总的来说,还是监督不力。当前,在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7.
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是,《监督法》的出台,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各地人大常委会应以《监督法》为依据,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思路、新方式,把个案监督和信访工作转化为类案办理,把评议司法机关转变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置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8.
李瑾 《公民与法治》2012,(17):32-34
编者按:以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通过各项决议案、决定都以举手或鼓掌方式进行,这种方式有时可能会影响评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而实行审议票决制作为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制度,使得人大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不再是一个“走过场”的程序,而是人大开展刚性监督的有效形式。  相似文献   

9.
聂泽灿 《江淮法治》2008,(15):54-55
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然而,当前一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的现象,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职能还远没有发挥出来,监督实效不够理想。笔者认为,要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首先必须做到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到位、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到位、把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到位。  相似文献   

10.
对“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工作部门进行评议,是地方人大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实践证明,开展评议工作有利于强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目前这种监督形  相似文献   

11.
熊菁华 《行政法学研究》2005,(3):122-124,130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做好涉及临时性许可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工作时,首先要正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意,“一年”的期限是地方政府就临时性许可提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的期限;同时还要主动把握立法权限和时机,对临时性许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再审查”,切实履行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2.
监督法的创新和局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督法规范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加强和改进了监督工作,增强了监督实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但监督法仍存在监督主体窄、监督形式不够多、程序不够细化和对监督者的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3.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人民代表机关应该而且必须具有代表性,即必须经过专用程序和方式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代表性是人民代表机关的根本属性。人民代表机关只有具有代表性,才能保障自身的民主性质。只有人民代表机关具有代表性,整个政权体系才具有民主根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还很欠缺。缺乏代表性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意代表机关的真实性成为问题;这又不能不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正当性。应从选举环节和沟通环节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应为法律监督权,对检察权“行政权说”提出质疑。法律监督权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对全部检察职能都可以作出法律监督权的解读。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论,宪政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及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界定。  相似文献   

15.
宪法程序的类型以及功能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程序的作用关注不够 ,导致了许多实体的宪法制度无法有效地建立 ,宪法关系不能有效地发生。应当从保证宪法规范的确定性出发来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程序 ,对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权力运作程序 ,与此同时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应当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将一般性的宪法权利保护程序写进宪法。此外 ,还应当建立宪法救济程序 ,以保证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实体宪法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自身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6.
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童之伟 《现代法学》2008,30(3):140-153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架构,内容包括若干基本宪法原则、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及其保护、国家权力的横向和纵向配置,以及宪法的保障实施。我国宪制发展面对的课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使政治、法律体制改革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法治化;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司法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完全可以在今后5-10年内实现一些具体的宪制改革目标,其中包括:初步实现政党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制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乃至全国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修改选举法,容许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实现不同职业选民的平等选举权;使司法机关相对于本级地方党委和本级地方其他国家机关有较大独立性;采取立法措施弥补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消除地方因权力过度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机构而形成的党的书记破坏法制、搞个人专制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设立宪法法院前的过渡措施;逐步终止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和补选环节普遍违反法律原则的做法。  相似文献   

17.
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对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自地方扩容立法以来,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和宪法变迁共同增加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违反宪性风险.而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因其固有体系缺陷,不足以促进合宪性审查的有效实现.在实定法层面,《宪法》《立法法》等相关...  相似文献   

18.
论地方人大的共同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区域合作提供充分的法律资源,必须加强立法协同。其中,对属于地方权限范围、通过其他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宪法和法律未禁止的事务,经法律上的允许,有关地方人大可以通过协商,共同起草建议稿,分别审议、通过,以各自的文号共同发布地方性法规,即开展地方共同立法。我国宪法体现了有关区域合作的精神、原则,有关法律上存在“协商条款”,但我国目前尚无地方人大共同发布地方性法规的直接法律依据。有需求的地方人大共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从长远、普遍性需求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修改我国《立法法》,作出相关明确规定。地方共同法规在内容上按所达成的共识而定。它除了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相同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包括实施主体条款、利益平衡条款、开放性条款、效力条款和纠纷解决条款等特殊条款。  相似文献   

19.
孙记 《时代法学》2020,(1):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反腐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剥离给监察委员会,由监察机关按照《监察法》的内在逻辑对这些犯罪行使“调查权”,实质是将监察权引入刑事诉讼,监察机关对这些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实质是“侦查权”。按照刑事侦查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全面法治化的推进逻辑,特别是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内在要求,《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未来发展需要对监察机关“调查权”一并进行调整,要围绕“侦查权”双向落位重塑“调查权”,要做到授权与控权同时并举,进一步规范立案机制,完善侦查原则,优化侦查构造,规范侦查行为。监察侦查权的法治化,既伴随着再次修宪中检察权的适度调适,也伴随着《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相应一并修改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适度拓展。  相似文献   

20.
村民选举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的一种,但在选举实践中这一权利常常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现行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村民选举权利如何救济的规定极不完善,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行政复议救济、信访救济、行政处分救济以及人大的监督救济等制度增强对村民行使选举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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