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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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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统一的犯意支配下,当主行为完成后,又实施的一个没有超出原法益范围内的继续保持或利用其不法状态,其不法内涵已经被主行为所包涵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不太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此理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并注意其在定罪和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排除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应用。  相似文献   

2.
“中立性”既是中立帮助行为之特质,也是确定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根据。基于行为“中立性”的本质特征以及维持刑法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动态平衡的客观需求,即便中立帮助行为对他人实施犯罪具有事实性或物理性因果贡献,也不应无差别地全面肯定其刑事可罚性。然而,限制行为可罚性的既有路径不是限制逻辑存在明显瑕疵,就是限制标准过于暧昧、限制结论过于恣意,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根本无法担负起限定处罚范围的重任。确定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可罚性,应当立足行为之“客观中立性”特征,通过演绎客观归责理论,规范评价行为升高正犯实行犯罪的风险是否为法所不允许。只有在违反相关刑法前规范升高正犯行为之风险且该规范之目的在于避免行为被用于犯罪时,才应肯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相似文献   

3.
“自洗钱”妨害司法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可罚性本质受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说“遮蔽”,亟待重视。期待可能性说因应刑事政策而变,为“自洗钱”入刑提供了理论根据。“不法占有型”与“非法经营型”两种上游犯罪不法侵害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上游犯罪本犯“自洗钱”,属数行为的成立实质的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不法占有型”,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扣减洗钱罪的量刑基准。属于一行为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重处。本犯参与“他洗钱”的,如同“自洗钱”一样具有期待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法益与罪数     
将法益作为判断罪数的唯一标准,确实不尽合理,但是,法益于罪数论意义重大.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于区别在于,在想象竞合情形下,没有哪一个罪名能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相反,在法条竞合情形下,其中一个法条能对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由于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侵犯的都是数法益,从全面评价法益的角度讲,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认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事前行为的关键在于,看事后行为、事前行为在本犯之外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  相似文献   

5.
论洗钱罪的主体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是否排除了上游犯罪行为人,应当在刑法规范和刑法论的双重框架下寻找答案。本文从三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刑法规范的解释;二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三是罪数理论。笔者通过批判“他犯说”的观点,认为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  相似文献   

6.
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又称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刑法学界中一个著名的罪刑问题,其核心在于原因自由行为与“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之问存在着矛盾。当今,在各国刑事立法实践中大多承认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的背景下,刑法学者们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进行着探讨。本文以“实行行为与刑事责任同在原则”例外说为理论出发点阐述原因自由行为及其可罚性根据,希望能对我国的刑法理论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7.
刊首寄语     
原因自由行为是危害行为的特殊类型,包括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情况。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和“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的责任原因的矛盾,《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出路》一  相似文献   

8.
对于行为人利用欺骗方式进行兼并,然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兼并后的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行为和侵占行为的牵连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之后,处分财物的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刑法意义上,行为人只有一个诈骗行为,没有侵占行为,不得以牵连犯惩处。  相似文献   

9.
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因自由行为之所以具有可罚性,在于其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明显侵害法益的行为,但这却与刑法理论中“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这一基本责任原则相冲突。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特殊性,将其可罚性看做是刑法基本责任原则的例外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0.
原因自由行为是危害行为的特殊类型。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的责任原则的矛盾 ,理论界提出了多种建议  相似文献   

11.
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并不能成为否定洗钱罪的主体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的根据,将洗钱罪的主体扩大解释到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并不违反刑法解释的原理,也更加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  相似文献   

12.
行为犯研究     
界定某个罪名是否是行为犯,能够有效地达到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避免错误地出入人罪。行为犯的特征在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不可衡量或者不需衡量,行为犯可具体划分为阴谋犯、举动犯、过程犯和持有犯四类。  相似文献   

13.
反侦查行为是侦查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学界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然而对反侦查行为的法律规则却鲜有涉及。可将反侦查行为分为可罚的反侦查行为和不可罚的反侦查行为。大部分反侦查行为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被排除在刑法规则之外 ,而侵犯新的法益的行为则受到刑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4.
在现代技术环境下,社会分工协作日趋复杂,为保护个人的信赖利益,基于帮助犯免责事由的中性业务行为应运而生。中性业务行为确定了帮助行为可罚与不可罚的边际,是对传统的帮助犯理论的修正和例外,是法益保护与权利保障平衡的产物。  相似文献   

15.
客观的处罚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通说承认客观的处罚条件这一概念,认为其属于无关犯罪成立与否的情况。但是,这切断了犯罪与刑罚要件及其效果之间的联系,有违“犯罪是可罚的行为”这一定义。而且,这种将犯罪从刑罚考量中割离出去的做法,有导致犯罪论的形骸化之虞。事实上,作为发生可罚性程度之危险的介入情况,客观的处罚条件理应还原至作为可罚的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应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由此而导致了法律所应防止的可罚性违法事态的发生。基于这种理解,在行为当时,必须存在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的可能性、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提高了危险性、对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具有预见性。据此,偶然责任得以排除,从而担保了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16.
对预备犯刑事可罚性持否定立场的依据并不充分。可罚的预备行为固然应当包括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但这里的犯罪工具应当限定为我国刑法禁止公民个人所拥有、支配的某些特定物品。可罚的预备行为中的“制造条件”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关联的行为。我国刑法预备犯的立法模式是科学的。采用个别化的立法模式则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对刑法法益构成抽象危险的行为将无法全面进行惩治。  相似文献   

17.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肾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18.
企业法人民事责任的“两罚制”(以下简称“两罚制”)是指企业法人在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亦应对其过失行为负责的一种民事责任制度。“两罚制”之“罚”不是惩罚,因为民事责任较少有惩罚性,一般只是补偿性。对“两罚制”规定得较为明确的是《瑞士民法典》。该法典第二章中规定:“第五十五条 活动 (一)…… (二)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及其它行为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失职,行为人另负个人  相似文献   

19.
“罚三个100”是黔东南地区苗民针对“违法行为”的一种习惯处置措施。长久以来,它在维系该地区苗民的社会秩序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让人们可以充分领略那种在国家法律所不及的地方,乡民社会依然借其传统习惯,维系秩序的景象。2005年,徐晓光曾专门撰文,对“罚三个100”问题作出了精彩阐述,那篇文章发表在当年的《山东大学学报》第3期上。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69条中的“酌情”对于并罚执行刑的裁量具有重要意义。可“酌”之“情”包括两个方面: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其中前者是并罚执行刑裁量的主要根据。通过依据一定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果并罚数罪整体的社会危害性和数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并罚执行刑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近;反之,就应离总和刑期越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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