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但是传统的金融法律法规与现代互联网金融模式已不相适应,从而出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监管缺位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防范工作势在必行.然而做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仅应着力于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之不足,还应借鉴欧美国家立法监管的实践经验,才能有效完善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传统金融领域的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跨行业经营不相适应,容易出现监管空白与不协调,而且传统金融监管重视合规性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则要加强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也要创新。我国未来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要创新监管模式,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分业监管与联合监管相结合,并探索集中监管改革;要创新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数据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性标准;要创新监管的参与主体,除了加强政府监管外,还要完善行业自律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内控制度。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法律政策缺失、政府监管、运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风险。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推动行业自律,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相似文献   

4.
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虚拟社会性和身份匿名性特点,加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对称,蕴藏在互联网金融内的经济犯罪风险不可忽视。防范风险的对策主要有: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行业监管细则,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建立惩罚机制;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前端管控,并有效提升执法部门间协作能力;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教育等。  相似文献   

5.
当前,网络金融不断创新,使得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深度融合与渗透,在提供便捷高效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存在较高的金融犯罪风险。及时研究网络金融的新态势,分析研判犯罪风险,加强风险预测并及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打击犯罪效能和预防控制能力,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当今国际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也呈几何级爆发增长趋势。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但是管理弱、风险大。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不足及运营中的风险,建议借鉴美国和欧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实际性质来归口相应的部门进行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成立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公会,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时间表。用上海自贸区放得开、管得住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自发改革、创新的产物,具有传统金融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它既具备金融领域的固有风险,也具有互联网先进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而生成的新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应该坚持"非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的调整位阶,以保护金融创新为监管的出发点。对于致力于信用担保的P2P网贷平台,应该对其资金池引入第三方托管,不应一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缔。金融创新背景下,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垄断性保护失去了其正当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应该以公众财产权益这一法益为指导。  相似文献   

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正加速进入到一个向互联网模式转型运营的阶段,并由此产生了多种多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然而,风险与机遇并存,由于"互联网+"背景下的各类金融创新活动自身处于方兴未艾的探索阶段,现实中存在着诸多监管问题和违法犯罪风险。我们试从当前"互联网+"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出发,结合相关刑事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探析"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形势特点及防控对策。  相似文献   

9.
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的适用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重与重罪。以此考察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风暴”,发现其面临如下困境:人们虽然意识到互联网金融蕴含犯罪风险,但在其异化过程中由于没有清晰的底线标准,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未能对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可操作的指引;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治理表现为“事后诸葛亮式”的滞后反应;当“普遍违法”状态下“唯后果”进行“选择性执法”时,刑事治理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在严厉惩治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判断是否突破了罪刑法定值得探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强调要明确适度监管的必要性;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分级监管体系,赋予地方对互联网金融预防风险与及时处置的权限;在“穿透式”监管需求下,提高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能力。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资产管理暴露出的内部和外部风险亟需适当性法律监管予以抑制,但传统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易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现象发生而疲于应对互联网下资管混业趋势。"穿透式"监管模式秉承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理念迎合互联网资管特征,成为规避监管漏洞、维护投资权益、促进行业创新的一剂良药。分业模式遗患及配套制度缺失令"穿透式"监管模式施行仍存在阻碍,可以考虑从完善资管立法、统一信托关系、统筹监管机构、明确监管标准、搭建信息平台等层面进行制度改良推动"穿透式"监管落实。  相似文献   

11.
众筹作为一种互联网投融资模式,目前因法律法规相对缺失、政府监管刚刚起步、商业模式不清晰、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风险因素,存在较大的道德和法律风险隐患,极易成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温床,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分析和探讨众筹融资违法犯罪风险及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可以为净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众筹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同时也为各地相关部门排查众筹融资运营情况和办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行业进行渗透和重塑所形成的新型金融业态,其核心理念在于共享和普惠。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经济发展形式,是互联网金融向垂直和纵深发展的重要趋势。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已初步形成京东、淘宝和追梦网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以及企业进入与退出机制不成熟等诸多问题。立足国家宏观监管与内部微观管理,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建立企业内部风控机制,施行政府线下审核双保险机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在中间业务、信贷业务和加速金融脱媒等方面给商业银行带来挑战。通过以互联网思维引领金融创新,推进业务创新,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在合作中寻求共赢以及加强人才、文化和技术建设等措施,商业银行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大有可为。政府则要在法律法规、监管等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4.
私人银行业务是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并驾齐驱的主要银行业务之一.但由于我国金融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私人银行业务仍处于萌芽状态,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面临着政策模糊、法律真空和监管缺位的巨大风险和安全隐患.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和完善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并规范私人银行市场发展,是我国私...  相似文献   

15.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与金融的结合催生出金融创新,并由此带来金融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金融监管的滞后,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进一步加剧。为鼓励金融创新,遏制金融犯罪,应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加强金融犯罪的刑事司法应对,并加快网络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研究出台适应新形势的网络金融犯罪综合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16.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微型金融组织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诸如机构设立,主体管理、内部治理及监管等。因其缺乏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金融活动无章可循,市场秩序混乱。因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组织治理结构、规范组织运营,建立担保与信用制度,加强组织监管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防范各种金融法律风险是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商标质押融资的实施虽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但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难以与商标质押融资的特点契合,导致实践中发展现状并不理想。金融科技的勃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破解商标质押融资难题提供了新思路,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可以解决传统商标质押融资中诸如信息不对称、信息成本高等诸多难题。但不可否认金融科技的应用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因此要实现金融科技与商标品牌融资的融合,还需要适时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本文从分析我国目前商标质押融资的实践情况入手,描述商标质押融资的困境并分析其原因,提出以金融科技来助力商标质押融资的思路,并提出防范金融科技在商标质押融资领域应用风险的相关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促进了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对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危害巨大.本文通过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业蕴含的监管风险、安全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认知风险及产生该五种风险的内外因进行分析,最后就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为了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互联网金融的类资产证券化创设了新的交易模式与法律结构:债权拆分流转、信托受益权拆分流转和资产收益权拆分流转。这突破传统的法律权利类型与法律边界,改变了传统的公募、私募监管逻辑,相关法律规制面临冲击和重构。对实质开展互联网资管业务的非金融类机构监管等领域的法律滞后与模糊,造成事实上的监管真空,引发金融乱象。金融监管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强化穿透式监管,厘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边界,推进央地监管分工的法治化、体系化,消除监管空白,避免泛化式、运动式监管。  相似文献   

20.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金融展业逐渐迈向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金融交易、网络投资理财和网络购物、网络借贷等新型网络金融已成为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逐渐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尽管互联网金融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创新发展,但网络诈骗、信息被盗、数据泄露等导致个人财产受损和不法侵害的犯罪行为已悄悄来到公民身边,相关部门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打击与治理困难重重。因此,加快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进程,完善与构建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