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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一、城镇集体企业立法的必要性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6条),也就是说,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一道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宪法》的这一规定,既是对我国公有制经济长期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为我国集体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一直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两个车轮。特别是党的十一  相似文献   

2.
宅基地"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进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宅基地财产化的现实需求,为我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权利"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需要着眼于权利的功能定位,立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政策术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建应该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不宜将农户资格权阐释为一项成员权,而应将其定性为一项身份性的财产权,特指创设次级使用权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表达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资格权)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基于权利的功能定位,次级使用权应该界定为一项物权权利。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将次级使用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实现次级使用权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3.
张力 《法学研究》2016,(4):3-22
在公共财产法律关系被主要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国家所有权参照私人所有权制度模式创立的条件下,私法技术对公共财产利用法律保障机制中必要公法规制部分的越位与挤占,便利了国家所有权行使过程中部分主体利用物权制度形式,掩盖其逃避宪法实施义务的行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实施的经济赶超发展模式,对公共财产法的民法调整模式和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过度依赖,以及对"全民所有"这一宪法规范要求的价值扭曲与效力消解,阻塞了"公有制—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宪法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4.
用宪法具体规定国家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区别。我国宪法中有关经济制度的条款达13条之多。党的十五大报告①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论述,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宪政理论,并给宪法的修改和解释提出了新的课题。十五大报告对宪政理论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墓本经济制度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虽然有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论述,但是没有上升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发展史上,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  相似文献   

5.
计划法律制度在国家和法的历史上,是一个崭新的法律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之后,为推行国民经济计划化而建立起来的。我国经济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在这个基础  相似文献   

6.
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三个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涉及到十三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是对现行《宪法》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内涵的补充、深化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概念的提出并不是要在理论上替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是通过进一步理顺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之间的内在逻辑,凸显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既强调宪法和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各项具体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7.
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及其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规定了作为公有制形式之一的国家所有制,却并没有确立其具体的法律实现机制。为满足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物权法以国家所有权概念为基础初步建立了国家所有制的物权实现机制。然而,参照私有制-私人所有权模式而从国家所有制导出国家所有权的法学原理并未真正形成。建立在国家所有权概念基础上的物权实现机制,既表现出与国家所有制的疏离,又受宪法国家所有制规范的牵引而犹豫踟蹰,难以全面满足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物权实现机制的尴尬处境,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两组要素之间的张力:旨在消灭剥削的社会主义理论-公有制-宪法规范-国家所有制-历史;重在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主义理论-市场经济-物权法规范-国家所有权-现实和未来。这些张力所固有及由其所引发的制度矛盾和社会问题,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予以解决,当然也需要学术研究提供相关智识支持。  相似文献   

8.
叶海波 《清华法学》2012,6(5):91-100
全国人大曾作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符合宪法的决定,但未释明合宪性理由,而学界则于学理上形成了特别行政区宪法论、基本法律论和宪法特别法论三种合宪性推定理论.三种理论均存在表现不一的误解和困境,并完全忽视了1982年后我国宪法根本规范的变迁.现行宪法以共和制为根本规范,建立了一般行政区、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制度,其中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共和制,其他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共和制.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宪法》第31条具体化,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与其他地方制度相比,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规定十分欠缺,全国人大应当修改宪法,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地位和内容,从根本上化解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抵触宪法的疑虑.  相似文献   

9.
叶必丰 《中国法学》2014,(3):126-137
基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城镇化中所需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解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事实上平等即物质利益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即法律上平等。这种事实上平等所体现的是越公越优越,超越了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与宪法修正案已还原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存在不一致。应当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实行以土地市场价为标准,从而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间的物权平等,实现农民个人与政府、农民与市民间法律上的平等。土地使用权入股应作为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选项,以保障农民平等发展机会。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基于土地的特殊属性以及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按期补偿也应作为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可以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确定。  相似文献   

10.
韩大元 《法学家》2005,(3):10-15
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放在一个平等的发展平台上,落实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但它并不排斥其他非主体经济所有制的合法存在.现阶段,除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之外,我国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多样化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了正确理解"意见"的基本精神与实施途径,有必要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规范上的地位及其变化过程,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宪法基础.  相似文献   

11.
黄忠 《法学研究》2014,36(4):47-62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无论是"城中村"抑或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是农民就地的自主城镇化,均会引发"入城"后集体土地如何归属的宪法难题。从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格局、各农村集体地权实现能力的差异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考虑,长远来看,宪法第lO条第1款关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仍应维持。但基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权益严重不利的事实和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则需要以人的市民化,尤其是农民的真正市民化为基础,来对宪法第10条第1款作出新的理解,即当某一个城市的公民(尤其是原来的农民)均得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权利时,该"入城"的集体土地才能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解释不仅可以避免修法,维护宪法权威,而且也有助于农民市民化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合乎宪法上国家所有的内在要求和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12.
李忠夏 《中国法学》2020,(1):86-105
实践中围绕"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产生的争议都指向了《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条款。这就需要探寻马克思理论中关于"公有财产"的定性,并嵌入到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中,理解"公有制"在中国的独特实现路径以及"公共财产"的功能变迁,从而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理论在中国的创造性转换。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意味着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变迁,意味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逻辑和相关制度的发展演进,同时也意味着宪法的发展演进。只有在宪法变迁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范框架内,才能理解"八二宪法"中"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经历的功能变迁以及今天语境中的功能定位:从"不可侵犯"向"合理利用"的转变。  相似文献   

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涌 《法学研究》2013,(4):48-61
宪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专属于公法的所有权概念。它包含三层结构:第一层结构是私法权能。在这一层面上,它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无异。第二层结构是公法权能。其主要包括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第三层结构是宪法义务。国家应当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行使其私法权能和公法权能。公共信托理论是描述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人的宪法义务的法律理论,应当引入中国,或者对中国宪法第9条作公共信托理论式的解释,确立国家与人民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结构中的地位。在中国的现实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最为薄弱的层面是其宪法义务。 “自然资源人民基金”的模式和尝试对中国有借鉴意义。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不完全规范”的特质,直接转化为物权法上的物权存在困难。在目前宪法控制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法解释学可以发挥控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肆意扩张和扭曲的准宪法功能。  相似文献   

14.
目前,法学界对于劳动权的研究大多是从劳动法的角度展开的,从宪法角度所进行的劳动权研究大多也是在用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内容解读我国宪法第42条劳动权的含义,陷入了"以劳动法解释宪法"的方法论误区。笔者认为,对于宪法劳动权的理论建构,应当立基于"以宪法解释宪法"的原则上,从宪法文本以及宪法变迁中探求宪法劳动权的内涵。自1954年宪法以来的几部宪法文本中,我国宪法劳动权的规范表述形式并没有明显的改变,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所有制结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却赋予宪法劳动权和劳动的概念以全新的含义,并使职业自由成为我国宪法劳动权存在和运行的主要形态。  相似文献   

15.
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及农民居住权利之保障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郑尚元 《中国法学》2014,(2):142-157
农民宅基地形成于上世纪60年代,有其独特的社会政策落实内涵。农民的私有住宅与集体公有的地基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农民住宅制度,其中所涉权利相当复杂,不是宅基地"用益物权"之简单阐释。住宅的所有权、地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农民的居住权、农村集体权利等等皆须考量。在此基础上,因应社会变迁,尤其是城市化背景下的宅基地适度流转才能使制度不致僵化,亦不致因宅基地之"自由"流转而发生大的社会动荡,换言之,"宅基地"流转需要把握好相关的"度",防止"一刀切"。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目前被学者们诠释为文化权利或者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而文化权利这一范畴不仅被我国宪法学者指称宪法第47条规定的自由,还被人权法学者用来解读国际人权法中的有关权利,并且具有内涵模糊、外延不确定、宪法规定与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特点,弱化了科学研究自由的独立价值和功能。笔者认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在外国宪法中多规定为学术自由或学问自由,因此可以吸收和移植域外宪法学理论关于学术自由的诠释资源,来丰富我国科学研究自由的权利内涵。遵循宪法解释学的路径,运用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可以架起科学研究自由通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桥梁,以科学研究自由为宪法基石构筑我国现代大学法制,从根本上破解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的顽疾。  相似文献   

17.
税兵 《法学研究》2013,(4):4-18
祛除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遵循解释论立场的研究范式,中国语境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个法规范系统。该系统包含基础性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及管制性规范四个单元,分别由宪法文本、物权法文本和特别法文本予以载明。具备转介功能的引致条款把各单元串联成一个整体。在现代法秩序中,所有权绝不是由某一个部门法“独家经营”的法律概念。就所有权类型的理论反思而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蕴含着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双阶构造,纯粹私权说与纯粹公权说均难谓恰当。就自然资源使用的法律调整机制而言,应回归公物与私物二元区分的大陆法传统,并对“非对物采掘类”与“对物采掘类”自然资源作类型化处理,由此形成不同的规范配置。  相似文献   

18.
陈小君 《法学研究》2014,36(4):4-25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视为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的政治宣言,同时也应接受法学的审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三个坚持",重心在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亮点在于通过有效利用集体与农民财产自身的增值功能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突破和创新点在于保障农民有机会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及赋予农民更多更实际的财产权益。当然,《决定》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释为独立的经营债权和承包物权而允许设定抵押担保的仅为经营权,以及通过赋予农民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能而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地分离的制度创新,有待辨析。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观念应是坚持法治原则的底线思维,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思维,坚持以整体性思考为工具、以构建权利制度为目标的体系化思维;逻辑进路应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化。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制度框架应包括: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合理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成员房屋财产权的处分条件,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法规则,通过立法建立集体成员权制度并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提供依据,还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权利。  相似文献   

19.
刘灿 《法学论坛》2022,37(1):109-118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保障宅基地使用权身份属性的基础上,扩大分享宅基地权益主体的范围,从而使宅基地的资产功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体盘活宅基地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盘活宅基地。第二,通过盘活农房,间接盘活宅基地。对宅基地的直接盘活,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流转、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分离出物权性子权利流转、分离出债权性子权利法定租赁权流转,但是相关方式因违反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内在逻辑、会造成宅基地大量流失、与《民法典》之物权法定原则、房地一体原则相悖等原因无适用空间。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间接盘活则大有可为:在农房之上设立《民法典》新规定之居住权和租赁权,从而达到对农房的物权化和债权化盘活,通过采取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居住权及租赁权的分置路径来实现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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