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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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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顺万 《求索》2008,(6):133-135
司法调解是我国司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民事纠纷中的司法调解是法官经验思维判断与司法人性化的有机结合。在司法判决中,法官主要采用逻辑演绎的思维,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自由心证”以及适用法律中的“判例法”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官的经验思维。在民事司法中,法官将经验和逻辑统一于个案纠纷解决过程,是“和谐司法”对法官的要求,也是法官思维的最高境界。  相似文献   

2.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目标。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改革法官制度。因为司法公正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核心在于“审判独立”,而审判独立的根本又在于“法官独立”。可见法官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试对如何实现法官独立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3.
《人民政坛》2012,(11):44-44
丁国强在2012年9月5日《法制日报》撰文《法官的司法良知与司法公正》认为,司法良知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法官理性认识和思维方式。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其内心空白很容易被欲望和利益所填补。司法良知不是天生的,需要在实践磨练中精心培育。首先,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法官的职业良知是人文关怀和司法责任感的内心体现。决定着法官对待司法的态度。  相似文献   

4.
张毓富 《人民论坛》2014,(3):122-124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审判公正.文章认为保障审判公正必须实现审判现代化.审判现代化包括:法院去地方化、法院去行政化、法院去利益部门化、法官去裁量“自由化”、法官考核规范化、审判流程公开化和三审终审制度化等方面.  相似文献   

5.
孟欣然 《求索》2014,(12):149-154
审判独立是传统法治之基石与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出现,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日趋强化,舆论监督法院、司法吸纳民意已然成为一项公共话语。于是,对于民意是否会损害审判独立问题之回答也变得更加复杂,审判独立在传统法治框架下也似乎难以获得解释与说明。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什么样的司法模式才契合行政、司法、公众等各方之公意,能动司法于是提了出来。然而,法律知识和法律教育的结构化使得法官把法律解释单纯地看作是发现法律真理的一种方法;而司法场域的权力结构关系却使法官将法律解释看作是一种策略性的机会选择。这就使能动司法加大了司法识别难度,可能对审判独立造成损害。为此,还需在能动司法模式下施以相关审判独立保障机制,以抵御政治力量或舆论媒介对审判独立的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6.
张毓富 《人民论坛》2014,(8):122-124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审判公正。文章认为保障审判公正必须实现审判现代化。审判现代化包括:法院去地方化、法院去行政化、法院去利益部门化、法官去裁量"自由化"、法官考核规范化、审判流程公开化和三审终审制度化等方面。  相似文献   

7.
施长征 《前沿》2011,(13):98-102
诉讼监督的核心应当是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在疑难案件中的裁判中,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类型化思维,检察官必须掌握类型化思维的要旨,学会自觉运用这种思维进行诉讼监督,在法律程序中拓展能够嵌入这种思维的平台与载体。  相似文献   

8.
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由于司法审判有着自己特殊的制度、规则,司法公正具有相对性。我国应立法保障法官审判独立,制定合理的制度提高法官素质,正确评价审判结果以树立司法权威,以此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在审判阶段主要通过证据审查、类案推送和量刑辅助等功能发挥辅助作用。其采取大数据分析、要素式比对的运行方式对现有案件关注不足,自身的算法程序在实际运行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并在辅助决策过程中弱化了法官主体地位。这些现实因素使审判产生出间接审理主义,降低公民对司法权力主体的接受程度,并影响裁判的正确结果,进而引发程序和实体正义的风险。应当从算法、程序、体制3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推进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算法公开与功能完善,保障辩方知情和有效参与,确保法官主导审判。  相似文献   

10.
电子证据规则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采纳有证据能力的电子证据、排除与案件无关的电子证据和制约法官审判权的功能。电子证据规则是否完备对诉讼过程会产生直接影响,并体现在诉讼裁判之中。电子证据规则的价值能否体现于司法实践,是衡量一个国家证据立法水平的指标之一。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证据规则,并在我国建立完备的电子证据规则体系,不仅对健全我国的证据制度意义深远,而且对保障审判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也会起到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1.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最终确立符合了现代文明社会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是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和处理罪刑法定与司法裁量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对犯罪人应判处何种刑罚,均应严格遵循刑法的规定,严禁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最基本要求。但是,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人的因素。司法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它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是十分必要的,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补充以新的内容,使法律与社会同步渐进地发展,从而既可以避免突变性立法,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和阻碍经济发展。可见,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能动作用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本文即从这个角度出发来阐述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2.
司法公正是执法的基本要求,而恪守司法礼仪,狠抓法官队伍建设,是提高法院司法信誉、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院全面倡导恪守司法礼仪,着力塑造法官良好职业形象、提高法院权威,取得了较好效果。简阳法院是四川省的基层法院,曾在维护和促进简阳地方的稳定、发展,取得过突出的业绩。但在实际过程中仍有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法官队伍整体素质难以适应现代审判工作的要求,两庭建设和物质装备严重不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法院各项改革明显滞后。尤其是个别法官特权思想严重,对人对事冷、硬、横、推,加之因地方财政拨款严重不足,造成一些法官因利益…  相似文献   

13.
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就新疆而言,婚姻案件占民事一审收案的四分之一,收案数量仅次于合同类纠纷。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以良好的审判技巧处理好婚姻家庭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司法保障,就成为人民法院及其法官肩负的重要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一种重要的非逻辑思维方法,直觉思维在形成侦查假说中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和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的显著的本质特征.在形成侦查假说中,直觉思维的发挥作用是具有一定基础的,而且在作用形式上也是多样的.虽然直觉思维在形成侦查假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它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科学的态度对待直觉思维在形成侦查假说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韩振文 《青年论坛》2014,(2):107-110
司法假定是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作出初步判断的基本思维方式,本质上为法官职业判断能力的体现.以司法假定问题为导向来聚合人文社会科学中的相关理论,各理论所采取的见解与态度给司法假定的理论基础研究带来有益启示.通过法学、心理学、哲学、经济学、历史社会学等多学科沟通意义上的描述及评价,就可很好地把握透视司法假定的理论来源.  相似文献   

16.
直觉判别作为思维科学中直觉思维的范畴,频繁不断地发生于侦查讯问活动之中,并且对于侦查人员迅速准确地识别被告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和“供述临界”,以及时采取恰当的讯问对策,促使被告人彻底交代罪行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深人地探讨侦查讯问中直觉判别的概念、特点、作用及培养和提高侦查人员直觉判别能力的途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赵瑞琴 《前沿》2005,(5):114-115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遇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时, 不再参与该案件审理的制度。但是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 在立法上关于法官回避制度的规定很完善, 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 完善我国法官回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8.
人民陪审员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能够弥补法官审判的不足,监督法官的审判工作,保证司法公开、公正。文章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从立法、制度建设等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19.
国际刑事法院卢班加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就"法官对被告方证人进行询问的裁量权"提出质疑,具体涉及到法官的询问内容、询问形式以及被告方是否拥有对法官询问的问题进行质疑的权利等三方面裁量内容。审判分庭将该问题扩展至庭审中法官对任何证人进行询问的裁量权,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方面展开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的裁定内容与方法对其他司法实践将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20.
在法律修辞的研究中,尽管学者们不断强调法律修辞的非逻辑性,但是效率性逻辑仍旧构成了法律修辞运用中一条隐含的主线。不论是案件审判的法官,还是当事人或者律师,他们都在收益最大化的作用下运用法律修辞。从案件审判的事实认定环节,到法律适用环节,再到情理说服场景,在运用法律修辞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效率性逻辑。但就总体而言,法律修辞的运用应该遵循社会成本最小化这一效率性逻辑,法官、当事人和律师等主体运用法律修辞的收益应该符合这一逻辑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法律修辞作用,同时避免法律修辞的误用与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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