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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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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报告3例6岁以下儿童使用丁胺卡那霉素后致聋引发医疗纠纷的鉴定. [例1] 某女婴,出生后4个月.1995年2月20日因腹泻伴发热在某市级医院肌注丁胺卡那霉素(当时体重6公斤),同月23日腹泻好转出院.1997年2月(2年后)家属发现该患儿与同龄幼儿有差异,经上级多家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药物中毒性耳聋,且不可逆转.原告遂以医疗不当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四十余万元.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1995年1月26日,焦某某在开封市妇产医院经剖腹产出生,1月29日,焦出现腹泻症状,根据患儿临床症状与体征,诊断:新生儿腹泻,按照抗生素应用原则,选用丁胺卡那霉素(每次15毫克,使用两天,共注射3次,总量45毫克)治疗。经治疗,患儿病情明显好转。1995年2月2日,息儿疾病痊愈健康出院.距患儿出生一年零两个月后,即1996年4月22日,开封市妇产医院突然接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焦某某对医院的起诉书副本。自此时医院始知焦某某耳聋.因开封市妇产医院地处开封市鼓楼区域,龙亭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在医院提出管辖异议后。龙亭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于1996年7月委托开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焦某某医疗纠纷进行医疗技术鉴定。该委员会于1997年4月下发鉴定意见,结论:开封市妇产医院对患儿诊断正确.用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3.
2003年12月22日,原告赵某因咽部不适,到被告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上感,皮试青霉素为阳性,按医嘱口服阿莫西林胶囊1粒。事后导致了听力下降,耳聋、耳鸣和眩晕等不良症状,被确诊为突发性耳聋。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于2005年2月21日做出鉴定,结论为:(1)医院在赵某青霉素皮试结果为阳性的情况下为其开具阿莫西林胶囊,医疗行为欠妥;(2)被鉴定人赵某出现的耳鸣、右耳听力下降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依据鉴定,认为被告某医院在赵某青霉素皮试结果出现阳性的情况下,未尽到应有的关心和注意义务,仍为其开具阿莫西林胶囊,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赵某出现的右耳听力下降、耳鸣、及右耳突发性耳聋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因医疗行为欠妥判决给付赵某精神慰济金5000元,驳回赵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继续冶疗费、残疾用具等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后赵某又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并提交了国内外医学杂志及有关书籍中关于青霉素能导致听力下降、耳聋的论述的证据,在二审时申请重新鉴定。二审驳回上诉人重新鉴定的要求,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4.
《法治与社会》2005,(6):40-40
2005年2月,父亲因患急性阑尾炎送进我们县医院救治.由于抢救不及时不幸病逝我们向当地卫生部门反映,经医疗鉴定为医疗事故.请问:发生医疗事故该如何赔偿?  相似文献   

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已于2002年2月由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医疗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是在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基础上补充修改后制定的,适应实际需要,符合中国国情。该《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尤其是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该条例对医疗事故作了明确界定,将医疗事故定性为过错责任事故,凡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  相似文献   

6.
田某诉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介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 情 简 述原告田某之母沈某因停经 10个月 ,见红 8小时于1996年 6月 2 4日入被告北京市某医院待产 ,入院诊断“孕1产 0 40周头位未产”。于 1996年 7月 1日经阴道分娩生下原告田某。原告出生后即发现左上肢肌力差 ,左腕下垂。产后第二天经北京儿童医院会诊 ,诊断为左臂丛神经麻痹。经北京市某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认为“患儿左臂从神经损伤为产时处理不当所致” ,定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后经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认为“产时发生肩难产致新生儿左臂丛神经麻痹属分娩并发症” ,因而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田某之母沈某不…  相似文献   

7.
1 案例 1.1 案情摘要 张某,女,40岁。2003年9月23日,因右输尿管上段结石入住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输尿管镜下气压弹道碎石治疗。术中发生右输尿管裂伤,经一系列治疗,仍需长期留置肾造瘘管。张某认为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2004年11月19日。某省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结论为:因意外致右输尿管撕裂,右。肾造瘘长期带管符合职工工伤七级伤残:存在一般医疗依赖。2006年6月6日,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相似文献   

8.
1992年10月25日,沙市曾发生过一起无证行医致人残死亡的案件,受害人付江平(男1岁)因患腹泻被其母抱致挂有个体行医招牌但属无证行医的郭某处,郭某在未诊断清楚的情况下给受害人注射了一支4万单位庆大霉素,三分之一的复方安基比林针剂,致使受害人因药物过敏在半小时内休克死亡,后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而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对郭某作出了"没收药品器械,罚款200元,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3000元"的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述 原告田某之母沈某因停经10个月,见红8小时于1996年6月24日入被告北京市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孕1产040周头位未产".于1996年7月1日经阴道分娩生下原告田某.原告出生后即发现左上肢肌力差,左腕下垂.产后第二天经北京儿童医院会诊,诊断为左臂丛神经麻痹. 经北京市某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患儿左臂从神经损伤为产时处理不当所致" ,定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后经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产时发生肩难产致新生儿左臂丛神经麻痹属分娩并发症",因而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相似文献   

10.
医疗技术鉴定的几个法律属性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200 2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同年 4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 4条第 8项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条例》和《证据规则》颁布后在全国法律界、各地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和患者中引起了很大反响 ,普遍认为对医务界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也赋予了患者较多的对医院监督的权力 ,提高了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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