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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处于“司法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制度的中心”,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和平、限制强权政治、公平国家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国际法院是“现代国际法忠实信徒般的行者”,它通过审理一系列司法案件,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院对于国际法最突出的贡献之一是其在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法这一庞大体系中的各个领域的国际法规则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2.
近代国际法体系在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吸收了各种历史上的资源。其中,罗马法为近代国际法的成长奠定了理论、制度和法律精神上的深厚基础。首先,近代国际法的概 念和范畴与罗马“万民法”息息相关;其次,罗马法中民事权利主体平等、契约自由、保护私 产、侵权责任等重要的私法原则和制度经由格劳秀斯等近代国际法学家的移植、解释与演绎逐渐演变为近代国际法中的重要规则;更为重要的是,源自罗马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等重要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在罗马法和国际法的互动影响中,引领着近代国际法在数百年间向着文明与和平的主题不断进化和发展。探讨罗马法对近代国际法成长历程中的多元影响,对于理解国内国际法律秩序,丰富国际法话语体系的内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方向有重要的启发和意义。  相似文献   

3.
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试图围绕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和平崛起,就中国融入国际体制这样一个热点问题,从国际法律秩序的角度谈一点个人见解。从法律的角度考察,国际体制可以归结为国际法律秩序。当代的国际法律秩序,主要包括共存法与合作法两大部分。一个国家,不论它是主动还是被动、情愿还是不情愿,都生活在这个国际法律秩序中。中国的明智选择是,顺应时代潮流,融入主流社会,借助国际法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规则中体现本国的意愿和利益;在承认和尊重现状的前提下致力于改进和完善现行国际法律秩序。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正是实践了这样一种战略选择,这也成为中国实现和平崛起的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4.
随着外空技术的发展及外空活动的日益频繁,外空争端数量呈上升趋势.现有外空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陷,无法满足外空活动进一步发展的要求.通过国际司法解决外空争端具有必然性,也符合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外空活动具有特殊性,现有的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外空争端方面具有局限性,因此应当建立专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外空法院,专门解决外空争...  相似文献   

5.
菲德罗斯认为国际法现在本质上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但将发展为“人类的法律”,这表明了国际法从主权定向转为人权定向的观点.人权的兴起对国际法产生深远影响,带来了人权国际法分支、对一切的义务观和国际刑庭等新的变化,也在不使用武力、保护的责任、个人的国际法地位等方面产生了与主权的博弈.主权导向的国际法仍将具有强大的力量,而人权定向则根植于现实的需求并将成为国际法的发展方向.进一步看,主权和人权也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类的法律”是对“国家之间的法律”的发展和超越而非否定.  相似文献   

6.
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之“跨国立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兴起,国际法的立法模式也将发生变化。国际法立法模式正在由传统的“国家间立法”转向“国家间立法”与“跨国立法”并存的多元化立法模式。从全球治理的视角来看,作为国际秩序中与国家、国际政府组织并存的第三种力量,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全球治理中的重要行为体,并在跨国立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所从事的主要是事务性的立法和法律的编纂,制定的主要为国际软法,但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遵守。同时国际非政府组织还进一步推动和影响了国家间立法。  相似文献   

7.
从国际法角度析“先发制人”战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9·11事件后美国提出的"先发制人"对外战略对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现行国际法律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很可能成为大国使用武力推行其对外政策的理由,从而威胁到二战后经过几十年努力建立起来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先发制人"战略并不能从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中找到法律根据,它是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必须发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能否在一国国内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在国际法理论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基于当前世界各国在这一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情况,分析一国国内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的条件和意义,这为我国在“入世”后如何适用世贸组织规则提供了一个借鉴。  相似文献   

9.
国际红会在整个国际法领域内是比较独特的。它的性质和职能源于由国际社会订立的关于国际人道法体系的国际法律文件。尽管国际红会在性质上是一个非政府国际组织,但它被赋予以国际法人的身份,在执行其使命时可以直接与各国打交道,与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各武装团体打交道,并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中享有作证豁免的特权,在国际关系一定范围内享有法律人格。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民间战争受害者于日本国内提起的对日索赔诉讼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我国司法界应以国际条约为法理依据,以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为借鉴,从主权豁免的例外、国际强行法的最高法性质、国际民事侵权的普遍管辖权等角度,去论证中国法院行使对日索赔案件的管辖权的可行性。我国主权豁免法制体系的构建,无疑会为我国战争受害者在国内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1.
欧洲法院作为欧共体的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大胆突破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为欧共体司法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欧洲法院通过其扩张性的司法解释,在确立了自身"宪法法院"地位的同时,解决了欧洲法院与成员国司法机关之间和欧共体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对欧共体法能够在所有成员国得到统一和同一的解释与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2.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基本人权的侵犯,随着家庭暴力问题的日益突出,联合国及其成员国越来越关注在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发展与完善.以妇女人权公约为尺度进行考察,我国应当通过制定专项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警察机构的职能、对婚内强奸进行明文规定、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以及在法院开设家庭暴力专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立法,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3.
依据《罗马公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是当代国际法制从威斯特伐利亚法治模式向自由法治模式转变的重要标志,转变的同时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规则对传统国家主权理论提出了挑战,引起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问题的审视。国际刑事法院设立以来,对非缔约国主权的影响问题、与国内普遍管辖权的协调问题、对刑事豁免权的态度问题凸显,这也是中美等大国拒绝加入《罗马公约》的关键所在。本文立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冲突,以具体的案例为证,揭开问题的实质。  相似文献   

14.
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后,多民族的俄罗斯传统中固有的地方主义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新生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法制统一的实施。为了实现整个苏维埃共和国境内法制统一,列宁认为,要制定反映人民意志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确立国家法制统一的基准;完善法律体系,构筑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前提:保证公民守法、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和法院公正司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实施环节;设立检察机关厉行法律监督,则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制度保障。形成于苏俄革命胜利初期的列宁法制统一思想,对于当下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如何消解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的负面影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5.
论协议管辖制度采用公共政策例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英美法系国家法院有时会运用“法律选择模式”和“法规优先模式”公共政策否定管辖权条款效力;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运用诉讼法中的强行性规则限制管辖权条款在某些领域的运用,实际上也起到了与运用公共政策类似的作用;《法院选择协议公约》①明确规定适用公共政策规则。我国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不足以维护本国法律适用及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建议在协议管辖制度中采用公共政策例外。  相似文献   

16.
对于法院角色的认识应该兼具两个方面,即内部规范的形成和法院角色形成的外部条件,在对法院角色的基础性分析和认识的基础上,也要思考法院未来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只有从不同侧面来加以分析,才能对法院在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有一个较为深刻的思考。  相似文献   

17.
笔者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主要调查了解了陕西省西安市、榆林市、咸阳市和商洛市及安康市所辖部分县区内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干预职能、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处理措施、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执法现状等情况,分析了陕西省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类型、特点及危害后果,并提出完善相应的司法干预机制和相关立法的建议与对策,其中重点建议应切实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促进对法律保护人权这一基本精神的认识与理解,真正厘清和正确把握法律规制家庭暴力与维护家庭和谐的关系。同时急需制定与完善陕西省防治家庭暴力的统一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干预的机制,包括有必要在陕西省基层法院选点尝试开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保护措施,即设立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保护裁定(民事保护令)制度。  相似文献   

18.
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已较为成熟。建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已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济保障,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取向一致;刑事和解虽与现行司法模式存在冲突,但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化解。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公平、自愿、被害人优先和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原则,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作严格限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宜作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只能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9.
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并且缺乏有效性,必须予以调整。在可供选择的三种模式中,司法审查模式是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必由选择。考虑到我国法官素质较低和地方保护主义猖獗的现实,必须对司法审查模式作适当微调,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司法审查制度,即:所有的人民法院都有权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但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宪事审判庭)和下设的十五个专门的宪事法院才可以宣告法律违宪而拒绝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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