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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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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春雨 《法制与社会》2013,(11):275-27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使得此条文在体系上与婚姻法17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条产生了立法冲突。以法律解释学的视角,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合理巧妙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孳息"分别缩小解释,方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具有了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否所有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均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特别是房产的分割成了离婚纠纷案件的焦点,对婚前购买的房产也不能简单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本文就婚前购买房屋的几种情形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这一问题已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日益突出。正确认定该财产的性质,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区别两者基本特性不同。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其内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该制度表明,取得时间(是否婚后)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性方面。当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强调对…  相似文献   

4.
张凡 《法制与社会》2013,(30):234-235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务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认定为个人财产。是与物权法的理念相一致的。但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应不同于物权法上的财产关系。本文认为通过对孳息的理解分析,应当区分孳息类型,充分考虑协力原则和配偶方的贡献原则,公平认定孳息的归属。  相似文献   

5.
许莉 《法学》2010,(12)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①但没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及增值的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存款的利息、个人房屋的租金及果树、家禽家畜的产出等孳息物,究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  相似文献   

6.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一直是婚姻财产关系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出现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些用语之间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影响司法实践判定和操作.本文在梳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具体内容形态,指出其区分的逻辑矛盾和立法旨趣抵牾而主张予以抛弃此类区分之后,提出以“家务劳动价值理论”和“夫妻协力原则”作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标准,同时借鉴美国规则中的凡营原则和帕蕾拉原则,借此设计一套婚后所生各项利益的权利归属方案.  相似文献   

7.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历来较有争议。本文首先将这些利益划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个种类;然后对国内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确定其归属的一般规则和补充规则:一般规则是如果婚后利益的产生体现对方协力则作为共同财产,否则仍为个人财产;补充规则是如果一方仅以婚前财产所生利益为唯一收入来源,则将其中一部分视为共同财产;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条文设计方案。  相似文献   

8.
本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2年多来的实际情况,对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撤销、夫妻之间借款纠纷、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9.
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在很大程度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虽然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但由于部分条文本身存在缺陷和人们理解上的偏差,仍然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和学理上的争论.加之,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立足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我国法定财产制系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本文着重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厘清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概述、范围、认定、认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相似文献   

10.
林娜 《中国司法》2012,(5):70-72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疑难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1.
凌翥 《法制与社会》2012,(29):249-251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12.
武军 《中国司法》2012,(6):61-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于2011年7月4日颁布实施。该解释涉及的诸多条款,例如: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不动产的归属的认定以及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归属的认定等,  相似文献   

13.
浅议离婚案件中对房改所购住房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的房改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大多数人都购买了原承租的住房或新建的公有住房。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以房改所购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为标的的纠纷。如何处理好这些纠纷,是人民法院目前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就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房改房如何处理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一、产权取得的依据众所周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进行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的财产,自然应进行分割;如果属于夫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就归一方所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的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不仅不会对女方不利,相反对于女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其不是一种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而是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动产的分配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何谓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亟待法律加以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侵害共有人的生存权。  相似文献   

15.
<正>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其形式,有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等。当代各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最为普遍。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分别财产制,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婚姻终止时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制,即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16.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近征求全民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凸现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应遵循婚后所得推定共有的准则,其法理依据是夫妻之间存在的协力关系。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之间就采用何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所订立的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与一般财产契约不同,其直接产生夫妻财产法上的效力,即以双方当事人选定的财产制度替代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无论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共同财产制都存有一定缺陷。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结构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可以弥补共同财产制之不足。  相似文献   

17.
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遗嘱是否有效?编辑同志:甲、乙婚后,立有约定说明他们所居住房屋是乙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现甲已死亡。甲临终前在公证处立有遗嘱说与乙的财产约定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居住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一方立遗嘱撤销夫妻财产约定是否...  相似文献   

18.
人民法院对离婚时财产处理的原则。基本是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可明确地以婚姻成立与否为界线。在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家庭主要是消费单位的时候,是能够基本适应地将夫妻间所有财产穷尽地进行划分。然后,在离婚时依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推行,我国的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少家庭也由单纯的消费单位变为生产消费单位。夫妻间财产的内容、性质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如简单运用婚姻成立与否的界线来对夫妻间财产进行划分,有一部分财产就很难明确地区分出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定时期内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交叉溶  相似文献   

19.
正本文案例启示:判断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管理一方婚前财产的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劳动,只要有一方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体现了夫妻间的协力作用,该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反之,则为婚前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案例一]徐某2008年养殖10只母猪,2009年与魏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养殖。2012年前母猪所生小猪均已出卖,2013年两人因家务事经常吵架,双方决定离婚。徐某认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卖小猪的利润以及母猪2013年所生小猪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相似文献   

20.
《法庭内外》2011,(11):2-F0002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解释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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