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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3):356-3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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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3)
正(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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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工商所二楼宽敞的窗口,记者清晰地看到下面市场摊点上一个接一个叫卖野生动物的火爆场景,而这里的工商管理人员却信誓旦旦地说看不见有卖野生动物的,“一个都没有”。这是央视《焦点访谈》播出的某地一个真实镜头,看了叫人瞠目又气愤。国人有个成语,叫“熟视无睹”,也许这里的工商管理人员真是看惯了那些叫卖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便像久入鲍鱼之肆不闻其臭,两眼一抹黑看不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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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不少地区在修建水族馆,举办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展览和表演,还有不少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科学研究活动。开展这些活动,对于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增进公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捕捉、收购、运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并在不具备饲养和技术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展览、表演和驯养繁殖活动,致使许多珍稀濒危物种得不到妥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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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违法不一定是犯罪,犯罪必然是违法”?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可以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属于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要具体理解“违法不一定是犯罪,犯罪必然是违法”这个问题,必须搞清:什么叫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及其联系是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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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2)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以来,各地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一两年由于放松了领导和管理,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物,破坏其栖息环境的情况又不断发生。在一些地区,商业、外贸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大量收购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些饭店、宾馆以经营珍稀野生动物产品和"野味"招揽顾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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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1993,(9)
被列入中国1988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珍稀动物共有258种,其中受国家一级保护的有近一百种,这些“国宝”的身世不乏极富情趣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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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课依法制裁违法犯罪《教学内容》栏目有两项变化。其一是将“违法行为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知识点修改为“违法行为包括违宪行为和刑事、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因为违宪行为内容在违法行为的范围之中。所谓违宪行为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违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其二是将“犯罪是指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知识点修改为“犯罪是指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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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先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这一国家规定是指明确此种行为可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刑罚后果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仅将发放高利贷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发放高利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要件。此外,如果将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导致其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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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第八课第一节在阐明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哪些处罚这一问题时,谈到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违反校规、厂纪的行为也要给予行政处分。在这里,有的同志提出,既然对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制裁,那么对违反厂纪、校规的人给予行政处分,不就等于说违反厂纪、校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提出这个问题的同志主要是对课本内容没有作全面的理解。那么如何理解? 首先,应该正确理解第一节开头一句:“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制裁。”对这句话能否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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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崇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 安徽省来京人员谢发姐(女,33岁)及其丈夫王玉来(在逃)1999年7月来京从事卖蛇生意。自2000年以来,二人先后从陕西、广西、南京等地收购大■(又名娃姓鱼)、巨蜥(又名五爪金龙)、穿山甲、大壁虎、蟒、猫头鹰等国家一级、二级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向餐馆进行贩卖,从中牟利。谢发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住处起获了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巨蜥12只、蟒6只,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穿山甲6只、猫头鹰4只、大壁虎10只、黑熊熊掌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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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23)
<正>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有效保护、持续利用和科学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野生动物资源动态变化情况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状,对《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