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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是计划生育认真的执行者,然而对于堕胎却显现出淡漠,致使堕胎呈现出无序甚至混乱的状况,由于中国的大多数堕胎是建立在“重男轻女”的文化背景之上,使得中国男女比例失调达到甚至超过警戒线.本文试着对中美堕胎问题的促使立法因素、法律规制以及民众对立法反映进行比较,并提出中国对堕胎问题如何规制的构想,既保护妇女的堕胎权利,又能保护胎儿作为生命应该享有的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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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体系中的堕胎规制——生命权与自我决定权、国家利益的宪法考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堕胎的规制模式大致可分为国家放任模式、国家许可模式和有限制的国家放任模式。这些模式的背后都有着自身的一些独特考量,模式的选取与其社会传统、对胎儿是否为人、宪法权利是否具有积极性、国家是否负有某种保护义务等诸多因素的认知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放任孕妇堕胎。然而,宪法却要求国家履行其对生命的保护义务。鉴于法律应该在社会现实和价值诉求之间寻求合理的互动和对话,我国应该在保护胎儿的生命、孕妇的自我决定权以及国家利益之间进行更为适当的权衡,对我国所施行的堕胎规制模式做出适当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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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那么对于没有出生但是已经有了准人格身份的胎儿来说,是否有和一出生的人有同样的人身权利,还是另有特殊的人格权利?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胎儿期间遭受损害进行赔偿的纠纷,找不到保护胎儿或其母体所适用的法律。我国目前的立法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性和妥当性的规定还有待于完善,并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本文主要阐述各国采用的立法例中对胎儿的保护性规定,我国法律对于胎儿权利保护的欠缺不足,实践中一些具体案例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对此问题解决途径和方法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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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胎儿享有继承权,胎儿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胎儿相对于父母,是将要成立的被抚养人与抚养人的法定抚养关系。若胎儿的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且胎儿的母亲与死亡的父亲仅依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未取得结婚证,那么胎儿能否纳入死亡者的被抚养人之范围,进而向侵权人主张抚养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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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些州基于保护胎儿利益而制定限制妇女堕胎的法律,导致宪法权威受到挑战,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得不到保障。本文通过对罗伊诉韦德案和凯西案的评析,表明美国争议颇大的堕胎问题,实质上反映了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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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妇女堕胎权是宪法上保护的权利,但各州政府有权对此进行规范、限制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禁止。中国法上妇女享有充分的堕胎权,仅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但在计划生育国策下,有时人工流产成为义务,妇女的生殖健康也被漠视甚至受到侵害。以妇女为中心,保障妇女的堕胎自主决定权与生殖健康是女性主义对人工流产的法律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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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与价值选择中的堕胎规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堕胎规制是为了调控失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而针对计划内中期怀孕堕胎采取的强行禁止措施。由于忽略了堕胎规制中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堕胎自由权与胎儿潜在生命权的价值选择,这些规制堕胎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矛盾和冲突。从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堕胎规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尊重基本人权;堕胎规制的权限设定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通过制定统一的晚期堕胎禁止法,协调堕胎规制与计划生育人口控制的关系;采取多样化手段规制堕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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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对妇女是否享有堕胎权作明确规定(这里仅指大陆法律,港澳台法律除外)。但这并不就是说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就没有与堕胎有关的规定。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妇女堕胎权保护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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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本质上是意志之存在形式.欠缺行为能力人以监护人意志为意志.拟制主体以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意志为意志.法律定分止争之适用范围限于法律主体,本质上限于意志.所谓人格、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均以意志为其充要条件和唯一根据.权利能力存续期间即意志存续期间,就现代人而言,只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之利益即归属之财产,归属者即法律主体.如胎儿有自己的利益,即为主体,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将无法区分归属胎儿的行为后果与归属其母亲的行为后果,丧失定分止争功能,监护制度不适用于胎儿.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预留份额,是使胎儿活产后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资格.保护胎儿在法理上是保护胎儿出生后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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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既属于社会意义上的人,也属于法律上的人,具有生命与生命权。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将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解释为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人"有合理的依据。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化的事由而合法剥夺胎儿的生命权,否则堕胎行为完全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强制引产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罪,能够真正保护胎儿与妇女的权益,该解释结论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以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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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胎儿权利的保护还相当薄弱,可是侵害胎儿权利的案件却屡见不鲜。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应采取概括式的保护主义的立法模式,从胎儿的健康权、身份权、继承权、生命权等四个方面来全面保护胎儿的权利,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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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对民事诉讼法的认识问题民事诉讼法只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律呢?抑或既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律,又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这似乎已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但从对许多问题表现出的分歧看,它却仍是一个没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要不要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内容;在诸多的程序制度中,是否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整个法律制度中,有无必要研究审判程序制度与诉讼程序制度的结合与协调问题.上述问题不解决,民事诉讼法即使具有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可行性,也必然会缺乏诉讼机制构成的合理性,这就难于避免某些程序制度的不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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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地位问题是自罗马法以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必须以权利之概念分析作为基础。坚持“活着出生规则”为前提,采取概括保护与个别保护相结合的立法策略,应该作为我国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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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论或者动物主体论是一个受人们关注的话题。保护动物是否意味着要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动物权利论或动物主体论在理论和实践中是否站得住脚?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动物权利论和动物主体论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但是也不能忽视对动物的法律保护,应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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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由此,出生前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就成为法律的一大盲区。事实上,我国法院曾经遇到过胎儿在母体内遭受损害,从而在出生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但是法律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相似的案例却判决完全不同的状况,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这对于保护胎儿的利益非常不利。本文试通过讨论目前我国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论述如何完善我国胎儿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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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地位问题是自罗马法以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必须以权利之概念分析作为基础。坚持“活着出生规则”为前提,采取概括保护与个别保护相结合的立法策略,应该作为我国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