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一共有四类,其中最后一类是胁从犯。所谓胁从犯,就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人。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胁从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错误,要么将其他共同犯罪人认定为胁从犯,从而放纵了犯罪分子;要么将无罪的人认定为胁从犯,因而导致刑及无辜。为此,有必要对胁从犯的认定问题加以认真研究。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可以分为被胁迫参加犯罪与被诱骗参加犯罪两种情况。现分别对这两种胁从犯的认定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25条规定:“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犯罪人。同其他共同犯罪一样,在主、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构成共同犯罪的基本要素。胁从犯本身具有犯罪性,这是它的根本点,同时它自身也有其特殊性。胁从犯必须是被他人威逼、强迫,实出无奈,又明知犯罪而故意实施之。故他们在犯罪的主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这也是胁从犯主观恶性显轻于其他犯罪人的一大特点。  相似文献   

4.
在共犯的分类中,我国刑法有胁从犯的规定,这是我们党的“胁从不问”政策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和转化。运用我国的刑法理论,正确认定胁从犯,具有现实意义。因此,现就胁从犯有争议的几个法理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一、胁从犯是否共犯? 胁从犯是共犯的一种分类,本已有定论,但也有人对此有异议,提出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规定是“参加犯罪”而不是“参加共同犯  相似文献   

5.
论胁从犯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胁从犯不是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我国刑法中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其中 ,前三类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的 ,并且这种作用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呈递减趋势。也就是说 ,胁从犯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 ,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 ,这是理论界对于胁从犯的共识。然而 ,认真思考胁从犯的概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 ,笔者以为下述两个问题值得重新审视 :1 .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人 ,而被胁迫参与犯罪这一事实是否充分说明了胁…  相似文献   

6.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理论按作用标准划分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种法定的独立共犯人。然而 ,如果通过逻辑学和共同犯罪原理对胁从犯的立法定义进行剖析 ,便会发现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指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并非法定的独立共犯人。首先 ,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从正面为胁从犯概念正名 ,胁从犯的生成只是刑法理论的一相情愿。其次 ,主犯与从犯两个概念在逻辑关系上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 ,二者的外延之和已经完全涵盖了“犯罪”这一邻近属概念 ,胁从犯在作用分类法中没有自身的立足之地 ,只能渗透到主犯或从犯之中。最后 ,胁从犯的“被动性”决定了主观故意的间接性 ,司法部门仅凭借主观因素界定被胁迫犯 ,必然导致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作了规定。据此,法学界不少同志认为,我国刑法对共犯人采取了四分法,即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相似文献   

8.
郑厚勇 《河北法学》2005,23(4):140-143
以刑法第28条作为胁从犯的存在依据,实属牵强附会,刑法第28条是关于主犯和从犯的补充规定;按作用分类法的理论,胁从犯是不存在的,刑法中只有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规定,一些论者关于胁从犯的"较小作用"、"作用小于从犯"、"作用最小"的观点没有刑法依据.以毛泽东同志关于"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论述作为胁从犯的政策依据,也值得推敲,毛泽东选集中的"胁从"之说在当时主要是指听从"首恶"指挥跟从"首恶"国民党官兵,是今天刑法中"从犯"的立法依据,而不是胁从犯的政策渊源.  相似文献   

9.
胁从犯探析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类型。胁从犯作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似已成为定论。然而,将胁从犯作为独立共同犯罪人,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许多矛盾之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难以适用的困难。如不解决这一问题,势必影响共同犯罪人分类体系的统一性和准确地定罪量刑。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正确的分类,帮助我们认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等,以便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地定罪和量刑。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关于共犯人分类刑事立法的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古今中外,对共犯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分类的标准上看,不外乎两种分类:一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加上一个组织犯。笔者称之为分工分类法。二是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加上一个胁从犯。笔者称之为作用分工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对教唆犯,则依其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归入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教唆犯不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相并列的一类共犯人。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对构成犯罪,可以或应当免诉的情况规定了十个法定条款。其中适用于盗窃罪的共有八个条款。即:1、在境外犯罪的(第7条);2、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第16条),3、预备犯(第19条);4、中止犯(第21条);5、从犯(第24条),6、胁从犯、被诱骗犯(第25条),7、自首犯(第63条);8、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第32条)。由于对上述条款的理解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一些免诉不当的情况,导致打击不力。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6,(6)
对于共同盗窃犯罪人究竟是按各人的分赃所得额,还是按参与盗窃总额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有争论的,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探讨。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按刑法总则有关规定,即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  相似文献   

13.
李欣 《北方法学》2014,(3):48-55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特有的规定。胁从犯的存在有违背责任原则之虞,并且不利于"统一法秩序"的构建。基于心理动因、刑罚目的、谦抑精神、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反思,当法律无法强求受胁迫者拒绝实施犯罪行为,亦即受胁迫者欠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时,就不应追究受胁迫者的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的规定是不必要的,可以考虑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14.
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胁迫下所实施的形似犯罪但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是英美刑法合法辩护理由的一种。被迫行为有其存在的人性基础,对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理论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胁迫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是指行为人在受到他人死亡或者严重的身体伤害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胁迫作为一种公认的普通法辩护事由,有其科学合理之处。分析了英美刑法中胁迫的成立条件及其存在的理论根基,并分析了其对我国刑法中胁从犯规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一、罪数形态之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又具有本条第四项列举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使其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依刑法的规定也足以成立犯罪。这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呢?对此刑法理论解释  相似文献   

17.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集团性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受的刑罚也不同,因而将其划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胁从犯、教唆犯,这与一般犯罪集团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8.
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身或他人遭受生命危险或身体受到重伤害的胁迫下,不得已而实施的某种行为。英美刑法将其作为一种合法辩护理由是有其人性基础、功利基础和刑事政策依据的;对于完善我国刑法胁从犯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新增规定了三种情形,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新增三项中的强迫可以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该处的他人包括法人;而拍卖是指拍卖活动;网络竞拍不属于拍卖活动;强迫他人参与串通投标的,被强迫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胁从犯;强迫交易罪的既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其情节犯的属性来认定。  相似文献   

20.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新刑法典创制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为有利于打击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犯罪严重的现象,繁荣我国刑法理论,本文就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