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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力手段,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专业性文书,自然也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混乱现象,少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公然违法迁就证券发行人的非法要求,参与证券发行交易等的虚假陈述,甚至出谋划策。这种令人担忧的情况,若不能够及时解决,将制约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给经济建设带来…  相似文献   

2.
张旺 《政法学刊》2011,28(1):29-32
在网络交易的信息交流和传递中必然会产生很多风险,风险披露是网络交易参与各方规避风险负担的有效方式。网络经营者应承担的风险披露义务包括合同的附随义务和缔约前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商应承担将监测到的安全隐患风险及时告知消费者的风险披露义务,而认证机构应承担的风险披露义务是其特殊职业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3.
朱谦 《法学》2012,(7):3-11
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政府信息统一发布行为构成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这种制度约束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时效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却并不因此免除上市公司承担信息披露之责任。在证券法律中必须考虑到此种情形下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特殊性,将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时限界定为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后,在政府正式发布信息后立即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与政府进行信息沟通、申请证券暂停交易等技术性手段,实现与政府信息发布行为的有效衔接,从而减少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  相似文献   

4.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石,而虚假陈述则是发行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严重违反.为能有效地将虚假陈述拒于证券市场之外,除了由证券监管机关在各个环节层层把关,要求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外,更应引入虚假陈述担保制度,由虚假陈述担保人就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引入推定过错和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实现投资者追究信息披露担保人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5.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令)号]第40号令[公布日期]2007·1·30[类别]民商法·证券[施行日期]2007·1·30[同时废止法规]1993年《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相似文献   

6.
强制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强制公开是义务主体向不特定投资者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它要求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履行义务;强制公开义务主体是指依据证券法律规定,有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对此信息公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有价证券的发行人、特定情形下的投资者、公司并购中的收购人;强制公开的责任主体,是指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违反强制公开法律制度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内部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保荐人、出具专家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商、一定情形下的投资者.  相似文献   

7.
之所以设立保荐人制度是旨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发行人质量,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次变革,目的在于推动资本市场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真正尽到对发行人中请上市发行尽职推荐、持续督导、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发挥市场中介组织对发行人约束制约,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场稳定.保荐人制度对发行上市的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制,为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勾勒出了一个基本制度框架,并随着实践的加深,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不断地完善.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部分美国学者主张允许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在我国执法环境中,上述行为大概率将被认定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是否当然地引发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则有待商榷。本文对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法益识别理论进行了反思,主张根据以信义义务为基础的反欺诈理论对内幕交易中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加以甄别。司法机关应当对内幕交易案件进行独立判断,在发行人许可并对特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交易的行为及时予以披露的情形当中,即便在超额收益与行为人所具备信息优势地位间存在可被证明的因果关系,因不存在对发行人和股东的欺诈,仍应考虑非犯罪化处理的可能。借此希望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有效、稳定且克制的裁判路径,缓解当前由行政机关把握内幕交易"入罪"节奏的实践难题。  相似文献   

9.
信息披露义务是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特点,信息披露是证券法的核心,它贯穿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始终。信息披露义务不仅有着深厚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而且有着极为重要的法学理念,本文从公平、效率、秩序三个方面来论证该义务蕴涵的法学理念。  相似文献   

10.
金融机构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缔约和履约过程中均应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金融机构应当提供材料证明客户是否已经完全理解该笔衍生产品交易的条款、相关风险、该笔交易具有真实的交易目的或目标、以及对最差可能情况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等。对交易期限较长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提前终止的方式以及提前终止时的费用计算方法,是金融机构在缔约时必须披露的交易要素。若金融机构在缔约时未进行披露,将使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对合同提前终止未能有合理的预期,与客户因合同提前终止遭受的平盘损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即使客户自身的决定和市场风险是导致平盘损失的主要因素,金融机构仍应就其信息披露瑕疵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通过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课以勤勉尽责义务,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督导其推荐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持续规范运作,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乱象与罪然而,2010年5月26日,国信证券一则内部通报使券商投资银行保荐业务的公信力阴霾翳空。这则被披露的内部通报,在媒体的进一步调查下显  相似文献   

12.
《中国律师》2004,(7):99-99
1、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范围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办法对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都作了专门规定。办法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相似文献   

13.
陈洁 《法学》2018,(3):104-112
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绝大多数采协议收购方式,但现行协议收购的制度建构零散不成体系,也未能依据协议收购的内在机理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规制措施,从而给资本市场并购监管造成很大的困境。本文在比较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之差异的基础上,认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应兼顾确保程序便捷、防范证券违法行为的双重考量,从权益披露、防止内幕交易、防止操纵市场三个维度进行监管。需要厘清的核心疑难问题包括协议收购应当在何时披露,协议公告披露后能否修改或撤销,协议的报告与公告能否分开使用等。为了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应当统一《证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将持股数量与协议收购目的的披露相结合,同时对疏漏的规则进行补充完善以回应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4.
孙冬梅  张磊 《法制与社会》2013,(25):68-69,75
透过对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例的分析,应建立更加精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审查标准,建立更加规范化和职业化的交易所监管与服务体系,为金融衍生市场的交易提供规则体系和制度平台。  相似文献   

15.
钟浩 《法制与社会》2013,(21):87-88
本文评价了我国法学界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认为从经济学理论来看,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采纳了市场失灵说的充分披露学说,但是充分披露说强制要求发行人和管理者披露与证券相关的所有信息,这可能会提高法律制度的实施成本,并且降低信息生产者的积极性。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全篇进行了详细的披露制度必要性论证以及实施成本和信息披露边界分析,讨论了最优的信息披露制度供给模式。  相似文献   

16.
证券式众筹虽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融资方式,但仍具有集资性和公众性的双重特点,这表明证券式众筹可能面临擅自发行和欺诈发行证券的风险,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较之于传统公开发行,域外立法已创新证券式众筹监管理念,并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其监管重点已单纯从发行人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向兼顾投融资限额、投资权利维护转变以及强化中介机构在证券式众筹监管中的作用,此举或许可为我国证券式众筹合法化及其监管制度的确立提供有效借鉴。须创新证券式众筹的监管理念,并分别从发行人、中介机构资格与义务设定以及投资者权利的直接维护来确立证券式众筹监管的法律进路。  相似文献   

17.
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的法律风险和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大量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问题也逐渐暴露。当前,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集团诉讼风险、证券违法违规处罚风险、退市风险、做空风险和中介机构欺诈风险。因此,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应充分了解、熟悉和掌握美国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提高应对集团诉讼的能力。  相似文献   

18.
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 ,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一种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 ,由于其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其信息披露规则与证券发行披露及证券交易持续披露的要求截然不同。为了使目标公司的股东能够了解充分的信息以便做出理智的投资判断 ,本文对此从法律应然的角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沈著女士股票被盗卖一案,本人同意第三种意见,B市N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待司法机关侦破此案后,有向实施盗卖的行为人黎海、郭威追偿的权利,理由如下:一、股票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出现的新事物,我国的(证券交易法)还没有出台,目前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对投资者、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还不够详尽,对本案所诉的案情又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从我国以往的判例看,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均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赔偿责任。二、原告沈奇在A市S证券公司拥有嘉陵股票5000股,S证…  相似文献   

20.
缪因知 《中外法学》2023,(5):1324-1344
证券法的两大重要领域信息披露和反欺诈制度可以通过信息确定性的关键概念实现一体性,从而既可加强理论贯通,又可减少披露要求过多、执法范围过泛等实务误区。在理论层面,应正视证券信息的重大性由规模和概率的乘积决定。一项信息只有在发生概率达到一定程度即具有确定性后,才真正有意义。在实务层面,为避免信息过载或信息误导,积极披露义务人只应披露具备确定性的信息。虚假陈述和信息型操纵的本质均是对所披露信息之确定性的非法改变。对积极或消极披露义务人的追责基础均为其行为造成的信息确定性假象。内幕交易的本质是对未披露信息的确定性的非法利用。内幕信息包含了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且已经具有了启动披露准备的实质确定性,或符合法定的形式确定性条件,或至少具备定性的信息确定性。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算方式应避免倒果为因,将事后实现的确定性适用于事前,对公司控制人亦不应有所谓主观确定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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