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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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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建国 《中国公证》2009,(12):12-14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有的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相似文献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既影响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需要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我国允许农民将住房转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但是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及其住宅。这种政策可以概括为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面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城乡巨大变革,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及政策已经不合适宜。这种政策不仅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而且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  相似文献   

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本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大理民族自治地方为例,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以弥补现行不合理的单一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5.
阎建明 《中国公证》2011,(12):29-31
第四节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证据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批准与集体土地所有者通过签定协议的方式依法取得供自己建设住宅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6.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如何转让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课题。然而,在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下,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得并不明确;另一方面村民对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完全的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价值无法显现。因此,本文旨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7.
对于农村宅基地可否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国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对其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但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依法应属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可对其进行合法继承,由此就引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上问题,就城镇居民能否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继承权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条件,以及若可以继承又该以何种方式继承,并对城镇居民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熊祖琳 《法制与社会》2014,(15):223-225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但基于秩序、政策、经济等方面的目的价值,其流转受到了严格的限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效率、权利公平性等法的价值凸显,较为明显的价值冲突产生了。本文拟从城乡二元结构的消除、土地市场统一化的构建、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草案为了解决农村房屋流转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便流转的矛盾,开出了"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药方.这剂药方并不高明,可以设置土地租赁权,以解决农村宅基地大范围流转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稳定问题.  相似文献   

10.
揭明 《法制与社会》2014,(14):217+226
由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甚完善,农村房屋转让中出现了大量脱离法律、规避法律的现象,影响了农村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行使。新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也没有对农村房屋转让问题作出明文规定,给农村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留下了很大的争论空间。本文认为,在遵循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补交了土地使用收益金后,农村房屋转让合同不因法律禁止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而受影响,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农村私有房屋应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经过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加以限制,存在缺陷,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李旭 《时代法学》2007,5(2):89-93
在农村房屋买卖领域,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购买主体由以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扩大到外村村民甚至城镇居民。如何解决好这一变化引发的新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通过对相关立法、实践的思考,认为对于此种农村房屋买卖只能是宜疏不宜堵。但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受一定限制,法律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对农村房屋买卖加以引导,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产生,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建立。  相似文献   

13.
马智 《法制与社会》2013,(22):211-212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仅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内部之间有限流转。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小城镇不断崛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了很大的生存空间和肥沃的现实土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了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需要,城镇居民有了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需要,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还没有回应这种需求。  相似文献   

14.
冯运荣 《法制与社会》2012,(23):213-214
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不存在否定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渊源;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查遗产是否确定无误,继承人之人数、集体组织对该继承的实施所持的意见等问题.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对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附加使用期限、使用费等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在物权移转的意义上来说的,不同于引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买卖等合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实行房地一体主义。现行国家政策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对此类买卖合同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无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农村村民的具体条件,取决于如何解释《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现行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实行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16.
孙建伟 《法学》2023,(11):17-30
在“总有”制度下,宅基地资格权是一项独立权利,具有独立的权属内涵,具备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权益的不可流转性,在初次分配后对宅基地的占有产生的使用权可以生发出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具有流转性。城乡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宅基地权属发生重大改变,农村人口脱“户”需要将宅基地产权和其农户身份分离。在“新型总有”下,需要逐步分离产权和身份绝对的依附关系,通过使用权的适度放活,有效推进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利用。  相似文献   

17.
执行程序中判断农村房屋的权属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的,应以相关审批文件为准,不认可未登记的农村房屋的物权变动效力。在宅基地使用权限制转让的背景下,"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是目前影响农村房屋执行的主要原因,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日益松动的情况下,执行态势应有所改观。但农村房屋的生存保障性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仍是农村房屋执行的滞碍因素。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发展,农村村民私有住宅的买卖比较频繁。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忽略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流转,由此为日后判别《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埋下了隐患。农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表象上看买卖的只是农民私有住宅,然而由于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移,因此,如果一旦违反国家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规定,必将导致合同的无效。  相似文献   

19.
喻文莉 《河北法学》2011,29(8):130-137
各地地方性政策法规过度扩张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主体范围,呈现出主体泛化的特征。以成员权为逻辑起点界定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主体是防止主体泛化导致宅基地过度扩张和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诉求。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无偿配置方式不仅是对效率原则的违背,也是对可持续发展公平观的歧向与悖离。实行宅基地有偿配置是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以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程序即行政许可为必要,即以公权力的介入为必要。行政机关在审批宅基地使用权之时,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相关规定。在宅基地使用权审批过程中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无疑是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诉求。  相似文献   

20.
随着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导致大量的宅基地闲置,但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的流转,宅基地无法正常流通,农村融资困难使得农村经济无法进一步发展。文章分析探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合理性及其现实困境,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相关法律制度。有效合理利用我国农村的宅基地,优化农村宅基地资源配置,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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