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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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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马建兴 《河北法学》2001,19(3):22-26
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的主要交易模式 ,它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电子商务的兴起使现行法律制度面临新的挑战。电子商务问题及其立法对策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对电子商务的概念、立法状况、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与传统交易不同的商务模式.发达国家从发展战略的高度建立电子商务立法规则.在我国,《电子签名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政策性的电子商务发展框架尚未出台,这使得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而传统的法律体系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建立较为科学完备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借鉴先进立法理念、结合国情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电子商务立法的问题与思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我国立法将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之后 ,引发了在电子签名、电子证据、电子认证等方面一系列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在我国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中 ,政府在商务活动中的行为及网络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络安全及保障包括电子交易、电子结算及个人隐私的安全等问题都应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4.
进入了先进的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电子商务在世界迅速发展,成为跨国贸易的主要选择,电子签名开始逐渐替代传统合同中的手写签名.传统交易大多以书面交易方式制定,但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传递电子化、虚拟化.所以传统的交易相关法律在新的技术条件下是难以适用的.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除在技术层面应不断完善外,法律方面的健全也尤为必要.而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世界多国都已构建了较完整的电子签名立法体系,且冠以电子签名法之名.中国政府也十分重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并且于200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本文主要通过介绍目前国际上电子签名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趋势,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就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立法的原则和我国对国际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5.
黄建初 《中国法律》2004,(6):18-19,80-83
一、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背景 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曰益广泛的应用。  相似文献   

6.
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评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欧盟电子商务立法的框架是由一体化立法、成员国立法、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共同构建而成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其内容涉及网络服务、电子签名、消费者保护、司法管辖、电子货币、税收以及著作权保护等方面。从欧盟电子商务立法实践可归纳出三方面特点 ,即 (1 )就立法意图而言 ,重点在于创建欧洲电子商务统一市场 ;(2 )就欧盟法与成员国立法关系而言 ,强调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3)就立法的重点而言 ,兼顾内部立法、国际条约和行业自律的制定。  相似文献   

7.
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中不可缺少的鉴别交易者身份的手段 ,实现电子签名有多种技术。电子签名的立法可划分技术特定、技术中立及折衷型三种模式。技术特定模式将数字签名作为法定技术 ;技术中立模式则不规定将特定技术作为法定技术而仅规定广义的电子签名概念 ;折衷型属两者的结合。  相似文献   

8.
论日本<电子签名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于2000年5月31日通过了《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及认证相关法律,并于2001年4月1日起付诸实施。该法涉及电子签名的立法原则、宗旨、电子签名的种类与效力、认证机关的职能及其认定条件、承认外国认证机关颁发之电子证明书的效力问题,指定调查机构的标准,以及对电子签名犯罪的惩罚等,旨在规范日本电子商务活动并提供法律依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于今年4月1日实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同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也将为公证介入电子商务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本文就电子公证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电子签名需要电子公证保驾护航电子签名是一种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确保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或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是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的个人身份。电子签名并不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象化,电子签名是一种验证方式。在电子签名中起核心作用的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即第三方的认证机构(CA)。要获得…  相似文献   

10.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述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的问题已经受到普遍关注,一些国家特别是电子商务较发达国家相继颁布了相应的法规。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也是其中较早制定的一部,它主要解决了电子商务中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承认与认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电子合同,计算机数据的保密与使用等方面的问题。目前.加紧制定电子商务法在我国已被提上议程,在制定具体制度时可借鉴和吸收各国现有的立法成果包括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  相似文献   

11.
美国全球和国家贸易中的电子签合法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韦燕 《经济与法》2001,(3):40-41
2000年10月1日,美国《在全球和国家贸易中的电子签名法案》(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案》)生效。该项立法作为美国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重要举措,为电子签名和电子记录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制定了重要的程序和规则。根据该法案规定,在该法案确定的标准得到遵守的前提下,即可赋于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记录以法律上的确定性。法案包含以下重要内容:(1)范围;(2)应用;(3)消费者同意要求;  相似文献   

12.
中国电子签字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电子签字单行法律或有关法规、政策,我国则仍在有关立法中回避了电子签字的问题,学术界也未曾对电子签字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或探讨。在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字示范法》即将出台之际,本文作者联系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及立法现状,对电子签名提出了单项立法的建议,并对其中涉及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  相似文献   

13.
一、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及有关问题 1.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在世界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电子商务立法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一个法律示范文本《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主要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以及发出和受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的确认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正电子网络正以光的速度飞速发展,为了保障电子交易安全,在愈来愈多的新型网络电子商务漏洞出现之前,公证介入电子签名、认证是刻不容缓的,这是为了给电子交易保驾护航,也是公证行业本身积极参与到中国经济发展大潮中,为行业向更新更广阔的方向推进所需要的。一、电子签名的基本涵义及认证在现代社会中,电子网络已经成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各种数据表明,互联网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极不安全,现在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网络黑客、病毒的攻击、侵袭。同时,由于科技的进步和工作节奏的加快,越  相似文献   

15.
电子交易中往往会产生一些错误,这类错误与自动电文系统密切相关,主要包括两类:人为错误和信息系统产生的差错。对于电子通信中的人为错误问题,我国应参照美国、欧盟等立法,尤其是借鉴UECIC的规定,做出专门规定,自然人在与自动电文系统交易的过程中,允许发生错误的当事人在自动电文系统未向其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时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的部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电子商务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没有就信息系统本身出错的后果做出规定,宜由国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提供不同的答案。  相似文献   

16.
为适应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一种基于计算机和网络互联技术的证明方式--电子认证正在悄然兴起,它通过对网络世界中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在线认证和证明服务,确认交易各方的身份和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在维护网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草案中明确了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认证程序作出了规定.那么什么是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与公证的关系又是怎样的?  相似文献   

17.
刘颖 《中国法学》2004,(1):161-172
电子资金划拨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作为世界上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完善的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创设了“支付命令”和“安全程序”等全新的概念与规则。支付命令不仅是4A编所界定的支付指令,而且对确定4A编的调整范围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各当事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安全程序是支付命令的认证手段,其相关规则将欺诈损失在各当事方间进行了分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如下启示:“功能等同”方法不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唯一思路,我国立法应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经验,考虑创立具有全新概念、全新规则专门调整电子商务特定关系的法律;我国电子商务法应是一个法群,而不是一部法典;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就电子化权利的转让问题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业的经营者都在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电子商务。由于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体,具有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的特点,所以现有的调整商贸活动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活动的形式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围绕电子商务进行的立法活动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一种浪潮。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等发达国家,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国家以及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加入了这一浪潮。截止2000年8月,全球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或者正在制订实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1999年11月的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2000年5月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相似文献   

19.
截至2008年11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2.9亿,网民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与整个网络产业的发展相伴的是,在线网络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也迅速增加。由于交易网络是处于一个网络电子虚拟空间中,这一特有属性便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交易双方缺乏诚信、网上诈骗、欺客、以次充好、交易安全等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交易当事人的权益缺乏足够保障。因此依法治网,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法制轨道是治理在线网络交易秩序的重要基础,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成为必需。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现状及其局限性,从而提出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9,(2):54-63
中国、美国和欧盟在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上初步呈现出自身的特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中国通过分散式的立法对它在电子商务、新闻内容推荐以及智能投顾等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回应,算法公开透明是贯穿于这些层级各异的立法的共同要求。美国则是通过司法判例对算法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在搜索引擎算法的案例中,它被看成言论,刑事辅助审判系统中的算法则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与中国、美国的个别化进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盟通过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严格保护,形成了对人工智能的源头规制模式。在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的背景下,这三种模式体现了在数据权利保护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平衡问题上的不同侧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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