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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传自奴隶制国家时期,中国就有了法律。夏朝制有《禹刑》,商朝制有《汤刑》,周朝制有《九刑》。在西周的时候已经制定有成文的法律。但是,这毕竟是奴隶社会背景下的成文法。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为少数奴隶主贵族秘藏和独占,法律从制定、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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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与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五大法系是曾经影响世界不同地区和国家法律发展史的主要法系。 就某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说,法系的形成都大大晚于法律的产生,但由于民族、社会以及地理等方面的原因,法系的某些特点,往往在这些国家最初的法律中就已经显现了。这就使我们对法系的研究,不得不通过对法律的具体分析来进行。就中华法系来说,只有具体研究中国历史上各朝代的法律制度,才能准确把握其特点。 目前,在史学界和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和法律形成于夏代。关于夏代的法律,史籍中只有一些零星记载,如:《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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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字子长,夏阳今陕西韩城南人,西汉景帝、武帝时人,约生于公元前145年,卒于公元前86年。历任郎中、太史令、中书令等职。勤学好问,善于著述。他在充分掌握国家文献和民间资料的基础上,写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史———史学巨著《史记》。《史记》虽是一部历史著作,但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对司马迁德教与政刑的思想的分析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一司马迁认为,在治国理民当中,礼乐仁义等德教与法令刑罚等政刑相比,不能不占首要地位。他说,孔子曾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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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官出入人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国刑诉史上发端于何时?长期以来,人们对此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惟其著之于法典而可考者,则推唐律.”(林咏荣:《中国法制史》第209页)显然是说它最早产生于唐朝.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始于西周,引《尚书·吕刑》的规定作为例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第240页)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法官出入人罪的责任制度,首创于夏朝.(《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3期,第58页)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早在公元前廿一世纪,当我国古代社会从氏族公社制度过渡到奴隶制,即国家、法律刚刚产生的时候,就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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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2100年,中亚游牧部落民族希伯来人(犹太人的祖先)的先祖亚伯拉罕(Abraham)就已经开始了与古巴比伦人的交往活动.公元前11世纪,由部落民众大会选出的扫罗(Saul)成为希伯来人的第一个国王.公元前1013-973年,犹太部落的首领大卫(David)建立了统一的希伯来国家.大卫的儿子所罗门(Solomon)在位期间(前973-93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国家组织.在此过程中,希伯来统治阶级不仅需要国家机器,也同样需要法律规范调整其内部关系,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希伯来法与希伯来国家一起产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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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维森《冲突法的起源》评介孙劲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传统的观点认为,各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交往,虽然在古代就有了,却没有冲突法去调整它,冲突法的习惯法规范及其学说的产生,是在13、14世纪的时候,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创立了"法则区别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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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较早地明确规定了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本文就这个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 我国古代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首创于夏周,早在《吕刑》里已有了明文规定。公元前廿一世纪,当我国古代社会从氏族公社制度过渡到奴隶制,即国家、法律刚刚产生的时候,夏《政典》就要求司法官吏和其他官吏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命令和制度,宣布:“先时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尚书·胤正》)夏朝还规定一条著名的刑事政策原则:“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就是说,宁肯不依常规办事,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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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 30年代以来 ,法律史学者在总结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特点时 ,提出了“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的观点 ,影响了半个世纪。从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与结构来说 ,刑事、民事与行政等法律规范被混编于国家的同一基本法典里 ,不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编纂为各自独立的法典 ,因而诸法律规范是合为一体的———在国家基本律典这一载体中 ,民事、刑事法律规范的确是不分的。而且 ,中国传统法律中刑事法律的发达和刑事调整手段的泛化 ,无疑挤压了民事法律的生存空间 ,更加深了“民刑不分”的印象。但是 ,由此而得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 ,没有民法”的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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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就是以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科学.将比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从方法论上加以探讨,乃是自十九世纪后半期开始在西方各国兴起的.虽然比较法是近代的词汇,但它仍有其自身的渊源.如公元前四世纪亚里士多德为了设计一部典范的法律,曾对希腊城邦的宪法进行过比较.尽管过去在法学研究上偶然使用比较的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比较法学长期没有被承认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分科.直到十九世纪以后,它才逐步受西方法学家重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于1900年在巴黎举行了第一届比较法国际代表大会.此后,随着一些新兴国家的崛起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出现,比较法学的研究日趋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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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是指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其基本原则集中在《摩西十诫》(Ten Commandments)之中。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2100年,中亚游牧部落民族希伯来人(犹太人的祖先)的先祖亚伯拉罕(Abraham)就已经开始了与古巴比伦人的交往活动。公元前11世纪,由部落民众大会选出的扫罗(Saul)成为希伯来人的第一个国王。公元前1013-973年,犹太部落的首领大卫(David)建立了统一的希伯来国家。大卫的儿子所罗门(Solomon)在位期间(前973-93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国家组织。在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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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礼就是指一系列的外在礼仪规范.礼仪内在地包含了礼义和礼具,礼义和礼具正是通过礼仪才发挥了其沟通神人、规范行为、彰显尊卑亲疏男女长幼秩序的功能.礼与官制、法律等可能曾经有过共同的起源,在后世也存在某些相互的影响,但这都不能成为礼包含官制、法律等的证据.礼并不是中国古代的根本法,它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甚至不完全具备法律的特征.如果以其包含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由,遂认定其为根本法,则无异于将所有法律都上升为根本法,因为它们也都是以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为基础,并且体现和服务于这种价值观的.在成文法时代,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如果违反了,可能会招致刑法的制裁,也可能不会,甚至有时行为合乎礼的要求,也会招致制裁,其判断的标准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同时违反了律、令、格、式等法律规范,如果违反了,就会出礼入刑,或合礼入刑,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则即使出礼,也常常不会入刑.在一个礼、法等规范形式已有明确分化的成文法时代,用描述传说中的西周社会的出礼入刑来概括后世的礼法关系,并不完全符合礼和法的历史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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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针对我国春秋以前即使有法也无典和法不成文、不公开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刑法制度的一大特点的说法,通过对《尚书·吕刑》的反思。认为《吕刑》是我国现存最古的一部刑典,不仅成文,而且是公布了的;同时肯定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和周之《九刑》都是我国早期刑典,《吕刑》的存在只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反证,由此可见我国成文法制源远流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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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什么行为是犯罪,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据有关文献记载,罪刑法定思想早在古罗马就已萌芽.一般认为,罪刑法定思想的早期法律渊源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国《大宪章》.后来美国联邦宪法中也有所规定.但是罪刑法定最终成为一项法律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驱者积极倡导的结果,其目的是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保障个人自由.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二款,对此也作了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至此,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学者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定罪判刑只能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习惯法;(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3)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不定期刑;(4)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但是,人类社会进入到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刑法理论也在不断发展,特别是新派教育刑论与旧派报应刑论两派刑法理论的论战,对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各国刑法也在不断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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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职罪在中外刑法史上最富延续性,人类对它的认识可以上溯数千年之久。史家有称:“刑自兵始,兵刑同制。”此种说法,揭示了刑罚与军法之紧密的历史联系。从法制史上可以看出,我国是最早制定出比较完备的军事刑法的国家之一。公元前九世纪,西周时期,我国就已经拥有独立的、完整的军事刑法。《周礼·秋官》中记载,周朝适用的刑法,计有三典五刑。五刑中的军刑,为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