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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1):3-5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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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黄卫国,胡学相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就是我国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我国实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大大缩小了判处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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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8,(2)
刑事法官只有掌握并且运用规范论的立场来适用死刑,才能消弭我国目前在死刑适用上遇到的困境和产生的乱象。"罪行极其严重"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上都极其严重,要根据刑法分则中配置死刑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参照刑法分则中把死刑作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来配置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要从《刑法》第50条第1款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的规定中推导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条件,即,如果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确实不存在再次实施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的危险,对他就"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犯下某一应当判处死刑的极其严重的罪行之后,又犯下另一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的,对他就"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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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是为了有效地打击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法在执行死刑的方式上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执行方式,以进一步控制和缩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体现了我国刑法人道主义精神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但如何在实践中界定和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下简称死刑与死缓)的界限,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中也作法各异。本文拟侧重从实践的角度谈一下死刑与死缓的适用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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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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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但对死刑执行进行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内部职能部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均没有明确,这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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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控制死刑适用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有效可行途径。在死罪个案中罪行达到何等严重程度方可判处死刑,完整理解刑法第四十八条至关重要。"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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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刑法修正案(八)》除了对死缓罪犯的减刑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之外,对死刑的判决条件并未作出变更。对此,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判决,根本没有选择权,即除了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外,审判机关别无其他刑罚可以选择。主要理由如下:一、对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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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相对于修订前的《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的规定,增加了罚金刑,这对于有力打击盗窃这种常见犯罪活动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使那些贪利性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为了规范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又明确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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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该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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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5日《新京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死囚刑前检举换来缓刑"的报道。报道称,湖南长沙一名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一起恶性杀人案件的重要线索,使一件历时数年未查清的人命案成功侦破。因检举立功,对这一犯罪分子,法院作出了由死刑改为死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根据这则新闻的标题和内容,可以发现记者很可能弄混了缓刑和死缓的概念。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缓刑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就意味着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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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视角下“赛家鑫”案再审问题之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赛家鑫案二审改判死缓,并不是法官个人废除死刑的理念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刑事政策依据。拿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比较以支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主义思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法治精神。赛家鑫案再审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该案再审程序的启动缺乏法律依据;企图加重再审中被告人刑罚的做法不仅仅在理念上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在法律上也违反了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之规定;死刑案再审程序,明显带有重刑主义的色彩,实际上异化为单向追求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赛家鑫案启动再审程序具有极坏的破坏法治的示范效应:过去的或者未来的死缓终审判决将不断地被推上前台,要求启动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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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规定,惯窃或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项对刑法第152条补充和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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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1991,(2)
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大小,既反映了盗窃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又是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和量刑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因此,科学、准确地确定盗窃数额标准,对于有效地控制盗窃行为的打击面,更好地贯彻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数没有具体规定。198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就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线提出了规范性意见,确定200元至300元内为“数额较大”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400元为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