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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京 《中国公证》2008,(1):35-39
近几年诈骗委托公证书进行二手房交易.骗取售房款或房贷的事件屡有发生。虽然委托公证书本身并不直接产生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后果.但由于买卖不动产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出售者的身份是确定出售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资格前提。如果委托公证书因身份证明错误而撤销将直接影响买卖合同及不动产交易过户登记的有效性,即公证员对委托人身份的证明会辐射到不动产交易安全领域。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夫妻一方擅自转让不动产为例,确认共有人擅自转让共有财产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是因为其处分为有权处分,且符合法律的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公正之价值。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物权移转如果经过公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可向出让人追究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物权移转如果没有经过公示,受让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其善意,出让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若其恶意,出让人不用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3.
刘振勇 《特区法坛》2004,(3):19-20,24
所谓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以特定的不动产为债权设定担保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不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类型。是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所采取的普遍形式之一。但毕竟不动产抵押中涉及的抵押登记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现象比较突出,而正是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法律上的障碍,抵押权人无法享有债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诉讼中植入当事人行为选择,不仅能有效地构建促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诉讼构造,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因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法官道德困境,并能借助"条件优势范式"妥善处理司法能动性所要求的司法技术与权利立法之间的协同问题。同时,行为选择所依托的当事人"第二次机会"的架构,亦能很好地敦促诉讼制度自觉提供备位性程序保障,以减缓行为选择的责任机制对程序整体活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一、法国房产交易公证实务中公证人的专业应用及与我国现状的比较分析 法国房产交易过程中,作为交易当事人的售房方、购房方、银行均需要委托公证人,共同参与、操作房产交易事务,并南购房方公证人出具最终公证书。在房产交易公证过程中,公证人不仅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交易行为进行证明,而且充当了不动产专家的角色,从发布房产出售公告、参与房产的鉴定、撰写出售意向书、收集行政规章和市政建设信息、调查卖方经济状况及有无抵押情况、帮助提取交易款、计算税费等提供全过程服务。  相似文献   

6.
CISG公约规定了习惯做法的效力,但并没有明确其含义,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解读其他有关国际国内法律条款及相关的法律评释,可知习惯做法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先前的特定交易或特定种类交易所可能达成共识的行为。习惯做法的认定应该是在遵循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案情重点考虑行为次数与合理预期两个关键要素,以实现习惯做法规范的本意,避免习惯做法的滥用或误用,维护交易的效率和正义,保护善意的交易当事人。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是绝对排他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侵害,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也不例外。对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受让和使用行为,虽判令其停止侵权,但不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正确认识著作权重复转让、授权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彰显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著作权善意取得制度,以有效地解决权利变动中在先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8.
[裁判摘要]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是善意的且付出合理的价格,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三、受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9.
庄建庭 《中国公证》2009,(10):39-40
现场送达行为保全,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到达某个地点向特定的个人、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或物品的行为给予证明的行为。主要证明四项内容:送达人的送达行为:送达的地点、被送达的人;送达的内容;送达的结果。  相似文献   

10.
近期,我们接到一些读者来信,询问离婚案件中的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希望我们能给予解答。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公房使用、承租一直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尤其现在一些公房的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后,如何处理更是棘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  相似文献   

11.
吴光荣 《法律科学》2006,24(4):102-113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2.
编纂民法典有必要吸收已被证明是适当的司法解释,排除不尽合适的规则。法释[2016]5号把善意界定为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状态,将证明受让人非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真实的权利人;同时它暗含着受让人负有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义务,不查阅便签订买卖合同,在让与人非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情况下,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算不上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的善意。这值得肯定,编纂民法典应当采纳这种思想。法释[2016]5号不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而对受让人有无重大过失的判断采取统一的标准,则值得商榷,编纂民法典不宜采纳这种判断标准。在动产物权变动的场合,受让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断因素应多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场合。法释[2016]5号对价格合理与否的认定采取客观等值性原则,编纂民法典时对此应予吸纳。法释[2016]5号坚持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时不发生善意取得,这是混淆善意取得与物权保有两个阶段事情的表现,编纂民法典不宜采取这种观点。  相似文献   

13.
公证的效力渊源于公证人代表国家表达的意志。这种裁决性思维下产生的的公证效力观念,不仅支配着公证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它还影响着社会对公证的评价并进而加重了公证人的责任。由于这一假定。公证人对法律行为公证的主要任务不再是体验和记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提供咨询利益,而是利用自己有限的发现手段去发现那些只有借助国家强制力才足以发现的事实。这一观念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加重了公证人的责任:其一。在咨询利益方面.不仅要对特定的作为咨询利益购买人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还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其二.在证明利益方面。不仅要对借助公证证明才得以确切地认识事实的不特定社会公众承担责任.还要向早已对这些事实真相心知肚明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因为这一观念不仅赋予公证人对行为合法性的主观判断与真实性证明以相同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国涛 《法学论坛》2004,19(4):64-68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必须进行公示 ,以取得公信力 ,对抗第三人 ;公示权利的非完全正确性要求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以维护公示的公信力 ;公示的公信力的本质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是“恶意不取得”。在不动产交易中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15.
谈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盛勇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将不动产的标示(如不动产座落、、面积等详情)、权利种类以及权利取得、终止、变更(以下简称“得丧变更”)等情况记载于政府特定的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在...  相似文献   

16.
善意取得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 ,由于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 ,善意取得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近代以来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文章认为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权利不仅包括所有权 ,还可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 ;受让人取得物之占有不仅限于现实占有 ,而且可依指示交付而为间接占有 ,但不得依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7.
段守亮 《中国司法》2009,(4):104-106
一、德国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德国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物权变动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进行物权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即使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有效的债权合同,还须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而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起到表明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这种公示行为就通过登记来实现。  相似文献   

18.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对北京车牌权利与另一方当事人对车辆物权发生冲突时,应当考虑北京牌照属于行政行为调控与配置范畴、不能够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而车辆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物分属不同权利主体的物的归属原则,优先保障当事人对北京牌照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刑民交叉的案件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类疑难案件.它往往需要接受多重法律的规范评价。擅自出售登记于自己名下他人房产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明确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和占有状态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在合同对方当事人善意取得涉案房产的情形下,案件不宜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侵占罪的对象,在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名义登记人事实上已经占有该不动产,行为人对自己占有的不动产进行非法处分,虽不能构成盗窃罪,但可以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20.
公私法交织中的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和渗透,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有私法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具备行政行为的各项要素和效力内容,又有明确的"界定产权,便利交易"的私权效用。为切实体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私权保障功能,对有关公权力的行使应予以限制。登记机构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责任虽是行政责任,但又常常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相交织,导致赔偿请求人资格、因果关系、责任的划分、求偿程序等问题错综复杂。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均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分析错误登记行为与当事人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在混合侵权场合,司法求偿时不能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分别进行两种诉讼方式,并由登记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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