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商品房预售,俗称“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商品房预售在房产交易中的比重也日益增加。与现房销售相比,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房屋在预售合同订立时仅处于待建或正在兴建状态,至最后完工交付,尚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期间不确定因素较多,困而购房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加之商品房预售在我国尚无一套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而,实践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困开发商的恶意欺诈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境… 相似文献
2.
商品房预售合同 ,即“楼花”买卖合同 ,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 ,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 ,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的合同。由于商品房预售交易中 ,房屋在预售合同订立时仅处于待建或正在兴建状态 ,至最后完工交付 ,尚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 ,期间不确定因素较多 ,购房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 ,所以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均规定 ,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此可见 ,我国法律规… 相似文献
3.
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往往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之类的文书,井以其中的定金条款来约束购房者在指定或约定期限与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否则,开发商不予返还定金。这类文书在理论上称为“预约合同”,并可分为有约定定金和未约定定金两种。本文探讨的是有约定定金的预约合同,司法实践中称为“预约定金合同”或“立约定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赋预约合同中的“定金”予“定金罚则”的效力,首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确认了“立约定金”这一新的定金类型。 相似文献
4.
5.
试论楼花按揭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楼花按揭法律关系分析“楼花”一词意指正在开发建设尚未取得产权 ,但已具备一定条件的商品房。而楼花按揭则是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 ,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价金 ,而余款则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 ,并以预购房屋的有关权益向银行担保的购房方式。楼花按揭的具体操作过程是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订有按揭条款的房屋预售合同后 ,双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按揭条款由购房者充当按揭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益转让给银行 ,银行以此为条件提供贷款。待银行把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收回后 ,将按揭解除 ,购房… 相似文献
6.
7.
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购书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预售中的一种文书。由于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对双方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界定,由认购书及其中定金所引起的纠纷正日渐增多。纠纷的症结在于:认购书是购房人与开发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则其是否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认购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否意味着购房人必须于认购书所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合同,而不论正式合同的内容如何,否则开发商即可没收购房人数千元乃至数万元的定金?本文试结合实践,对该问题从理论上予以深入分析。一、认购书的性质辨析认购书(又名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 相似文献
8.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商品房预售,又称作‘’楼花”买卖,①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内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是一种期货转让行为,在资金、风险等几个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因其能及时融资并发挥房屋之效用而被房地产开发商乐于采用,同时由于购买方有较为自主的选择权(如楼层、朝向以及价格),也使更多的购房者愿意接受。但是另一方面,商品房预售活动有着极大的风险,它所隐含的纠纷隐患往往给购买方以损害。突出表现为购买方对其中许多相关… 相似文献
9.
10.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新事物,因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其订立于商品房建成之前,使之在合同性质上存在预约合同和本合同之争,为了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利,宜将其看作为本合同。当商品房出现实体瑕疵或权利瑕疵时,为了保障买受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标的,主张商品房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当不能履行时,再考虑其他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1.
正一、"五方验收"在房市交易中的争议商品房预售具有很强的技术和法律政策方面专业性,购房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常常受到开发商预售行为的侵害。最近,一些地方房地产市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五方验收"交房条件,成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纠纷的焦点。 相似文献
12.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新事物,因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其订立于商品房建成之前,使之在合同性质上存在预约合同和本合同之争,为了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权利,宜将其看作为本合同。当商品房出现实体瑕疵或权利瑕疵时,为了保障买受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标的,主张商品房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当不能履行时,再考虑其他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3.
陈泽荣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2):36-41
针对长期以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的各种问题,主要为避免开发商滥用格式合同,改变商品房买受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建设部于2002年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新的格式版本,推荐使用。但新版本仍然没有穷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笔者撰写本文,一方面指导商品房的买受人运用补充条款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希望为国家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行业协会日后再次修订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版本提供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4.
在期房买卖中,购房者大多通过银行按揭支付剩余房款,开发商则为其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商品房抵押登记前,一旦购房者断供,按揭贷款合同就会被银行要求解除,开发商就会承担提前清偿贷款的连带责任,这对开发商来说显得十分不公平。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通过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文结合一案例,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断供对开发商合同目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应该赋予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15.
16.
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17.
读者来信读者栏目:您好!我们是河北省保定市万和城B区底商部分业主。在2011年~2013年间我们购买了保定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的万和城B区底商。开发商为了利益,利用合同约定面积与房管局测绘部门测绘面积的巨大差异,欺诈我们10%~17%的房款。在预售房屋时,开发商以底商分摊系数为5%核定建筑面积、单价和总价与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收取全款并将数据备案。2013年11月23日,我们违背真实意愿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该《合同》第5条规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 相似文献
18.
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7,(12)
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出现,为发展商迅速占领市场,快速筹集资金,争取并吸引住一部分潜在的买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双方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界定,由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及其中定金所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探讨其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2003年,甲乙签订了房屋定金合同,约定甲以25万元购买乙的房屋一套,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一定金合同在随后的法院判决中被认为已具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将购房款付清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交房手续. 相似文献
20.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其违约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与一般买卖合同并无太大差别。但是由于商品房具有价值大、敏感度高等特点,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上采用格式合同的文本,出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就对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买方一般不得改变。所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在该类合同履行中,面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购房者若仅单纯地依靠违约后的救济手段,只会陷于更被动的地位。故要提高买方的主动性,对买方的合同权利予以充分的救济,则只有依靠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