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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2013年《盗窃罪解释》),该司法解释第3条第4款对扒窃给予了明确界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从此定义中可知,“扒窃”具有与其他盗窃方式不同的两大明显特征:一是“场所特征”,即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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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68-71
扒窃自入刑以来就面对不少的质疑,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难题。从扒窃行为所引发的复杂的法益侵害来看,扒窃入刑是有正当根据的。扒窃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从公共场所和紧密占有的财物两方面进行限制,以确保盗窃罪入罪标准的几种行为方式之间的统一,保障刑罚的谦抑性,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对扒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发的其他难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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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进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12-115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行为类型;盗窃罪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的机能,也不具有区分盗窃罪和盗用行为的机能;盗窃罪的"秘密性"要件应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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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44-48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独立的定罪行为,因此使得扒窃犯罪成为盗窃罪的特殊行为类型。扒窃型盗窃罪着手的认定需要在坚持实质客观说的基础上通过时间和空间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行为的实施对被害人财产法益具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是扒窃犯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为实施扒窃所进行的"试探行为",已经使得被害人的财物处于随时脱离占有的状态,对被害人的财产法益产生了紧迫的危险。但"试探行为"不能作广义的理解,只能是具有侵害财产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60-62
抢劫是指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抢夺是指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且有导致他人伤亡的可能性,盗窃是指以平和方式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三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凡是构成抢劫罪的行为必然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构成抢夺罪的行为也必然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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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从法律的层面将扒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成为一种独立存在的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尽管如此,扒窃案件仍然属于多发案件,各地公安部门都在加大反扒力度。反扒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首先要求反扒民警必须具有较强的识别扒窃嫌疑人的能力,能够把扒窃分子从熙熙攘攘的人流中识别出来。本文主要从扒窃分子的眼神、动作、行为举止、衣着持物、相貌特征以及语言等方面入手,分析了扒窃嫌疑人的特征,以为反扒民警能够快速准确地识别出扒窃分子并做到精准打击扒窃犯罪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8.
吴卫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74-77
《刑法修正案(八)》适时地将扒窃纳入刑法范围予以规制,但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存在激烈矛盾,加之无数额、无情节限制,因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尽管两高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公共场所与随身携带的限制,但处罚的范围仍然过大,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称,还是存在不足之处。以限制入罪为视角,通过厘清扒窃的行为性质,区分既遂与未遂,合理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圈定扒窃入罪的合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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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35-37
学界对普通侵占罪的行为特征向来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在辨析相关学说差异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中的普通侵占行为可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非因违法行为而持有(占有)他人财物。二是排斥、拒绝所有权人收回财物。三是无正当理由不归还他人的财物。与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犯罪不同,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中财产复归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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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2)
(2010年1月)1.群众反映北碚区环城面的车小偷猖狂。经查,北碚区十分重视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侵财问题,连续几年开展了对全区街面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活动的集中整治,收到良好成效。目前,北碚区将继续坚持开展打击扒窃等街面侵财犯罪工作,组织公安、客运机构、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反扒工作,将打击街面、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扒窃违法犯罪活动纳入长期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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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第一次明确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规定在刑法之中,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受数额限制。尽管如此,扒窃行为依然高发,而司法部门定罪量刑的扒窃案件却屈指可数,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背离了扒窃入刑的立法目的。从扒窃的概念及社会危害性入手,分析扒窃入刑的意义,检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从刑罚正义的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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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财产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一项罪名,研究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入户盗窃这三类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范围,将极大地影响定罪与量刑。本文即从新型盗窃罪的视角,研究其既遂标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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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被害人(被骗人)在与犯罪人"欺骗—被骗"的二元互动中完成财物转移,犯罪人因此建立起对财物新的不法占有。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人拒绝解除合法占有关系,拒不恢复原来的所有权(占有)关系。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人通过秘密、不法手段取得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建立新的非法占有。"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和行为构造,与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和行为构造相去更远,宜以盗窃罪论处为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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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65-69
侵占罪的成立与否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事实上占有财物为判断标准;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必须在使行为人因此获得对财物的占有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占;共同占有情况下要区分上位占有人和下位占有人;遗失物与遗忘物在侵占罪中并无本质区别;封缄物的占有权应当属于被委托人;拒不交出、拒不退还的成立时间应当在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时;在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不动产和非法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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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3):38-40
侵占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它是一种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它与盗窃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因此,本人对侵占罪的概念、特征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论述了如何区分本罪与非罪、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