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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68-71
扒窃自入刑以来就面对不少的质疑,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难题。从扒窃行为所引发的复杂的法益侵害来看,扒窃入刑是有正当根据的。扒窃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从公共场所和紧密占有的财物两方面进行限制,以确保盗窃罪入罪标准的几种行为方式之间的统一,保障刑罚的谦抑性,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对扒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发的其他难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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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包国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51-53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些应该作为行为方式还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凶器该如何界定?扒窃该不该入罪?对盗窃罪处以死刑在我国封建法律文化中并没有形成传统,在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也没有形成通例,废除盗窃罪死刑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4.
吴进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12-115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行为类型;盗窃罪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的机能,也不具有区分盗窃罪和盗用行为的机能;盗窃罪的"秘密性"要件应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5.
张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44-48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独立的定罪行为,因此使得扒窃犯罪成为盗窃罪的特殊行为类型。扒窃型盗窃罪着手的认定需要在坚持实质客观说的基础上通过时间和空间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行为的实施对被害人财产法益具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是扒窃犯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为实施扒窃所进行的"试探行为",已经使得被害人的财物处于随时脱离占有的状态,对被害人的财产法益产生了紧迫的危险。但"试探行为"不能作广义的理解,只能是具有侵害财产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从法律的层面将扒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成为一种独立存在的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尽管如此,扒窃案件仍然属于多发案件,各地公安部门都在加大反扒力度。反扒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首先要求反扒民警必须具有较强的识别扒窃嫌疑人的能力,能够把扒窃分子从熙熙攘攘的人流中识别出来。本文主要从扒窃分子的眼神、动作、行为举止、衣着持物、相貌特征以及语言等方面入手,分析了扒窃嫌疑人的特征,以为反扒民警能够快速准确地识别出扒窃分子并做到精准打击扒窃犯罪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7.
盗窃犯罪是财产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一项罪名,研究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入户盗窃这三类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范围,将极大地影响定罪与量刑。本文即从新型盗窃罪的视角,研究其既遂标准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2013年4月新公布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将扒窃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包括时空特征和对象特征两大行为特征.时空特征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对象特征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在司法认定存在都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在追诉标准上,应当合理地确定扒窃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应当确立扒窃与盗窃罪其他四种入罪标准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9.
吴卫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74-77
《刑法修正案(八)》适时地将扒窃纳入刑法范围予以规制,但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存在激烈矛盾,加之无数额、无情节限制,因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尽管两高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公共场所与随身携带的限制,但处罚的范围仍然过大,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称,还是存在不足之处。以限制入罪为视角,通过厘清扒窃的行为性质,区分既遂与未遂,合理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圈定扒窃入罪的合理范围。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增加了三种入罪情形,同时降低了盗窃罪的量刑。从盗窃罪整体趋于轻罪、保持盗窃罪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统一性、在司法实践中非情节严重之盗窃未遂不予定罪处罚等角度分析,盗窃罪仍然是结果犯。在此前提下,对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着手点、既遂点进行进一步探索;对盗窃记名、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开锁类工具的既遂、未遂问题进行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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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包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毒驾入刑"既是民声与民意的广泛体现,也是诸多学者着力推动的立法目标。在论证"毒驾入刑"的正当性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占据了重要地位。从刑法基本理论上看,社会危害性是传统的刑法规范对于犯罪的实质性描述之一,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地位也正在经历激烈的争论,因此以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论证"毒驾入刑"的正当性,不具有逻辑上周延,也不符合目前的刑法思潮。"毒驾入刑"的正当性,应当从毒驾的行为性质、毒驾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以及刑法介入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抛除社会危害性的参与和判断。 相似文献
1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65-68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代考入刑,引发了社会热议。对代考是否入刑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调查报告,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得出代考不入刑较为合理的结论。从刑法的谦抑性、经济性、明确性的角度看,代考不入刑较为合理。针对代考现象,可以汲取外国及香港的刑法经验,将其纳入刑法已有罪名中去,不单独设立罪名,以免增加刑法的成本。此外,应加强防范与监督机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督促学生自我约束,从源头上杜绝代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2013年《盗窃罪解释》),该司法解释第3条第4款对扒窃给予了明确界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从此定义中可知,“扒窃”具有与其他盗窃方式不同的两大明显特征:一是“场所特征”,即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相似文献
16.
17.
刘玉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3):5-11
"醉驾"入罪是风险刑法范式的一种规定。中国对"醉驾"行为采取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模式,其入罪表现为抽象危险犯且使行为人实际承受了有关职业等资格禁止、丧失的一些应属资格刑的附随后果。我国应借鉴德国刑法中有关刑罚以及"酒驾罪"制度设计,拓展资格刑范围以符合"新财产权"的司法最终处置原则,构建已丧失之资格和权利恢复的复权制度,以最大程度地消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为化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需认真对待刑法第13条的"但书"。 相似文献
18.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35(3)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盗窃罪说同样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 相似文献
19.
杨克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1):14-17
单位盗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针对司法实践中要么把单位盗窃行为不作犯罪处理,要么把单位盗窃作为自然人盗窃罪处理所存在的弊端,笔者建议,我国刑法应尽早增设单位盗窃罪.单位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是:构成单位盗窃罪的起点要高于自然人盗窃罪,单位盗窃罪的处罚应实行双罚制. 相似文献
20.
李文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43-46
"见死不救"按主体不同可分为有法定职责型、有先行行为义务型、特殊关系人型和陌生人型四种类型。陌生人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的原因在于刑法的谦抑性和其不具备入刑的合理性。为使施救者免于承担过多的"好人成本",应以保护性法律和鼓励性法律双向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当救助和正当防卫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在立法上给予施救者相应的豁免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