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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博大精深的民法典应该是现代商品经济与法律文明和谐结合的精美产物。作为法律文化分支的民法文化应该通过民法典表现出来,但并非任何一部民法典都能表现出这种民法的文化来。如果一部民法典没有民法文化价值的体现,那么这部民法典只能是徒具形式,或者说是不成功的。要看到民法文化对制定我国民法典有价值的启示,期望理想中的现代民法文化可以在民法典中最终实现。因为民法典不仅仅是一个形式,还应有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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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博大精深的民法典应该是现代商品经济与法律文明和谐结合的精美产物。作为法律文化分支的民法文化应该通过民法典表现出来,但并非任何一部民法典都能表现出这种民法的文化来。如果一部民法典没有民法文化价值的体现,那么这部民法典只能是徒具形式,或者说是不成功的。要看到民法文化对制定我国民法典有价值的启示,期望理想中的现代民法文化可以在民法典中最终实现。因为民法典不仅仅是一个形式,还应有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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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社会是民法存在的基础。没有商品经济,民法就无立足之本,无存在之必要。作为与商品经济紧密相连的民法,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了真正体现自身价值的机遇,但同时由于我国民法脱胎于计划经济,使中国民法面临着重塑的思考。制定中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在做一项法律移植工作。民法现念的移植,以民法是私法的观念为最要著,这也是制定民法典时最基本的出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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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埃及民法典是在伊斯兰背景下将伊斯兰文明与西方文明融合的成功尝试,但其效果并不完美,它对立法技术、法律语言的使用也远不理想。以它为鉴,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一定要注意熟练应用立法技术,精练使用语言表达,审慎评估法律精神与制度移植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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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非许多国家民法典的制定从属干亚非文明与欧洲文明冲突的大背景,埃及民法典也是如此。在调和这种冲突的过程中,埃及产生了混合法院制度以及作为其成果的《混合民法典》和《国民民法典》,这两部民法典成为现行《埃及民法典》的先驱,后者并对亚非至少十个国家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影响,从而形成了新的“埃及法系”。可见,殖民主义及领事裁判权的法律成果并不见得要完全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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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的民法、经济法问题”是民法学经济法学1990年会的中心议题。10月30日我国一百多位民法经济法理论与实际部门的代表聚会在云南大学法律系,就此议题交流学术、探讨问题。现将讨论中的主要观点摘述如下:一、制定民法典的迫切性和现实性对此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1)肯定论,大多数代表认为:民法是我国商品经济的产物,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对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必须有完善的民法与之相配合。十年的改革实践,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充足的经验和坚实的经济基础。因此,改变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存在的相互矛盾、残缺不全的状况,制定一部完整的适合我国商品经济状况的民法典迫在眉睫。为了尽快制定民法典,应起草一份制定民法典的建议书,提交立法机关和有关领导,同时向各界大力宣传民法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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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6):41-58
民法典不是一种简单的文本设计,而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文化,是抽象提炼的一些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的带有基础性的普适性规则。民法典的编纂与其说是一种重大立法活动,毋宁说是一种重大的国家政治行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不应是单纯地为了填补法律体系上的缺失,更重要的应是利用民法典自身的丰厚文化意蕴和强大辐射功能,提振中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民法典的制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作支撑。民法典应是公民权利的圣经,是公民基本行为的路引与航标,是一国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体现和升华,是国家现代法治的主要载体。民法典的内容应以基本性、人本性、普遍性、典型性、重大性、稳定性和代表性作为设定条件。民法与商法的基本分工是: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前置性法律;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民法典编纂的技术路径选择上,基于节约立法成本和考虑社会的可接受程度,与其草率冒进地制定一部全新的民法典,不如在充分总结《民法通则》适用经验的基础上,对既有的较为成熟的《民法通则》进行扩充、改造和升级,将民法典打造成《民法通则》的升级版或2.0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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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是民法法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它建基于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律和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之上。既吸收了旧法合理的成分,又带有理性主义思想的印痕。拿破仑领导制定并强力推行的《法国民法典》,在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上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民法典,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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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因此,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编撰我国民法典时,应当克服其轻视“人法”的缺隐,明确规定自然人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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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在古代,虽然没有一部独立的民法典,但在一些主要的法典中,还是有一系列关于田土、钱债以及家庭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唐、明王朝,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萌芽,在《唐律》、《明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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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典的制定都必须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经验告诉人们,成文化法典的稳定性,与因应时代步伐的法解释理论的发展密不可分,也需要由司法判例伴随左右。同时,成文化法典也必然离不开法律的修改活动,且法典的存续时间越长,修改的幅度也越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之路,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以及未来民法典的发展将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民法典要立足于确定的法律基本思想、合理的法典框架与结构以及坚实的民法基本理论,此外,也要避免法律规则过于琐碎。只有这样,才既能充分照顾到民法典的稳定性,又能为未来法律发展留下足够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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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代理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早在1900年德意志帝国民法典第一次在他的条款中确立了法人制度和代理制度。过去,我们的教科书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并列分述,是沿用了苏联的先例,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如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法典、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也都是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分别成章的。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章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即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安排在一章。我们认为,这样编排是很科学的。一种制度,一种关系,不论其地位轻重,内容多少,只要独具一格,就要分立成章,显示其相对的独立性。然而,代理不过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首先,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的目的,就是要其代替自己去实施法律行为,而代理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次,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及其限制等等,都要以法律行为各条规定作为自己的准则,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是代理的前提。《民法通则》这样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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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制度的创新造就了商品经济社会,推动了商品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推动了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民法典》之后,中国需要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需要在客观评价现行商法制度贡献与缺失的基础上,针对商事交易、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完善中国商法体系,解决商事纠纷,构建商主体制度,区分商行为与民事行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以商法思维推动商事基本法的创制和商事法律的法典化编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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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不仅仅是法国大革命直接催生的产物,更是经深思熟虑、长期历史发展的成果。该法典不仅仅是法国私法的核心,而且也是整个大陆法系诸私法法典编纂的伟大范例;既强烈反映了自由与平等的革命需求,又十分关注社会现实与以社会形态为基础的法律的重合。在纪念《法国民法典》颁布200周年的今天,学习与研究《法国民法典》,进一步挖掘其制度文明的生成规律,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对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启迪与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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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特殊的抵押 ,在现代各国立法上一般都有规定。它最早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 1 1 90条 ,《法国民法典》的第 2 1 32条也作了规定 ,日本于 1 971年把以前判例中的“根抵当”确定于修改后的民法典中。我国法律首次对最高额抵押作出明文规定的是《担保法》的第 59条至第 6 3条。该法第 59条规定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 ,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下面笔者就最高额抵押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一、最高额抵押的产生在现代社会中 ,随着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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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合理区分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该加以认真对待的问题。这种区分既要考虑到民法典的基本功能与属性,也要考虑到民事单行法律与民法典的衔接关系。我国物权法草案在处理物权法与有关物权法的民事特别法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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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意义。民法典体系的构建 ,不能完全照搬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模式 ,应有所创新、发展。应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 ,规定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最基本的、具有稳定的、并非处于公私交叉的实体性规则。应当以法律关系要素作为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 ,在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制度 ,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人格权制度与侵权行为制度应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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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变革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因此,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引起法律制度相应的发展变化。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化,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发展,决定了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地位的相继演变。本文结合中国刑法史的发展,就商品经济与财产刑的关系问题,谈谈我们的一点粗浅认识,或许对现实立法、司法实践,乃至刑法理论的研究,都有一定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