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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受市民关注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标准“尘埃落定”。2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9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都适用《规定》。《规定》从起草出台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其中的事故赔偿责任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带着一系列问题,记者专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请他对新法规作一个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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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恒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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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起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被认定无事故责任,承保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费用为1.1万元。由于赔偿数额与事故损失差距过大,死者家属与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后,法院认定事故中肇事车主虽无责任,但保险公司仍需赔付巨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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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就即将提请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二审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副秘书长朱言文主持。法工委副主任黄钰介绍了该法规的起草过程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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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时代。这一制度的确立保障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我国侵权法的一个历史进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必将会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不断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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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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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实 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上,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的归责原则为过 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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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赵某是邻居,两人非常要好。某日,赵某见王某在院里洗车,便向王某借车。王某知道赵某没有驾驶执照,就说:"你开车能行吗?"赵某说:"没有问题。"王某遂将车借给了赵某。赵某由于驾驶技术不过关,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分析】本案涉及因借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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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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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针对上位法中的一项条款制定实施性规定,尚属立法技术和体例的创新之举。不仅如此,一度掀起无数争议的机动车无责赔偿的具体操作规范“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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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有重大区别,但两者又有紧密联系.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共同附着在同-交通事故中,前者是后者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同时事故责任决定赔偿责任的责任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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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它是指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交通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者,即赔偿义务主体,它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原则上即是加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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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往往在短时间内很难破案,其损害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第14条作了如下规定,即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事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但是,在现实中,该规定如同虚设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罪,但肇事者未归案的,笔者认为,应打破教条主义、打破所有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问题必须沿袭刑事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