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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建立我国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作证豁免权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特权是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法理基础,利益权衡原则是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思想理念基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建立以证据使用豁免为主、罪行豁免为辅的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同时对证人作证豁免权也应建立配套的程序机制和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给予污点证人一定的豁免权,进而获得污点证人的证言或着是他们提供相关证据,来发现案件事实,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目的,这有利于有效的打击重大犯罪,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虽然在我国并未明文规定,但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出了该原则的内在精神.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除了考虑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外,还要设置相应的制度保障,这还需要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3.
刑事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出庭率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证人权利保障得不到落实,现有法律对于证人权利体系的构建不完善,可操作性差。要解决当前证人作证所面临的困境,必须充分重视证人权利的保障,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是证人权利保障,完善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确立包括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制度、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等内容,以形成全面的证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4.
浅议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只要是案件的知情者,均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为使人民法院尽可能地获取证据,迅速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允许如此广泛的公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使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在学术界及立法上失去了应有的地位。本文拟从西方国家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的概念、特征、主体内容进行分析,并纵观我国历史上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的立法及现状、特征,及让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现状,浅议构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方案。  相似文献   

5.
美国证人豁免权制度由来已久。由于警察证人属于证人的一种,美国通过判例的形式在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警察证人豁免权制度,作为证人豁免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与有限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但均未涉及警察证人豁免权问题。尽管目前我国在警察作证方面的主要关注点仍然集中于如何保证这一制度的贯彻和实施,但随着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警察证人的豁免权问题会逐步凸显出来。美国在警察证人豁免权制度方面的有关做法,如豁免的权限与范围,豁免的方式与程序等会给我国警察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与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完善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6.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证据往往很难获取,而污点证人常常掌握着这些犯罪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的取得有利于国家打击严重犯罪。根据西方的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作证豁免的规定和制度。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证人作证豁免案例。因此,在我国构建适合我国司法体系和现实的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已变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7.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不是证人的权利或特权,其与证人的拒证特权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8.
污点证人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证人。在德国,污点证人被称为“王冠证人”,在台湾地区被称为“窝里反证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国家利益作证可以免受刑事追诉或被给予刑事上的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待遇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证人作证豁免主要有证据使用豁免和罪行豁免两种形态。犤1犦在罪行豁免中,证人因作证而被彻底免除了刑事责任,其犯罪污点被彻底清除。而在证据使用豁免中并不彻底免除证人的刑事责任,其犯罪污点被有限清除。如果控方根据“合法的、独立的来源”(即不是来源于该证人的证言或其派生证据)掌握了该证人犯…  相似文献   

9.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作证豁免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证豁免权”的内容是如果证人应司法机关的传唤雨作证,其作证内容若可能涉及到本人罪责时,该罪责应当被豁免,否则被传唤的证人有权保持沉默。它是证人拒证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被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所采纳认可。而我国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十分强调证人的作证义务,而对证人的拒证权问题,特别是“作证豁免权”十分忽视,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对“作证豁免权”问题进行一些粗略的探讨,以期引起对这方面问题的关注。 一、作证豁免回应的内容 作证豁免制度的核心指向即其基本内容是“作…  相似文献   

10.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无论从现行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具体实践操作上看,证人作证制度在我国仍存在着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在于证人出庭作证难,证人拒绝作证情况突出而影响了庭审进程.针对于此,本文从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与现状出发,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亲属免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对亲属免证权作出相关规定,我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也对刑诉中亲属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亲属免证权的制度构建是国家进行多种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维系之重视与刑法的谦抑制品格,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立法至今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较大的修订,均未对亲属免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免证特权的色彩,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  相似文献   

12.
刘昂 《证据科学》2014,(1):20-29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增设的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填补了我国现代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空白,丰富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内容,显现出容隐制度呈现出回归的端倪,彰显了我国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相融合的趋势。相较于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和现代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只能被视为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无论是权利主体范围,还是权利内容,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都有进一步完善发展的空间;并且该规定在实施中可能遭遇被误读、阻碍案件证明、流于形式以及侵犯被告人对质权的风险。对这些风险和问题应当予以充分认识、合理应对,以使司法实践准确落实这一规定,并为确立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3.
证人保护与被告人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更加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但证人保护与被告人知悉权、对质权可能发生冲突,各国为此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予以平衡,包括限制披露证人身份信息和采用视频技术或设置屏障的方式出庭作证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必要在平衡证人保护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基础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4.
张月满 《河北法学》2004,22(2):92-95
证人证言证明力是证人证言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关键,就我国诉讼理论和实际而言,由于证人作证意识较差、法律规定的漏洞或相对笼统、司法人员应有素质的欠缺等原因,致使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差。为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证人证言证明力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从理论上探讨了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标准及其重要性;从取证、查证、认证的角度,全面分析了我国诉讼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现状;并提出了提高证人证言证明力的途径。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我国四法域遗嘱方式规范的比较可以发现,四法域立法在遗嘱形式分类、遗嘱见证程序及见证人资格等方面差异明显,在其他遗嘱方式事项上也各有特色。我国大陆地区的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特别遗嘱及遗嘱见证人规范存在明显不足,应当借鉴其他法域的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传统与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福臻 《政法学刊》2004,21(6):31-34
由于证人与被证明人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如夫妻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医生与病人的关系等等,要求其作证不仅损害天伦或职业道德,而且其证言可靠性也大打折扣。对此,中国古代便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以"亲亲相容隐"为核心的亲属之间的举证制度。欧美一些国家在证据制度中也确立了证人拒绝作证制度。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对于有效地保护公民人权,捍卫传统的伦理道德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不可低估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我国目前呼唤"证人出庭"是一个叶公好龙式的伪命题,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被害人,还是警察等都没有做好证人出庭的准备。其中书面证言确认制度、"大司法机关"体制、证人全程伪证责任等因素促生法官不情愿证人出庭的心理,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缺乏"怀疑权力"的文化传统和个人积极性。进而言之,目前关于证人出庭具体配套规则的对策也有难以克服的缺陷。而我们要认真对待实践而不至于做脱离实际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8.
吴占英 《法学论坛》2006,21(3):71-76
打击报复证人罪应当被定义为:是指对在诉讼中提供于己不利证言的证人实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中所言“证人”,不应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本罪中的“证人”与诉讼法相关条文中规定的“证人”的含义是一致的,举报人并不必然属于证人;本罪的行为基本方式包括不作为;本罪发生的时间段是诉讼活动开始以后的任何时间;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在本罪的认定上,应当注意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妨害作证罪之区分,并正确处理本罪的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缺失及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制度,但不完善。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制度为中心,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例,提出作为证人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不应当作为证人;无论证人年龄如何,均有作证的资格;我国证据立法中应当建立保障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和证人拒绝出具证言和出庭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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