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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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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答: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相似文献   

2.
问: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 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 确定? 答: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及标准认定和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3.
杨维立 《法庭内外》2008,(10):35-35
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现实中,专利维权成本高是不争的事实。相对而言,专利案件具有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既往,权利人打一场官司往往要花去很多费用。如果专利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相似文献   

4.
~~范围。因此,上诉人提出侵权构成的前提是无效或撤销其中一个专利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上诉人生产的果奶瓶盖,经比对分析,其特征完全覆盖了被上诉人的专利保护范围。上诉人提出的“公知技术抗辩”,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且被上诉人的专利已经过国家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实质性审查,所以该抗辩不能成立,原审法庭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正确。关于侵仅赔偿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这是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其既可以选择按自己的损失计算,也可以选…  相似文献   

5.
在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侵权部分分别导致了利润损失与许可费损失的侵权状态下,后者作为专利侵权的损失形式之一,应以现实财产损失的形式被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并与利润损失并立构成完整的侵权损失.我国现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中的每一计算规则均独立地用于计算出整体的侵权损失,对于权利人分立于利润损失之外的许可费损失,损害赔偿体系未在整体侵权损害中明定,亦未将其区别于利润损失予以分别计算,合并赔偿.据此,未来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明定并计算许可费损失,以此实现完全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集中表现在大量以法定赔偿替代实际损失查明,客观上制约了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范围和数额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此二者均难以确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情节针对专利权判决1万至100万元  相似文献   

7.
正根据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普通侵权案件应坚持"填平原则",即追究被控侵权入的责任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为限;而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确定一般由权利人予以举证证明。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的特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被控侵权入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润往往均难以计算,因此,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成为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所通常采取的确定损害赔偿数的方式。而采取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其"先天的缺陷"在于其不确定性,从而难以与"填平原则"相一致;此种情形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  相似文献   

8.
侵权人获得的利润是从市场中获得而并非从权利人身上直接攫取,因此在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不能不考虑导致损害发生的非侵权因素。在很多情况下,权利受到侵害并不是导致权利人预期利润损失的唯一原因,其它竞争对手技术升级,消费者的购买偏好,权利人自己的过错都会导致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李遐桢 《河北法学》2011,29(2):82-85
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实践中,赔偿权利人多通过侵权要求得到救济,违约责任已不再具有实践价值。在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之外仍有损害的,可要求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有可能既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又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二者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10.
徐聪颖 《河北法学》2014,(12):60-71
以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重庆等六省市四百余份专利侵权判决为样本,对我国当前专利权法定赔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研究认为:法定赔偿的目标应定位于对专利权人的“消极损失”提供具有“保底性”的利益救济。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法定赔偿的重心应在于如何结合专利的商业价值和侵权情节为权利人确定公允、合理的使用对价。  相似文献   

11.
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最广、最普遍的责任方式。专利侵权诉讼也不例外。侵权人对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能否得到充分的赔偿,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赔偿损失的民事司法救济离不开对  相似文献   

12.
法定赔偿在著作权司法适用中的变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著作权侵权情形,由于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难以计算导致法定赔偿的广泛适用。个案例证了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变异为惩罚性赔的客观存在。这种变异导致背离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立法原则、反侵权经营和稀缺司法资源的霸占与浪费。因此,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时应慎重行事,以全部赔偿为基础,既不能让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利,也不能让权利人进行反侵权经营。  相似文献   

13.
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实际证明的损害往往少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等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虽然权利人不能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定额赔偿的最高额以上适当裁量赔偿数额。对被诉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李永明 《中国法学》2002,(5):176-178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中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与<著作权法>及<商标法>相似的规定.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可以认为我国已经全面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对专利权人所受经济损失的救济。根据美国相关判例,专利权人获得实际损害的赔偿需要满足严格的测试条件。在不满足测试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获得实际损失的救济,而应获得其他方式的财产救济。目前我国并没有从相关市场这一经济条件角度分析专利权人是否可以获得实际损害的赔偿。笔者结合美国专利损害赔偿中的Panduit测试,分析获得实际损害需要满足的相对市场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17.
马锐 《法制与社会》2010,(16):106-107
损害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立法不统一、侵权赔偿权利人是否具有选择权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赔偿方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及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损害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如下标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非法获利以及法定赔偿额。  相似文献   

18.
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莉 《法学》2014,(4):22-32
由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的无体性,赔偿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合理地确定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式对于赔偿功能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现行填平性赔偿无法充分补偿权利人和威慑侵权人。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惩罚性赔偿与填平性赔偿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填平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剥夺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惩罚性赔偿则旨在惩戒、威慑侵权人并预防侵权行为。在引入惩罚性赔偿后,立法应对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填平性赔偿具有惩罚性色彩的计算方式予以删除或者修订。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定赔偿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TRIPS协议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对法定赔偿的规定。所谓法定赔偿,又称定额赔偿,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的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应赔偿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即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的最低赔偿数额进行赔偿的,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TRIPS协议在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对法定赔偿作了相应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之损失的损…  相似文献   

20.
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应限于给权利人经济上造成的损失。在计算“重大损失”时,通常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必要时可以以合理的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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