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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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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确界定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正确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为“从事公务” ,应从此入手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三种准国家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对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适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只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视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2.
“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基本依据。对于“公务”应从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 ,《刑法》第 93条关于从事公务人员范围的规定 ,以及公务与劳务的关系入手 ,才易于对公务的内涵形成共识。刑法意义上的公务仅指具有国家管理性质的公共事务。公务与劳务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某种活动是否具有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相应地 ,所谓从事公务就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务行为 ,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以及现实背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应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时,应把握其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4.
“从事公务”作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和“身份”作为其外在形式的规定性是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所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包括各党派和政治团体的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政协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但不应当将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同级党支部组成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5.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回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厨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由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又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列入贪污贿赂罪主体中,从而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1989年“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  相似文献   

6.
关于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是随着时代发展呈现动态变化的,要从"从事公务"与"职务身份"两特征同时把握.通过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论证说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法》第93条“从事公务”的概念,铁路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该是:具有干部身份,并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铁路运输生产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相似文献   

8.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职务犯罪的主体,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到底该如何界定,学界争议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党派和政协机关在编人员、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9.
村党支部人员、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所规定7种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行为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只要其依法从事公务,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共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之外的事务包括村自治事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利用职务之使侵吞、挪用本单位的集体收益资金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对同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不同管理事务的行为定性时,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不应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0.
在周某生等人涉农职务犯罪中,检法机关以及法院系统内部对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认定存在明显的分歧,这也折射出目前刑事司法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辨识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基层组织人员是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关键还在于其进入刑法视野中的行为是依法从事“公务”还是“村内集体事务”。只有在全面了解相关刑事立法沿革、正确领会相关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才能对周某生等人涉农职务犯罪主体身份进行准确的认定,进而正确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1.
如何理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难点.本文对此谈了看法,对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中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否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几个具体问题予以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关于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尤其是贪污罪主体的范围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上争论的热点,我国现行<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委托"应只包括对国有资产的"承包"与"租赁"两种形式,不包括"聘用"形式;刑法意义上的"委托"既不同于民事委托,也不同于行政委托;该款中的"管理"、"经营"符合从事"公务"的两个判断标准,因此其具有从事公务的法律性质;对国有资产的承包、租赁可按承包与租赁者人数划分为四种类型,"受委托"人员的范围在不同类型中,其确定的原则也不尽相同;"受委托"人员不属于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及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都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目前的立法和立法解释规定,对基层组织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建议修改刑法第93条,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渎职罪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4.
一、前言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的焦点。我国刑事立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经历了一段发展变化的过程:79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立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了企业、事业机构的性质,但上述二者规定的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其后,随着经济犯罪的不断上升,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将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列入了贪污罪主体的范畴。87年高检《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将“受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归入了“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将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归入了国家工作人员,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95年随着全国人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对“受委派”从事公务和“受委托”从事公务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但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真正领会、理解刑法对这两种情况的规定,掌握、明确他们之间的不同特征,对运用《刑法》惩治日益严重的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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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确地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 ,是司法上认定滥用职权罪主体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全面分析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同时参照渎职罪的相关规定,对"公务说"与"身份说"细加阐述。  相似文献   

18.
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从事公务"和"委派"两个方面进行限定。"从事公务"要求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是国家事务或者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社会公共事务,所从事的公务应当具有管理性,即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委派"即委任、派遣等,要考察其是否由国有单位委派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党委、党政联席会批准或决定。"从事公务"是实质标准,"委派"是形式标准,二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93条"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关解释,在农村基层的刑法适用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这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得到进一步验证。有鉴于此,立法应借鉴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范畴,删除刑法"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立法中有如下四处解释涉及此问题:(一)刑法第83条指出:“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刑法第115条第三款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第2款规定:“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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