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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治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2):28-36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之标准乃宣示民法精神的价值标准与外在形式体系化的实证标准的统一。我国现行民法基本原则立法缺乏形式体系性,学理归纳的民法基本原则内容缺乏现代性、形式缺乏体系性。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趋势体现为人格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的一体化、意思自治原则之限制扩大化、重权兼义原则的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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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与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德国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与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之比较陈芳一、整体制度比较德国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以民法为主干,辅之以终止保护法以及厂场组织法而构成。它将劳动合同的终止区分为通常终止与非常终止。所谓非常终止是指由于一定事实存在,在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后,已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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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制度的现代化,需要法哲学的宏观指引,吸收综合法学派理论,遵循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涵摄民事生活事实,追求概念规范化与内容体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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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历史解释学方法,致力于从六大关系比较中探讨中西民法精神之显性差异,认为在中国民法现代化转型期间固应吸纳西方先进民法理念与制度构架,但更应关注本土民法文化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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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引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对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进行了重大修订,并颁布了多部民事单行法律。与此同时,司法判例和民法理论也创立和发展了不少新的民法制度和原则。“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就是德国债法领域一项由民法理论创立、由司法判例发展形成的法律制度。 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制定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和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民商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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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众的民法观念存在对民法知识掌握和运用不够、民法权利意识不强、对民法缺乏正确评价、对民法的信仰不够等四个方面的缺陷,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民众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民法制度的实施效果不良、缺乏发达的市场经济和独立的市民社会及传统民法观念的影响。民法观念的现代化是民法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民法观念的现代化必须以民法精神为指针,实现四个转变从重刑轻民观念向民刑并重观念转变、从身份等级观念向人格平等观念转变、由国家全能观念向私法自治受限观念转变、从重义轻利观念向重权兼义观念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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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以计算机网络技术、纳米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已深深的影响了人们对自然、社会与法律的认识,制度创新成为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的学者争相探讨的对象。高科技的发展给民法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民法制度创新的机遇。科技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活的现代化,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又带来了民法制度的现代化,传统民法在高科技环境下面临着一场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整体性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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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是关于权利的法律,理解民法的权利设定技术是理解整个民法的基础。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阐述。一、民法中的概念民法对权利的设定是通过民法规范而成就的,而民法规范则又是由概念组成,对民法中的概念的基本类型与性质的分析是探索民法权利设定技术之奥妙的入口。(一)民法中的概念的类型民法上的概念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描述事实的概念,如有体物、侵权行为等,二是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如物权、债权等。但是,这两类概念经常被混淆,如合同与合同关系、委任与代理关系等。民法中描述事实的概念也有两种,一是描述自然性事实的概念,如土地、货币、建筑物等,二是描述建构性事实的概念,如法律行为、侵权行为、行为能力、善意、过失、要约、承诺等。第二种概念所描述的事实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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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以及物权法领域内一项重要的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目前我国理论界较少涉及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的认定标准的研究,本文拟从善意主体的认定、确定善意与否的时间、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等几个方面来研究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的认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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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视野中的民法现代化理论模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现代化的理论模式主要有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制度 (身份 )以及近现代民法模式 ,它们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私权的社会化的结果是私法公法化、私法社会法化与私法社会化。民法现代化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模式是私法社会化 ,其具体内容包括 :民法以社会为中心 ;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民法应注重对弱者的不对等保护。私法社会化并不是对私法自治的否定 ,它以私法自治为前提与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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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法总则的计划,并已提出建议稿,但此前已经有了9个单行之民法法律规范,构建了松散型的民法典体例,而民法总则属于一体型民法典之构成部分,这就需要对以往民法法律规范重新整合。结合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对民法总则应加以规范之内容,以及法律原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民事客体、法律事实、民事责任等具体规范加以分析探讨,以期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法总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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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而取得权利的,叫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的持续而丧失权利的,叫消灭时效或诉讼时效。私有制国家的民法对上述两种时效均有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仅规定了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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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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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当代之民法概念、民法原则、民法制度,及其整个知识体系,均与中国近代民法有着一种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故研究中国近代民法史,可以为当今之民法学及私法制度之完善提供若干基础性助益。然就当前中国近代民法史之研究现状言,无论从研究范式、研究领域还是资料使用来看,均存在一些差强人意之处。笔者不揣浅陋,拟对中国近代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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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6):59-74
比较法上关于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四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的识别能力标准、以荷兰民法为代表的年龄标准、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年龄+识别能力"标准和以前苏联及俄罗斯民法等为代表的行为能力标准等模式。我国法受到了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的深刻影响,将责任能力纳入到行为能力制度中进行处理,并以行为能力作为责任能力的基本判断标准。但是,这种做法混淆了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的本质区别,难于对过错责任作出精确判定,也无法妥当说明过错责任之认定及承担的法理逻辑和伦理基础,因而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吸收域外先进经验,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现行的责任能力判断标准进行重构,以使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更为精细、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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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即产生与此事实状态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项制度。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时效制度有三种,即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其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自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之时起,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丧失该权利的制度。它消灭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取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