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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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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1月31日《羊城晚报》报道:日前,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赔钱减刑”是否可行?您怎么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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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月31日《羊城晚报》报道:日前,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赔钱减刑”是否可行?您怎么看?  相似文献   

3.
据1月31日《羊城晚报》报道:日前。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 “赔钱减刑”是否可行?您怎么看?  相似文献   

4.
"赔钱减刑"是目前有些法院采用的一项刑事政策.如果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法官会将此作为一个酌定情节从轻判处."赔钱减刑"的法律依据是法官的酌定量刑裁量权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尽管"赔钱减刑"引起广泛争议,但从构建和谐社会、恢复社会整体公正和恢复性司法角度看,"赔钱减刑"是在国家补偿法缺失的现实条件下,为解决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落空、恢复被害人经济利益所进行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后,往往不愿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致使被害人的权益成为一纸空文。如今,一些司法机关经过摸索,开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药方,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作出对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也是民间所传的“赔钱减刑”。  相似文献   

6.
罗蔚 《公民导刊》2008,(2):44-45
如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一些司法机关开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药方,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对给付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就是社会上俗称的“赔钱减刑”。这是为了保证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还是事实上的“花钱买命”,造成刮法上的贫富不公,民众反映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7.
试论“判前赔偿减刑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采用“判前赔偿减刑”的做法引起了人们褒贬不一的广泛争议。实际上“判前赔偿减刑”的做法有法可依,而且对犯罪人的改造、对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抚慰等都有着积极意义。当然,对该项制度也应进一步完善,应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和减刑幅度,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使之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者,在整个司法鉴定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司法鉴定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在我国《决定》和两个《管理办法》中有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在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等具体问题上没有规定。在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在不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了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然人)作为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承担符合构成要件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两年前,一场"赔钱减刑"风波,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到了舆论的波峰。而后,"赔钱减刑"现象在北京等地出现。几年来,支持与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相似文献   

10.
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与刑事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我国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刑法方面,应将刑事损害赔偿与量刑、缓刑、减刑和假释联系起来;将刑事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单独的刑事判决形式;设立创造性赔偿制度,完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刑事诉讼法方面,建立以损害赔偿为条件的起诉保留型的缓起诉制度,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制度和刑事案件处理中的调解与和解制度。在刑事执行法方面,建立监狱劳动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国家侵权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都属侵权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责任在民事侵权赔偿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相似之处,也有许多差异,表现在:侵权赔偿责任主体上,民事侵权主体的范围没有限制,而国家侵权赔偿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归责原则上,民事赔偿实行过错原则,国家赔偿采取违法原则;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民事赔偿没有赔偿范围的和最高限额的限制,而国家赔偿仅限于行政和刑事赔偿并有最高限额的限制;在赔偿程序方面,民事赔偿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国家赔偿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应主动赔偿。另外,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在责任形式、费用来源、时效方面都有不同。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成为“法律白条”的现象并不鲜见。比如:震惊国人的马加爵一案。尽管,随着他被处以极刑,已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一度喧嚣的民怨和世人对其杀人动机的猜测也随着时间的流逝归于平静。然而四位被害人的亲属共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81万元的民事赔偿已变成了“法律白条。”在法庭上,马加爵喃喃地说:“我应该赔偿,可是我的个人财产只有一台二手电脑。”实际上,不但马加爵个人两手空空,其家里也是一贫如洗。难道只能让四位被害人的家属旧伤未愈,又添新伤?不久前被判处死刑的郑州鞋城黑老大王郑光,面对受害…  相似文献   

13.
于力 《人民论坛》2014,(2):108-110
我国司法调解经历了从“着重调解”到“调判结合”,再到“调解优先”的发展历程.解决当前我国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弊端,需要我们对民事司法调解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建立单独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程序,通过加强监督制约规制法院的职权主义,构建民事司法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机制,构建多元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  相似文献   

14.
试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御伦 《理论月刊》2007,(8):98-104
"赔钱减刑"案一度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民间俗称的"赔钱减刑"实质上是一种辩诉交易。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由来已久,我国首宗辩诉交易案是2002年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该案曾引发广泛的争论。最近东莞市法院审结的辩诉交易案再一次引发媒体和法律界人士的激烈争论,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到底需不需要辩诉交易和能不能借鉴与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成为大家讨论和争议的焦点。笔者拟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进行剖析,探讨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司法     
《人民政坛》2014,(9):5-5
最高检: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调查核实 据正义网8月26日讯,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将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相似文献   

16.
梁天宁 《求索》2007,(8):104-106
剖析机动车所有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说,认为其有许多缺陷,不能作为界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标准,而应当以“运行支配”或“运行利益”兼采“登记对抗”和“过错责任”作为界定标准。  相似文献   

17.
丈夫被害,凶手却被“无罪释放”,缘于杀人凶手持有患“精神病”的“权威鉴定”:请求法院执法附带民事赔偿,案犯村里又出具“当事人已死亡”的证明。这一切到底是真是假?为讨个“说法”,农妇智秀君带领全家老小历尽千辛万苦走上了伸冤复仇路。历时8年暗地里跟踪调查乔装“卧底”,终于查明了事实真相,最终将杀害丈夫的凶手送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和审理机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赔偿程序在世界各国没有统一模式。我国司法赔偿程序应当包括确认程序、申请程序、协议程序、复议程序、决定程序。但由于司法机关本身、特别是致害机关本身解决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难免有“官官相护”之嫌。我国的司法损害赔偿不能完全由司法机关解决,只能由司法机关作为前置程序,受害人以司法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应当向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机构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名称为“司法赔偿评审委员会”,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委员会。  相似文献   

19.
本来,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P关司法解释都对减刑、假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郑重重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然而,在多年来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缺乏公开透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突出地表现为各地对办理职务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法律之夕卜,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反而使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基本上流于形式,成了典型的“走程序”。  相似文献   

20.
2019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1年前对伊利集团前董事长、现黑龙江红星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两次减刑,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郑俊怀的特殊身份和其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的影响力,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敏感话题再次浮出水面。一直以来,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各地在法律之外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得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名副其实的“未审先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与国家设立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的不相符,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更影响到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形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尽快规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将所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纳入统一规范的司法程序,使之步入法治轨道,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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