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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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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认定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法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主要解决国家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具备哪些条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规定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作用在于使赔偿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可避免随意性;而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理解和把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实施和操作国家赔偿法的关键。 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具备哪些要件呢?一般认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2)实施致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工作人员;(3)损害的事实必须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务的行为造成的;(4)损害事实与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
论无效婚姻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古今中外的婚姻家庭立法中,都有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规定。实质要件又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就是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须有双方结婚意思的表示;消极要件又叫结婚的障碍,即结婚必须排除的、禁止的条件,如近亲属不得结婚。所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口供的合法性是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争执中的事实”,我国犯罪构成的封闭型结构决定了控诉方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不仅决定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还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标准,控诉方对口供具备合法性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4.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都必须审查和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这是正确处理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行政行为有效的条件行政行为要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的要件。(一)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行政行为需要哪些条件才能成立,这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概括起来说,行政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才能  相似文献   

5.
理想的法律模式建构之形式要件刘作翔一、引言一个理想的法律模式之建构,涉及到许多相关的内容,诸如:理想的法律模式建构需要哪些基本原则?在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下,又需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又具体分解为哪些方面?等等。关于前一问题,笔者曾在《理想的法...  相似文献   

6.
口供补强法则的基础与构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徐美君 《中国法学》2003,(6):125-130
口供补强法则是刑事诉讼中关于口供运用的一项重要规则 ,其设立具有哲学上和诉讼上的双重基础。口供补强规则应当包含被补强的口供范围、补强证据范围以及补强程度三项构成要件。从比较的角度 ,文章继而对这三项构成要件在我国的具体运用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受理条件与立案标准的主要缺陷在于,未将起诉要件与诉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区别,甚至将原告为获取胜诉在诉讼终结前所必须具备的诉讼实质要件作为起诉要件来看待。为此,本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出了相关思路,认为对原告起诉的审查,主要是对起诉要件的审查,也就是对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能否作为审理对象进行审查,凡符合起诉要件的即应形成诉讼系属,导致诉讼程序的开启。  相似文献   

8.
一、遗嘱方式的法律冲突涉外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也被称为遗嘱方式,是指立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和程序。遗嘱方式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要件,具备了法定的遗嘱方式才使得遗嘱继承有了生效的可能。对于采用哪些方式设立的遗嘱受到法律的认可,基本上各国法律都有明文规定。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在法律传统、文化背景以及风俗习惯方面的差异,不同程度影响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即为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补强证据的直接证明对象是什么,是口供的真实性还是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补强证据的范围是什么,或者说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对口供的补强应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0.
孙林平 《中国检察官》2000,(6):28-28,30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与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的人利用具有主体资格者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一、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在犯罪主体方面,一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  相似文献   

11.
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一)合同的主体双方或至少一方必须是法人;(二)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三)合同当事人必须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四)合同的形式必须完备。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的经济合同,为有效合同。但现实生活中,这种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完备的合同是不多见的。对于那些为数众多、要件残缺的经济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认?理论界认识不一,本文仅就这一问题淡一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2.
涉外遗嘱继承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田晓云涉外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或称遗嘱方式是指立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和程序。各国立法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例如遗嘱种类的划分有不同,有些国家即使遗嘱种类相同,具体要求的条件也不完全...  相似文献   

13.
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刑事案件证据调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被称为"证据之王"。本文首先明确了口供的含义及其价值,继而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的现状,对我国口供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14.
<正> (一) 正确理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涵义,是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所以首先应当阐明它的确切涵义。我个人理解,所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说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认定案情或判处案件,都必须重视和依靠证据,事实,以此来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为此,就必须重视和依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决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以口供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在认定案情和判处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事实,注重反映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而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的口供上。为此,就要着重于对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而不是着重于获取被告人的口供。那么,口供算不算证据?有的同志提出,既然提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似乎口供就不在证据之列。有的同志甚至明确提出,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意义。应该说,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从形式看问题,把口供和证据对立起来。被告人的口供,当然算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口供经过查证属实,也同样可以作为司法人员认定案情、判决案件的一种根据。法律上把口供从证据中单独提出来,与之相提并论,并不是把口供排斥在证据之外,而  相似文献   

15.
张玉 《法制与社会》2010,(10):289-290
在历史上口供一直被称为证据之王,许多案件只有具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才能结案定罪,致使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屡禁不止。对于这一状况的改善,必须着眼于增强口供的可信性及证明力,通过口供补强规则的确立,使口供的积极作用得到正确发挥。  相似文献   

16.
刑事审判对象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件在刑事审判对象问题上起着指导形象功能.刑事审判对象的设定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的,刑事审判对象的确定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对象的变更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的.  相似文献   

17.
王贤生 《政法学刊》2013,30(1):116-122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制度的新规定有进步性,但还存在不足,要通过建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确认标准、明确非法口供的排除程序、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建立沉默权规则、完善看守所管理体制等路径,完善我国口供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一飞 《河北法学》2005,23(4):62-67
我国法律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改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充分使用口供,重视口供扫诉讼功能;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纠正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看法上的偏见和片面看法。  相似文献   

19.
对共犯口供的证明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通过评析可以依据共犯口供定罪的错误观点,论证了必须 严格确立不能仅凭共犯口供作为定罪根据的规则之理由,并在 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共犯口供需要补强证据的若干规则。  相似文献   

20.
论刑事证据的性质、功能及其可采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证据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亦即为刑法评价提供“中性无色”的评价客体。而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之法律问题的评价标准只能是法律,犯罪的事实存在与否之事实问题的判断根据则只能是相关的事实,故事实性和关联性是刑事证据的基本性质。鉴于一物是什么,与一物是否真实存在,并非同一种类的问题,本文认为,诉讼主体提供的一件物品或一个陈述具备哪些法律要件或属性时才是证据,属于证据概念理论研究的范围;一个证据具备哪些法律要件时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则属于证据的可采性理论研究的范围。相应地,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应分为两个步骤:一是证据资格符合性判断;二是证据的可采性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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