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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工作人员假借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实施侵占他人财物的,其假借职务便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只能构成敲诈勒索、诈骗、侵占等非职务犯罪,并因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2.
浅谈侵占中的共犯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浅谈侵占中的共犯定性卢岩修侵占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或者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公司人员)相互勾结或与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公司、企业内任职的),及普通人员内外勾结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共同故意实施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犯罪。侵...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浸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贿赂是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中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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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  相似文献   

5.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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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是典型的取得财产类型的职务犯罪,其中职务性、非法占有目的是贪  相似文献   

7.
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这些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持有、租用的财物。财物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1〕在这里,恩格斯既明确地指出了社会关系与物的区别,又指明了物是…  相似文献   

8.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关键是利用谁的职务之便《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  相似文献   

9.
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管理经营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构成何罪,弄清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在办案中及时查处国有控股公司中经济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在非国有公司中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工作人员,与公司仅发生雇佣关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即既包括主管、处置财务的职权之便,也包括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合法持有单位财务的工作之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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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关键是利用谁的职务之便 《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该依照刑法第284条之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犯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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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共同打击的严重犯罪现象。职务犯罪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务犯罪是典型的腐败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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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 82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 ,伙同贪污的 ,以共犯论处。”刑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十分明确 ,但在司法实践中 ,往往容易囿于主体资格的身份审查 ,从而扩大或缩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而又相互联系的要件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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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如在商品房销售中,有的公司职员利用职权擅自降价,再收受买方节省房款中的部分款项,此种行为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司法实务界存在分歧。本期"疑案精解"由本刊与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结合典型案例,邀请专家学者对上述问题作深入分析,以期为实践中正确认识、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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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和而成的混和型经济,还可能纳粹是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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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占的手段有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还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1.经济承包活动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我国目前有两类经济承包方式:一是经营权型承包。二是劳务型承包。在实际司法活动中我们认为只有经营权型承包中的承包人,才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发包方财物的可能,才有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可能。当然,那种名为国有、集体性质的承包对象,实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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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亮 《江淮法治》2009,(18):50-51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其特征:一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既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二是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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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之异同周其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同时还规定,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也适用上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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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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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职务犯罪历来是我们国家防范和惩治的重点工作,因为不论是在国有性质的单位还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交易,不仅会造成不正当的竞争状态、形成违法违规的价值导向,而且对社会的诚信风气和廉洁制度形成极大的破坏性影响。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受贿或者索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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