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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设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起完善了我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行抗辩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须符合如下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先履行抗辩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合同…  相似文献   

2.
成杰 《中国司法》2001,(3):34-34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先履合同义务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且仅对出卖人适用,并将其适用条件限定在买受人破…  相似文献   

3.
先履行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条文规定的实际上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内容,这也是我国在立法上首次承认先履行抗辩权,因而,在我国也是…  相似文献   

4.
谭玲  夏蔚 《政法学刊》2000,17(2):22-26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辨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本文针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不安抗辩权的特征、适用条件和行使效果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讨。  相似文献   

5.
许娟 《研究生法学》2009,24(5):14-21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导致“法律漏洞”,没有必要将同时履行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履行期自始不同”的情形。各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该问题的探讨应立足于我国的《合同法》。先履行一方给付迟延,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先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会发生鼓励变相违约、解除权与抗辩权相冲突的后果,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交换给付判决的执行上也说不通。后履行一方受领迟延,并不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只能适用于主合同债务,因受领迟延发生的相关费用与主合同债务不具有同一性,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将标的物提存,后履行一方行使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时,提存机关可行使抗辩权。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的提出新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中所言‘审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及‘审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无疑是一种抗辩权(因为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一般论著在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中即提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吭辩权,但这种抗辩权却鲜有人提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均治抗辩权产生原因作为命名依据,而先违…  相似文献   

7.
邱业伟 《河北法学》2007,25(7):114-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立法上解决了守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又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矛盾,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大进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许红军检索抗辩权又称先诉抗辩权。依传统民法理论,检索抗辩权是保证人持有的权利,即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或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只有在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或强制执行无效果后,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同法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分立并无不当,不宜称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存在着法律漏洞。履行抗辩权在若干场合可以存在于非对价关系之中。履行抗辩权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扩张或者收缩。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10.
不安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抗辩权的三大原则为:先回行合同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后履行合同抗辩权及同时履行合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一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本文着重探索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等法律问题。一、不安抗带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经济合同法》对不安…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一方先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一方先向对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合同订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基本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如仍强迫一方按约先行给付,则有背公平原则。为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出现,大陆法系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群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先履行抗辩权中当事人的互负债务,要求双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买卖合同中,对价关系的债务应该是出卖人的货物供给义务、买受人的支付货款义务,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发票是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先决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支付货款。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它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不安抗辩制度。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本文对不安抗辩权进行分析,以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笔者认为,正确地认识和行使这三种抗辩权,对于合法、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确认违约行为,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试图借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这三种辩抗权作一探讨,并就教于同行和前辈c一、三种抗辩权的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c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前,所具…  相似文献   

15.
设立保证的债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否越过主债务人而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是设立保证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学者认为,保证人应一律对主债务的不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的问题;有的学者则主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未提及对先诉抗辩权作何限制。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赋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同时对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作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其义务。  相似文献   

17.
我国《担保法》第一次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出了规定,即《担保法》第17条2款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规定是对一般保证人的保护措施。那么,一般保证人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一、先诉抗辩权及其特点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在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物的担保。在主合同纠…  相似文献   

18.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抗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玉文 《法商研究》2004,21(3):87-91
时间因素是继续性合同的本质属性 ,由此决定继续性合同在抗辩权的运用和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方面有其特殊性。继续性合同可以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继续性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和起算点上也有自己的特点 ,不能适用统一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而应从那些个别、支分给付不同的生成时点分别起算  相似文献   

19.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其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称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以下称后履行方)在订约后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造成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双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不是同时进行的,且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也不尽一致,往往约定一方先履行其给付。但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后履行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可能危及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时,如果仍强迫先履行方先为给付,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如果先履…  相似文献   

20.
先诉抗辩权(right of discussion),也称“先诉利益”或“顺序利益”(benefit of discussion)。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在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对于维护一般保证人的权益极为重要,由于担保法对该项权利的规定极为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理解和操作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一些疑点予以分析,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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