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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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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内地与香港代理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渊源比较 概念不一定能精确地反映事物的性质与全貌,但是各种科学包括法律科学以及立法本身,都离不开概念。明确代理的概念,可以使人对代理法有总体上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个概念性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学者有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即产生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有的学者从代理法律制度角度阐述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上述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代理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四章章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是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四是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2.
德国民法将法律行为界定为能够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关系的行为。德国民法不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国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有必要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3.
胡小青 《经济与法》2002,(10):42-43
代理指行为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他人的法律行为。代理是意思自治的合理扩张或补充,其目的是要使本人能够通过他人的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消灭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德国民法典》就是把代理制度归于法律行为一章之中。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民法这一基本概念,更不用说抽象的法律行为理论,因此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就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区别作一点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4.
关于建立我国的委托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委托(又称委任)制度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委任与代理的关系十分密切,但罗马法中还没有代理制度,一直到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才建立了代理制度,将委任与代理严格区别开来,后来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普遍采纳。但至今仍有代理与委任混而不分的,如法国民法典及泰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制度作了简要的规定,没有债和合同的具体规定,自然也没有对委托关系作出规定;我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修改草案也无  相似文献   

5.
论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之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民法通则》在继民事主体(公民、法人)之后,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章,使之成为连结民事主体和其所要求实现的各种民事权利的桥梁和纽带,这不仅使我国民法形成内容完整、结构紧密的科学体系,而且也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客观经济生活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本身,不过是法律对民事活动的一种高度概括和科学的抽象,它是社会经济生活高度集中的反映,是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承认即取得法律上效果的依据和尺度。法律行为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作为一个法律事实,不是自然产生,而是通过行为人的意志把他们各种经济上的需要体现为他所期望得到的法律后果之中,从而实现个人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19,(4):45-55
民法典编纂初始,权威学说都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恢复为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虽然依旧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很多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法律行为。行为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为法哲学范畴,成为社会行为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链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决不应等同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商事行为和民商事法律关系事实层面的行为外,还应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行为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主义和法律行为类型价值体系中处于基本的核心地位。如此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与构建科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类型体系和话语体系,并真正达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之目的。  相似文献   

7.
入世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进一步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贸代理制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及其适用于外贸代理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只是对直接代理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将这一规定适用于我国对外贸易的业务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国内客户不愿把自己的名称披露出来;有时虽属一笔交易,但客户很多,…  相似文献   

8.
代理、外贸代理及其他问题的一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代理、外贸代理及其他问题的一点思考王莹,张冬一、代理、外贸代理的法律现状代理是一种民事行为,也是一种最常见的商务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  相似文献   

9.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外贸代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部分、对外贸易法对外贸代理制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此外,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一些部门规章也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内容,我国在实行外贸代理制时,可通过以下四种法律形式来实现其功能。直接代理。直接代理也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制度。在我国,一般认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991年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对外贸易…  相似文献   

10.
法律行为在中国数十年的讨论产生了用词及概念界定混乱,这严重扭曲了法律行为的本意,造成了不应有的困惑。处在制定《民法典》前夜的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产生足够的重视。《民法通则》未定义的民事行为应当通过立法体系性解释对其概念进行界定。现已形成共识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词不应另赋新说而额外造成概念法律位阶的差异。对法律行为用词和概念界定的学术讨论必须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以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民法典》总则部分设权性表意制度的用词应当实现回归,其概念的表述中应当突出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两个要件,而不规定合法性要件。  相似文献   

11.
于岩 《中国公证》2011,(8):34-36
一、授权行为无因性的提出 代理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本质是代理权的授予。公证委托,从形式上属于委托代理,性质上属于意定代理.其取得依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相似文献   

12.
法律行为在中国数十年的讨论产生了用词及概念界定混乱,这严重扭曲了法律行为的本意,造成了不应有的困惑。处在制定《民法典》前夜的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产生足够的重视。《民法通则》未定义的民事行为应当通过立法体系性解释对其概念进行界定。现已形成共识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词不应另赋新说而额外造成概念法律位阶的差异。对法律行为用词和概念界定的学术讨论必须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以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民法典》总则部分设权性表意制度的用词应当实现回归,其概念的表述中应当突出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两个要件,而不规定合法性要件。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民法中民事行为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非 《中国法学》2005,(2):186-188
<正> “民事行为”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联结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一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作为意思主义调整方式,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具有法定主义方式所不可取代的  相似文献   

14.
复代理初探     
《法学》1989,(6)
复代理亦称再代理或转委托,其意是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的行为全部或一部,以自己的名义,转委他人的代理。对于复代理各国民事立法中,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将复代理的有关内容明文规定于民法典中,如日本、法国、苏联等;另一种则是在民法典中不予规定,如西德、瑞士等。我国现行立法仿效前者,在民法通则中,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分析该条规定,总觉欠妥,为此拟就复代理的有关问题略作探讨,以供各位参考。关于复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  相似文献   

15.
悬赏广告的法律调整张冠群悬赏广告,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它列入民事法律调整范围规定在民法典中。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所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民事政策、民事法律规范,都摒弃了悬赏广告这一带有浓厚市场经济色彩的内容。随...  相似文献   

16.
代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民法典的制定进程中引发越来越大的争议或关注,关键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我国继受的是大陆法系之法律体系,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时时受到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和理论的猛烈冲击:二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在社会实践上,还是理论研究方面,与我们所承担的繁重、复杂的立法任务相比,都存在很大差距。面对这样一种局面,如何在我国民法典中将两大法系不同的代理制度纳入,并融合在一起,制定出全新的符合我国实际的代理制度,就成为民法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我国代理制度发展实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更准确、更全面地认识、把握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或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17.
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高在敏,陈涛《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立法观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在法理逻辑上存在着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我国《民法通则》之所以采用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8.
我国理论界有学者主张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也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而笔者认为,合法性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所在,只有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重新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19.
张川华 《河北法学》2004,22(8):112-114
私法自治原则以及作为其重要表现的法律行为在现代社会已受到诸多限制。规定生效要件是对法律行为进行限制的重要手段。不同生效要件有不同目的导致不同法律后果。形式要件是生效要件之一。违反形式要件不一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可转换成权义结构相似形式要件不同的它种法律行为,也即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应引入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相似文献   

20.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大陆法系公认的代理的概念,又叫作显名代理或直接代理。代理人虽享有代理权,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但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效果依法应移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称为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关于隐名代理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观点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显名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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