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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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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信托和居间合同是相类似的合同,关系交叉、紧密相联,但它们各自独立,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本文试就它们的法律特征及其区别作些论述,并以此求教于同仁。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它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代理关系为前提的。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古巴比仑的汉漠拉比法典对委任合同已有专门规定。古罗马的帝政时代,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因交换的需要,于是发生了委任及代理制度。罗马法中,委任契约以无偿为原则。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以无偿为原则,德…  相似文献   

2.
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成年人监护制度。本文将美国持续性代理制度与我国委托监护、委托代理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能保护残障者和高龄者的权利,同时也充分尊重了他们的意志,而我国却缺乏相应制度设计。因此在制定民法典前夕,建议能设计该项制度以弥补缺陷。  相似文献   

3.
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间接代理制度与现代行纪合同关系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修改《证券法》时将"经纪业务"置换为"代理业务",借鉴英美法系中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在《民法典》代理章规定间接代理制度,并规定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以及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等制度。间接代理中未规定的事项,可准用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总被引:27,自引:3,他引:24  
近代民法典的结构是在罗马法体系基础上的改造 ,知识产权立法与近代民法典未能发生历史的机缘 ;现代民法典编纂运动尝试接纳知识产权制度 ,但至今尚无成功的立法例。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 ,不宜将其全部植入民法典。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宜在民法典中作原则规定 ,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9,(2):66-7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要改进国有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选任制度,但国有公司存在由于国有资本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代理问题,即廉价投票权问题。为控制代理问题,各国国有公司总经理形成了不同的选任模式。借鉴外国经验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从董事会、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以及党组织的审核和监督等三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以控制我国国有公司由董事会总经理选任中存在的代理问题。  相似文献   

6.
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世界各国民法典均设有专门章节予以规定。但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各国立法无明文规定,学者间分歧甚大,至今也未获得令人满意的结论。笔者冒昧就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关于代理权性质的学说目前,关于代理权的性质主要有否认说、权利说、权力说和资格说四种主要学说。1、否认说。此种学说认为,代理不过是某种法律关系(如委任契约)的外部效力,无独立的代理制度,更谈不上什么代理权。典型代表就是《法国民法典》,只承认委任契约中受任人的义务而无代理人的代理权可言,这一点显受罗马法不承认代理的影…  相似文献   

7.
公共行政学角度下的委托代理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忻维波 《法制与社会》2010,(31):159-159
委托代理理论作为西方经济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其丰富了现代经济理论,特别是对企业组织制度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本文指出在行政管理学科上,委托代理理论也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的新视角,对研究公共行政学视角下的代理关系设计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债的概念和债法体系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上没有区别债与责任。直至近现代民法才对债与责任在概念上作了区分,而在立法体例上一直将二者融为一体,并且因债与责任关系的处理不同,各国民法典体例也各不相同。现代民法实践已突破了债与责任的融合,责任为债所包含的理论自然也需要打破。本文拟在对债责关系追根溯源的基础上,对当前几家学说加以评析,以进一步澄清认识,以期能为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的选择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中国没有具体的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货运代理行为,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与争论。从中国海上货运代理行业的特点出发,以发达市场的做法为背景,分析了中国货运代理实行间接代理制度的根据与优势,探讨了货运代理的身份识别、代理权限、转委托、维护货主利益的义务等问题,提出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近代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规定有较为完备的优先权制度。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中虽未设优先权制度,但从功能比较的角度考察,其立法中有禁止扣押、清偿顺序、法定质权等替代制度。相较于这些替代制度,优先权制度能够更为合理地解释特种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强化对特种债权的保护;有利于立法的体系化及立法资源的节约;有利于灵活、有效地实现特定立法政策和目标。此外,优先权制度还可填补现行法之缺漏,并与我国现行法及法学思想兼容。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11.
罗马法中的信用委任是一人委托他人对第三人贷款,该人担保第三人对贷款人还款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委任人与受任人之间的委任关系,受任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和委任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保证关系。罗马法承认信用委任的合法性主要是为了满足银行业的需要,因为银行是主要的受任人。信用委任制度至今得到了至少9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的继受。如果我国对之予以继受可以解决意欲的借款人信用不足问题和意欲的贷款人和融资援助需求人担保资力不足问题。罗马法中的钱庄主承保是当时的信用证。它与信用委任的区别只是委任人对第三人向受任人还款不负保证责任。它也是一种依托于银行业的交易。  相似文献   

12.
本文首先介绍了世界各国立法以及我国法律对间接代理中介入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而结合我国与间接代理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对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介入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分析,从逻辑和价值两个角度分析了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并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学者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介入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评析,最终提出了对该问题的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13.
委托代理制度应用保险营销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用委托代理制度可以取得规模效益和分工优势,我国保险公司普遍采用委托代理方式进行保险营销。然而,由于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相容的问题,代理人往往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发生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从而出现代理人风险,导致代理成本增加。本文就委托代理制度在保险营销中产生的问题及如何降低代理成本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14.
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物权制度的继受主要是在所有权和役权两方面。本文指出在所有权方面,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关于埋藏物的取得、加工物的取得以及孳息的取得这些方面的内容,但又有丰富和发展。在役权方面,法国民法典也体现了自身的进步性,将对奴隶的使用权排斥在外,体现了时代的精神。  相似文献   

15.
一、委托、代理及二者之间的关系1罗马法中委托与代理概念委托(拉mandatum,德auftrag,英mandate),又称委任,在动词意义上,即授权的意思;但作为名词是指授权契约,是一方委托或授权另一方为了他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的契约。作出授权的人称...  相似文献   

16.
风险代理通俗地讲就是打赢官司才收费,是从国外引入的一种新型收费模式。其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完善都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风险代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新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它在适用范围上限制过多过严不尽合理;又如因风险代理制度缺乏细则规范导致实务中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比较多。本文从分析风险代理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入手,对风险代理与律师服务制度的关系以及适用范围作些简单探讨,并提出对风险代理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行使留置权的建议,以期利于风险代理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作为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在罗马法中应用广泛,其法律制度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构建。其中,保证之债的从属性、保证人的追索权、抗辩权等制度一直沿用至今。优士丁尼在进行《民法大全》编纂时即将保证作为一种特殊的要式口约规定于《法学阶梯》的债法部分中,这样的立法例被包括意大利在内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所继承。延续罗马法的传统,我国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应将保证作为一种有名合同重归于合同法分则。这不仅有利于梳理现行关于保证的规定并进行完善,也能够进一步明确合同法总则规定与保证合同之间的关系,实现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论居住权在大陆法系的继受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随之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继受与发展。法国民法几乎完整移植了罗马法中人役权结构体系,而《意大利民法典》则几乎完整地承继了《法国民法典》做法。同时,德国民法继承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并将之发扬,以期更适应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相似文献   

19.
委托代理关系是审计产生的基础。当前企业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出现的缺陷,使得独立审计的审计质量得不到保障,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面临着巨大的审计风险。本文从委托代理关系方面来阐述了审计质量失真的部分原因,并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框架内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20.
代理:体系整合与概念梳理——以公开原则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过分狭窄,未来其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当中。《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虽然也符合公开原则,但其以违约行为为前提,未来应当继续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性质上均为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规范性质上为归属规范而非效力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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