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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情:2004年11月13日.货车司机张某驾驶货车超速行驶时,适遏王某骑自行车横穿车行道,在躲让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同时货车向左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面车道。迎头撞到一辆农用三轮车,农用三轮车和货车均受损。经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货车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货车司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骑自行车横穿车行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农用三轮车司机无责任。王某伤后住院医疗,共支付医疗费13340元,经鉴定王某构成八级伤残。2005年4月1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货车车主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7310元。诉讼中。货车车主李某以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由向王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赔偿货车修理费、拖车费、保管费、验车费以及已赔付的三轮车损失.共计22331元的30%。  相似文献   

2.
张某驾驶超载货车出事故后,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及附在后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加10%绝对免赔率"为由,提出增加10%的免赔率。保险公司的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案情回放】个体运输户张某有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货车,2014年4月12日,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不计免赔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  相似文献   

3.
1案例2004年7月3日14时30分,魏某(男,35岁,户籍在广州市)驾驶粤A-Pxxxx号昌河牌小客车(车主为魏某本人,该车已购买某保险公司保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广从公路由南往北行至白云堡路段时,遇李某(男,43岁,户籍在湖南省农村)骑自行车在该路段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结果,小客车车头左部与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李某受重伤及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魏某立即拨110报警,几分钟后,某省级医院的120救护车及交警部门均先后到场,李某被送往  相似文献   

4.
[案情]2005年1月的某个早晨,某个体运输户章波亮驾驶机动车送货返回时,因车灯不亮,其妻洪彩珊在驾驶室帮助他监视,将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李路撞倒在公路中心线东侧。洪说:“现在无人,快跑!”章便驾车逃逸。约6时15分,另一驾驶员谢云昌驾驶汽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  相似文献   

5.
女工猝死,获赔10万元2002年10月7日晚9时,浙江乐清市柳市镇中日合资指日电器有限公司34岁的女工胡玉下班后,跟另一个女工一道骑着自行车回家。两人骑车来到了104国道路口。胡玉见没有车辆驶来,横穿过公路。就在自行车快到公路中央时,一辆从温州驶往杭州的大客车疾驶而来,撞上了胡玉。由于伤势过重,胡玉被送入医院不久就死去了。几天后,交警部门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玉横穿公路,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所规定的在城镇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的法规,超速行驶,致胡玉死亡,应赔偿死者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项共计10…  相似文献   

6.
曹某酒后请朋友王某代驾,到家后让朋友开他的车回家。不料,王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梁某的车撞坏。这一损失该由谁来赔偿?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曹某连带赔偿原告梁某各项损失共计35200元,车辆所有人某贸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梁某诉称,2010年12月27日午夜时分,王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闯红灯行驶,与其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并造成其车辆损坏。经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承担车辆修理费6  相似文献   

7.
【案情】:2006年8月20日晚上18时许,张某骑一辆两轮摩托车,车后载着王某,行至一正在维修的大桥时,摩托车车轮碰到建筑垃圾,摩托车摔倒在地,张某、王某受伤,住院治疗。  相似文献   

8.
1 案情介绍 张某,男,30岁.某日21时许驾驶二轮摩托车于某村口的村道上与骑自行车妇女相撞后死亡.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但家属怀疑该交通事故仅造成张某轻伤,后被该村保安队员殴打而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由于存在争议,故对张某尸体进行复检,以明确死因.  相似文献   

9.
《民主与法制》2013,(35):62-62
编辑同志:杜某骑电动自行车至一超市门口时,被戴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致杜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认定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杜某要求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相似文献   

10.
《民主与法制》2010,(15):64-64
某日,夏某骑自行车下班回家,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中遏一汽车迎面驶来,为躲避该车,夏某遂靠边行驶。但是此时又有一摩托车违章逆行,夏某再次避让导致撞在路边摔倒,造成腰部等多处受伤,花费数千元医药费。请问,本案中的汽车和摩托车的驾驶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相似文献   

11.
案例:张某之子结婚需要用车,仗义的王某答应借车。2008年11月,张某之子结婚的婚车在路上行驶,在一岔路口处转弯时,王某驾驶的婚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员死亡,一场喜事顿时变成了祸事。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2.
《公民导刊》2006,(11):57-57
编辑同志:我今年7月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并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前不久,我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此后,我的车辆在汽修厂修理时被盗,案件至今未破。我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对张某的赔偿,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请问,我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吗?读者李晓  相似文献   

13.
百答不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能拒付医疗费吗案情唐某骑自行车上班时,与行人刘某相撞, 刘某当即倒地。在医院抢救时刘某被查出颅内出血,处理事故的交警要唐某预付刘某的医疗费,由于事故责任尚未认定,而且唐某认为事故是由于刘其违规横穿公路造成的,要他预付医疗费不合情理。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尚未认定,唐某有权拒绝预付医疗费吗?  相似文献   

14.
案情介绍1999年6月,甲驾驶摩托车由支线驶入干线由北向东调头时,与干线乙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小货车相撞,摩托车倒地时将由西向东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丙撞成轻微伤。事后,交通队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甲不服,向交通中队提出复议。交通中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确认双方为同等责任。在重新认定书作出的当天,交通队向甲、乙双方发出相同处罚内容的处罚决定书。乙没有表示异议,签收处罚决定,履行了暂扣驾驶证及罚款的处罚内容。甲签收后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交通队即将处罚决定收回。几日后,交通队通知甲到交通队,甲到后,…  相似文献   

15.
《人大建设》2008,(1):56-56
编辑同志:2007年10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到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公安机关认定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江某向旅游公司索赔,旅游公司因给车辆投了第三者责任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江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江某是搭乘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请问: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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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法律问答编辑同志:张某持有效驾驶证驾驶嘉陵O型摩托车,占道道向行驶,将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伊某撞伤致死,双方车辆损失严重。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有的认为。张某应付全部责任,伊某不负责任;有的认为张某负主要责任,伊某负次要责任;还有的认为,伊某负主要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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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职工张某未到下班时间早退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当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认为其为早退,属非因工受伤。究竟该不该算工伤?请看本期拍案说法。案情回放河南焦作市温县某机械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于5点5分结束,当时还未到下班时间。散会后,张某未经有关人员同意,即骑摩托车下班回家。当他骑摩托车至温县祥云镇时,与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受重伤。经温县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救治,张某被诊断为多发性创伤并休克,重型颅脑损伤,左腹骨开放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认为,该事故无法进行责任认定。后张某向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相似文献   

18.
【案情】2006年1月17日21时55分,陈某驾驶小轿车与孔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认为孔某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的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事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型越野车的车主为防城港市某单位,于2005年6月28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陈某遂以孔某和防城港某单位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予以直接赔偿。  相似文献   

19.
【案情】王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张某叫王某帮忙砍家中一棵梧桐树的树枝。王某爬上树不久,树突然倒了,王某反应不及,从树上摔下,致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摔伤后,张某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细心照料,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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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9月,河南省西峡县龙湾村村民张某(无资质)与某公司签订了厂房建筑施工合同书,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该公司房屋建筑.并在合同中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工伤事故。均由张某负责。”张某将工程承包后转包给同样没有承揽建筑工程资质证的王某组织施工。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王某接过工程后又雇佣冯某为其砌墙。1个月后,冯某在高于墙体的脚手架上砌墙时。因脚手架摇摆而从墙内摔下致双下肢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为左下肢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右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冯某在为某公司工程施工时.公司为其办理了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冯某出院后。保险公司支付其10000元,后冯某要求公司及张某、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冯某将四被告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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