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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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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核心,其鉴定意见作为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法庭裁决案件的公正性和化解纠纷的合理性。我国当前的医疗纠纷鉴定施行“双轨制”模式:一是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机关委托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失鉴定)。  相似文献   

2.
医事鉴定制度建立之探讨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法官需要借助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对医疗纠纷民事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过窄 ,法医鉴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 ,均不能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应当扩大目前医学会组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 ,建立医事鉴定制度 ,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 ,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3.
孙华志 《证据科学》2004,11(2):119-121
法官需要借助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对医疗纠纷民事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过窄,法医鉴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均不能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应当扩大目前医学会组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建立医事鉴定制度,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没有解决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二元化"的问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两种体制并存,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构建我国医疗纠纷"一元化"鉴定体制,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管理方式是改革的着手点。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经确立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术语,故鉴定名称应改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从充分利用现有鉴定资源和两种鉴定体制各自优势出发,应由医学会牵头组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其"鉴定人"由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条件的医学、药学、法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选任,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卫生行政机关和医学会对其实施行业管理,并在现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鉴定程序,增加鉴定内容。  相似文献   

5.
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医疗过错责任时存在不明确医疗过错、对病历材料真实性的重视程度不够、忽略病人的知情权、过份强调医疗的高风险性、过分强调疾病对后果的影响、过份强调医方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在组织鉴定的做法上也存在鉴定书上鉴定人不签名及网络鉴定、异地鉴定不能被采纳、鉴定时间过长的不足.本文通过医疗纠纷案件在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时存在的不足,讨论如何开展医疗过错责任鉴定.设想如下一是树立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是两种鉴定结论的司法理念;二是树立医学会不是医疗纠纷案件唯一鉴定机构的司法观点;三是明确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处理医疗纠纷引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唯一、主要证据;四是建议分别建立行政处理阶段和诉讼阶段的不同医疗纠纷鉴定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医疗过错责任,并完善鉴定体系.在诉讼阶段的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组织建立鉴定人名册,建立高级医学专家名册库,并开展培训,使所出具的鉴定符合法律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对新时期医疗纠纷鉴定制度模式的多维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针对法院需要借助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对医疗纠纷民事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而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过窄,法医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均不能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的现况,笔者提出应扩大目前医学会组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建立新型医事鉴定制度,增加吸收法医常规参加医疗行为过错鉴定的思考,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以利于法院审判,有助于化解争端。  相似文献   

7.
夏海玲 《法制与经济》2010,(10):90-91,93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一直是双轨制,即由医疗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由一般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长期以来,两种鉴定同时存在,且鉴定结论经常互相矛盾,导致诉讼时间长,浪费了大量诉讼资源。本文从我国司法鉴定人的现状、国外司法鉴定的一般模式,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完善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求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制,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并为多系统、多层次、各自为政的鉴定体制等现象的存在创造了客观条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范的医疗事故范围过小,与民事诉讼的要求不相符合;医疗机构为了避免行政处罚,主动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进入医疗过错的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上存在缺陷;法医学鉴定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的问题。建议构建我国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鉴定体制,为民事审判提供服务、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相似文献   

9.
胡晓翔 《证据科学》2014,(6):760-76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运用于诉讼活动就是司法鉴定,它与法医类司法鉴定,是不同类别的鉴定,适用范围不同。作为《侵权责任法》专列的一类特殊侵权类型,其技术鉴定的名称,以“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为妥。目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争议中最为关键的“诊疗行为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正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所无权涉及的内容。  相似文献   

10.
在医疗纠纷案中,最令患者甚至一些。律师同行产生疑问和畏难情绪的,集中表现在如下几点:一、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患者一方时是否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患者一方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医疗机构出于种种考虑,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并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那么此时患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对自己有利与否?让我们先看一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相似文献   

11.
(一)目前,医疗纠纷问题随着人民群众的科学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而呈不断上升趋势,且往往久拖不决。医疗纠纷久久难以解决的问题严重地困扰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困扰着各地的医疗单位,也煎熬着那些因医疗事故(或差错)而遭到人体及功能损害的病人及其家属们。医疗纠纷能否公正、合理解决,关键在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结论是否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合法的和公正的。而目前医疗纠纷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就是受害的患者及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持怀疑态度,认为参加鉴定会的人员都是医疗系统的内部人员,必定会自己偏袒自己,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决不会实事求是,因而也不会公正的。这种状况的存在,很不利于医疗纠纷的顺利和合情合理的解决,也不利于医疗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那么,目前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模式及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到底存在着哪些弊端,又该如何来加以改进和完善呢?笔者认为,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模式和鉴定的方式存在着这样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12.
医疗事故的原因分析和相关技术鉴定的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的分析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因,及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现状。方法32例医疗纠纷技术鉴定按一般情况(性别、年龄、主要疾病、后果)和鉴定结果(有无失误、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等)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死亡鉴定17例,活体鉴定15例。32例中医疗事故13例,非医疗事故19例,医疗事故的原因多为医疗责任心不强。结论加强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培养可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了使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取得积极的效果,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有关尸体解剖的立法;事故等级中宜增加医疗差错的鉴定;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鉴定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3.
医疗纠纷不仅是当前社会热点,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目前在一些医务界人士的观念中,医疗纠纷的解决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依据.但在大众与患者的观念中,摆脱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束缚,采用民事诉讼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趋势.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并不包含所有的医疗过错,从这一概念中解脱出来,强化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弱化其行政特性,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回归民法领域.借一例中期妊娠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中止妊娠致子宫破裂的案件,讨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医疗过错"参与度"的鉴定.  相似文献   

14.
本文所称"医疗纠纷"既等同以往包括在法规中出现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又涵盖后者,是其上位概念。对此,笔者曾有专门论述,国内学者亦已较多采纳该提法。本文认为,在讨论医疗技术鉴定的问题上,此"正名"更重要,更有必要。一、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现行制度(一)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法律规范依据1.主要法规依据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发[87]63号,以下简称《办法》),它明确规定了鉴定医疗纠纷管理机构,将技术鉴定单独列出,并规定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  相似文献   

15.
向歆  刘蔚 《法制与社会》2012,(2):282-283
医疗事故鉴定本身存在缺乏鉴定不够中立、鉴定专家责任不明等弊端.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不再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统一进行医疗损害、过错或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是大势所趋,经比较研究,建立以司法鉴定为主导的鉴定体系、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范围、提高鉴定人员水平.推行异地鉴定,是完善和统一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方向和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6.
宋长青 《证据科学》1999,6(4):162-163
医疗纠纷的鉴定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单位有无过失,过失行为与后果的关系,医疗事故的性质及等级.医疗纠纷的鉴定结论并不仅限于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医患双方有无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法医在参与医疗纠纷鉴定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7.
艾尔肯  方博 《时代法学》2009,7(5):20-26
医疗损害鉴定及其鉴定结论是决定医疗纠纷案件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关键环节。对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采用司法鉴定程序,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元化状况。建议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并作出授权性立法,为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提供法律依据。只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这对切实保护医惠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增多趋势,其鉴定也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医疗纠纷的鉴定目前通常有两种形式,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也就是法医学鉴定。这两种鉴定的性质、决定权、委托方式、受理权限、主体范围、目的、责任方式不同,鉴定内容、结论的申诉方式以及鉴定依据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尤其是两种形式鉴定的概念和性质不同,决定了两种鉴定具有截然不同的适用途径。法医学鉴定更适合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具有可行性,也更具必要性。法医学鉴定中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鉴定,有助于弥补鉴定人临床医学经验和知识的缺乏,可使鉴定更为科学、准确。  相似文献   

19.
《中国卫生法制》2013,(4):36-36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2006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卫生部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20.
二元制抑或一元制: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纠纷因专门性问题源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二元制"鉴定模式,致使纠纷解决的法律在选择适用上出现不同的结果,并造成了同一事实的处理结果尤其是赔偿的数额差异甚巨。《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能否终结"二元制"鉴定模式,使冲突的相关规定、解释、解答等相关文本在法律适用上归于统一再次成为颇具争论的问题。基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结果在证据性质上的同一,有必要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作为行政程序的内容,并进一步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鉴定机制,体现鉴定作为证据的"认定"功能,以便实现医疗行为共担风险以及利益平衡的基本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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