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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概念上说,金融仲裁应是商事仲裁的一部分,然而,众所周知,金融活动由于对其一国经济的重要性,而被施以较其他商业活动更强的管制,包括金融机构的位置、交易价格与条件的确定、交易能否准许等等。因此,金融活动从来就在法律上有着与一般商事活动有所不同的明显特征。那么,在金融交易纠纷的解决方面,特别是金融仲裁是否也同样有着与一般商事仲裁不同的鲜明特征呢?至少,在制订UNCITRAL商事仲裁示范法过程中,墨西哥政府就认为:根据墨国国内法,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金融交易不属于示范法所应适用的商事交易范畴。本文将探讨金融仲裁的优点与缺点,以及当前中国金融仲裁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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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票号是明清时期盛极一时的民间金融.山西票号商事习惯法是规制票号商事活动“无形”的强制性规范,是我国古代最为典型的商事习惯法之一.本文以熟人社会为视角来透视山西票号商事习惯法兴衰的过程,探求山西票号商事习惯法的形成背景、渊源、实施保障和失效原因.山西票号习惯法失效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的扩大、政治变革和熟人社会的瓦解,最后在总结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民间金融现状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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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表明,其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金融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适用。除对其在金融领域适用时的一些传统理论障碍予以了有效的克服以外,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优越性也正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虽仍存有一些不足,但在国际和国内机构的推动下,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在国际金融争议及我国涉外金融争议中,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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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跃致使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增加,法律风险成为商事主体日益关注的重要内容。在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近期举办的第二届商事诉讼论坛上,来自金融、审判机关、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围绕金融转型时期出现的新问题阐述了各自观点,提出相应建议,共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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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习惯类型化是对习惯类型化的一种承接,综合商事习惯的契约性、自治性、商事属性,商事习惯的类型表现为(单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多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以及(成文法未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在类型化商事习惯到归纳与界定商事习惯的过程中,术语学视角是法学解释方法论的一种延伸,通过“双成分词”的“种—属范畴比较法”可知,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对“商事习惯”相关表述的混用实为一种混淆。商事习惯应为商事领域内,以商事活动为行为内容标志,以反复实践及团体约定为形成途径的习惯性作法和规则。认识商事习惯将最终落脚于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在适法性判断中各类型商事习惯“社会评价程度”与“背离公序良俗可能性”呈反向趋势,适法的商事习惯适用顺序可进一步细化为:行为型商事习惯—商事法律(含成文法已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法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未吸收)—民事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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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全、完善的商事法律制度来为其保驾护航。鉴于正确认识商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对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此,笔者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进行了有益性探讨,以期对我国商事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的发展有所借鉴作用。本文考察和借鉴了国外商事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学术界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进而论证了《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事法律制度体系化建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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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2013,(5):18-25,73-82
金融危機餘波遲遲未了,投資爭端等糾紛數量呈不斷上升之勢。商貿糾紛中,雖然訴訟仍是主要的爭議解決方式,但正在興起的商事金融仲裁的地位也不容小覷。在亞太地區「領跑」本輪經濟復蘇而引來眾多投資者的背景下,2012年亞洲各大仲裁機構受理的案件數量大幅增長。其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1060件,新受理案件爭議金額逾154億元,同比增長33.77%。事實上,自1995年仲裁法實施以來,中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數量和標的已連續增長十七年。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深和亞太區域經濟的蓬勃發展,作為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商事金融仲裁的作用越來越顯著。本期特選取北京市仲裁委員會關於商事仲裁、金融仲裁的年度觀察,評價近來中國仲裁規則的修訂,分析中國商事金融仲裁代表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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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京市朝阳法院结合2012、2013年两个审判年度内受理的数千件金融纠纷案件,在经过全方位、多角度调研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作了2012—2013年度《金融机构商事诉讼白皮书》,并同时向朝阳区金融办、中国银行业协会、北京银行业协会,以及大众、宝马、沃尔沃、现代等八家汽车金融公司和中行、农行、建行、工行、渣打、等十六家银行机构进行了发布。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共分为"朝阳区金融机构商事诉讼整体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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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紧邻东盟各国的省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涉东盟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作出了积极有益、成果卓著的探索。
一、完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制度,切实保障审判公正与离效
涉外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涉外商事案件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广西全区1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已经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全区法院系统基本形成了以“特定管辖法院、专门审判机构、专业审判人员”为特征的涉外商事审判新格局,完善了全区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力量的布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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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历来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具有明显的专业技能特质。日前,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倪伟、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薛云华共同发起了“中国商事诉讼法律沙龙”,旨在致力打造专注于中国商事诉讼领域的交流平台,凝聚专业、远见、有未来影响力的中国商事诉讼人群。《中国律师》也将开辟专栏,及时介绍中国商事诉讼中的热点前沿问题、律师的执业心得,通过研究和交流,提升商事诉讼律师的专业技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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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商事主体只是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商事主体具有经营性或称营利性并且主体资格取得法定,即必须登记。因此商事主体作为拟制的人格,同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事主体的定义则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较之民事主体,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能力的范围是通过商事主体的章程规定并经过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表现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一栏。严格地说,章程规定的商事主体能力范围应与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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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涉外法治建设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强化意思自治保障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流声音,但是单纯强调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保障具有片面性,意思自治限制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同样具有独特价值,适当限制是正常且必要的。在国家不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与《仲裁法》面临重大修改的背景下,展开对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的系统思考具有现实价值,表征了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制度考量、实践观察及学术审思,尤其是《仲裁法》的修改应当坚持系统思维,把握国际商事仲裁意思自治保障与限制的辩证性,实现既突出重点又统筹兼顾的整体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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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制定商事通则的呼声颇高,但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看,制定商事通则的可行性、必要性值得检讨;否定商事通则的立法主张绝不意味着商法不重要,其重要性与独立性无必然联系。坚持民商合一,商事规范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是我国商事立法的最佳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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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是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依据,它关系到或仲裁或诉讼的问题。如何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定论。本文以一起国际商事案件为例,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两个方面,探讨如何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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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制度的创新造就了商品经济社会,推动了商品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推动了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民法典》之后,中国需要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需要在客观评价现行商法制度贡献与缺失的基础上,针对商事交易、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完善中国商法体系,解决商事纠纷,构建商主体制度,区分商行为与民事行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以商法思维推动商事基本法的创制和商事法律的法典化编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