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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现有的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投资者设置了相对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机制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ISDS。而对东道国的权利,投资协议中设置了公共利益、环境和安全等例外条款,但仲裁实践中,东道国的利益很难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导致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随着国际投资争端的剧增,现有的ISDS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在TTIP的谈判中,欧盟提出了改革设想,从原有的倾向于保护投资者转向关注东道国的利益,包括建立新的投资法庭及上诉法庭替代ISDS,修改现有投资保护标准等。这种改革设想将对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律规制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对我国外资法拟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投资流动、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进而深化自由自贸区各成员方在经济领域的合作程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各成员方力图构建一个平衡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利益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分析相关条款的结果,笔者却发现该机制更倾向于维护东道国的利益;此外,该机制还存在规定不够详尽、各项条款之间缺乏协调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是否需要在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设置上诉机制,这在国际投资领域内长期以来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共识。新近刚出炉的"尤科斯案"上诉判决,又在事实上证明了国内法院正在行使并承接了国际投资仲裁上诉审理的大部分职能和权力。国际投资仲裁的上诉机制既需要考虑诸多因素,还特别需要在投资者和东道国争端解决过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尤科斯案"的经验来看,应从上诉机制的限制性条件、程序安排、审理范围、审理期限以及对透明度问题的规定等方面着手,构建国际投资仲裁"有条件的"上诉机制。同时,这一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将能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4.
"一带一路"伟大规划必须增强规则制定能力,需对投资规则重新审视与修订。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在仲裁中易引发适用分歧和相反的结果,无法为"一带一路"的投资保驾护航。无论是投资者与国家利益保护的理论变迁,还是国际仲裁的实践,都说明平衡保护是目前国际投资保护的新主张。因此,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完善在保证条约规则具体化的同时,应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为应对复杂的投资监管措施留有空间,实现条约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中国现已转型成为资本输出与输入并重的双重大国,中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参与国际仲裁的案件量渐增。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属于典型的无默契仲裁,争端当事方的仲裁合意通常体现于国际投资协定中。在梳理中国参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实例的基础上,研究无默契仲裁当事双方合意的形式、特征,反思其正当性危机,并对优化现有的争端解决方法提供建言。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可知,在"一带一路"区域合作的背景下,中国仲裁机构应适时将投资争端纳入受案范围,其有效运作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的各界配合。  相似文献   

6.
NAFTA在吸收和改造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的基础上创立了自己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了适用本区域内的投资争端解决,它进行了许多制度创新。该机制在如何保持投资者的利益与东道国的义务平衡方面仍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7.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解释往往涉及国际最低待遇标准,但学界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却多有分歧。通过对仲裁实践的总结与分析可以得出,公平公正待遇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相结合使得判断东道国违反待遇标准的责任门槛较高,但待遇的内容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问题。就独立的公平公正待遇而言,当下主流观点认为不需要参照最低待遇标准进行解释。在此情况下,独立的公平公正待遇义务内容宽泛,并且判断东道国承担责任的门槛较低。我国签订的RCEP采用与最低待遇标准相结合的公平公正待遇,但其中部分条款内容模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投资者权利与缔约国义务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缔约国被诉的风险。对此,可尝试通过明确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内容和设置例外条款的方式,以增加公平公正待遇的明确性,对仲裁庭自由裁量空间的限定性以及对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主权的均衡保护。  相似文献   

8.
当前国际投资法律制度领域面临最重大的挑战之一是如何在促进外国投资与保护社会和环境两大原则之间寻求平衡。越来越多的新一代国际投资协议开始引入"一般例外"条款以帮助实现这一目标。通过对"一般例外规则"在新一代投资协定中引入的原因、类型及特点进行分析,可以推想,该举措将鼓励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构更多考虑国家对于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以缓解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国际投资协定和仲裁不正当束缚东道国监管权的担忧。  相似文献   

9.
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对于仲裁缺乏透明度、仲裁裁决不一致、损害东道国利益等问题各国一直试图通过机制改革进行解决。欧盟占有一半以上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简称"ISDS")案件,因此欧盟对投资仲裁的需求直接体现在了其对于投资机制改革的力度上,欧盟通过常设仲裁庭、上诉法庭、提高透明度等方面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资仲裁的公平公正,这也是全球治理价值在欧盟ISDS改革机制中最大的体现,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也颇受质疑。  相似文献   

10.
卡尔沃条款(Calvo clause)是拉丁美洲地区国际法中一个特有的法律准则。自卡尔沃条款出现之日始,对于其法律效力就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直至今日,仍无定论。在解决东道国与外国公司、公民之间的投资争议上,大多数拉美国家一直坚持卡尔沃条款。他们主张:外国投资者只能享有本国企业的同等地位,东道国对外国投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管辖权,当地国的司法、行政救济方式是终极的,不允许寻求外交保护或诉诸任何国际解决方式。这种绝对的当地国管辖观点的理论基础就是卡尔沃主义。  相似文献   

11.
国际投资法中的外交保护是指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受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国要求适当的救济。外交保护作为一项传统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曾是一种主要的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但是随着国际投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完善,外交保护失去了其原有的地位。并且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甚至在卡尔沃条款出现之后一度引发了其效力的争议。  相似文献   

12.
《华盛顿公约》第25条规定,关于"中心"接受管辖需要争端双方的"书面同意",但是对于"书面同意"的规定过于模糊,"书面同意"的形式、性质等都没有规定,而"中心"为了扩大管辖权,对此规定的解释也过于宽泛。对于"书面同意"的形式既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协议中,也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还可以规定在东道国的投资立法中,这些都视为东道国对接受"中心"管辖的"书面同意",只要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到"中心",即达成仲裁的合意。现行趋势下,关于"书面同意"的问题使东道国处于弱势,中国在大力推动自贸区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如何规范此问题,成为维护我国利益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本文拟对TPP协定投资章节的核心规则进行法律解析,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全面保护与安全待遇、征收与补偿标准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机制等,以把握国际投资规则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结合我国近年来的国际投资法实践和国内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的需求,提供相关因应之策的思考。  相似文献   

14.
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条款的文本设定与平行程序的生灭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平行程序引发法律标准不统一、正义迟延等诸多问题,合理安排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产生的冲突程序关系是解题之道。缔约方应善用用尽当地救济条款、岔路口和弃权条款、程序合并条款、合理建构国际投资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文,并可以据此从位序、选择和合并三类安排上破解程序平行难题。  相似文献   

15.
现代国际投资协定的两大显著特征表现为:一方面规定了大量的投资实体权利保护条款,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投资者诉东道国的创新性直诉权.在实体权利条款中,国际投资协定规定了征收必须提供“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但是,对于东道国可能违反其它投资协定条款的赔偿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随着大量非征收违反案件的出现,投资仲裁庭开始求助于霍茹夫工厂案标准以及编纂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并创造性地将之适用于非征收违反案件,但是这种适用也引发了一些需要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BIT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一直是投资条约仲裁实践的难题。在宏观层面上,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在个案层面上,应结合条约肛衽的规则来确定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不能创设或扩大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也不能违背缔约双方特定的公共政策考虑。  相似文献   

17.
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相似文献   

18.
晚近以来,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的投资保护水平,成为了投资者对抗东道国公共管理权的利器,以致环境管制与投资保护之冲突时常见诸报端,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东道国往往须就其环境管制行为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巨额补偿,这引发了普遍忧虑。我们通过以环境管制引起的国际投资争议为焦点,拟从NAFTA条文本身和仲裁实践两个角度探究其处理环境管制与投资保护冲突的经验和教训,考察现有框架并预测未来规范之发展趋势,提出可行建议以资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9.
当今,国际河流各流域国为争抢开发利用国际河流频发冲突争端,为此形成解决争端的方法包括国家间的协商谈判、第三方斡旋与调停、申请仲裁及司法解决等。其中,协商谈判的解决方式是首选,第三方斡旋与调停次之,司法解决是国际河流争端的最后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20.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管辖权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中心"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对于视为外国国民投资者管辖权问题,《公约》规定的较为模糊和弹性,近年来,"中心"做扩大解释,导致与此相关的仲裁实践中出现扩张性管辖案例,直接挑战"中心"现有的运行机制,这种扩展性管辖在南美等一些国家甚至有泛滥的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极大负面效应。深入剖析和评价这一现象,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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